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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平等政策6O年

新中国民族平等政策6O年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在这60年中。

在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党和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

不断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发展。

不断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

使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为了总结和梳理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历程,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学科的发展。

我们邀请国家级教学名师、著名民族理论专家、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教授组织编写了“纪念新中国成立6o周年民族政策系列研究论文”。

从本期开始陆续刊登。

供读者参考。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之一。

  民族平等“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利益的平等”[1]。

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是主张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与落后,在权利和地位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不仅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也都完全平等;对后进民族和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禁止对任何民族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的差别对待或歧视,进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的主要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2]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平等政策的确立

  1949年lO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化解民族矛盾,疏通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成为民族工作的重点。

在确立民族平等政策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上确定民族平等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这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共同纲领》总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第5O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3]1954年《宪法》规定: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4]527

  共同纲领和宪法的上述规定,在中国民族关系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使新中国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第一次真正有了法律保障。

  2.制度上保障民族平等

  一是进行社会改革,废除民族压迫剥削制度,使各民族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

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少数民族中存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社会组织和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即进行土地革命,废除民族压迫剥削制度)和社会主义改造,使各民族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实现民族平等。

  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制度和重大政策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地位和基本原则,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和法律化。

从1950年开始,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到1957年底我国建立了2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53个自治县[5]。

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得到制度和法律的保障。

  3.政策措施上贯彻实施民族平等

  一是坚决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

为贯彻民族平等政策,中央人民政府采取了一项重要措施,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其他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的一切有形痕迹。

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规定:

“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

”[6]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了这一指示。

  二是进行民族识别,确认民族平等的主体。

要实现民族平等,首先就要确认民族平等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后,历史上长期遭受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少数民族,要求确认自己为单独民族,希望成为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

1953年全国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达400多个。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以“科学依据”和“民族意愿”相结合,并本着“名从主人”的原则,到1957年初步识别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三是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为了保障散杂居的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1952年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保障一切散杂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

一切散杂居的少数民族成分的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同样享有共同纲领规定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4]464-465。

各地各部门认真保障了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

  四是赋予少数民族广泛的参政议政权利。

除了上述从群体权利的角度保障民族平等以外,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成员真正享有参与国家和本民族具体事务管理的权利,充分体现民族平等的精神,党和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1953年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对少数民族的参政议政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实践中贯彻实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广泛的参政议政权利。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平等政策的发展

  随着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实现,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在少数民族地区(西藏除外)的基本完成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新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8年一1966年)。

在这一时期,国民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同时政策上正确与失误相互交织、渗透,事业上前进与挫折、成就与教训并存,这给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事业和新型民族关系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族政策曲折发展的时期。

[7]

  1.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周恩来在1959年4月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保证国家统一、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下,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8]1962年3月,周恩来同志又指出:

“在民族工作上,应该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8]。

这一时期,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在有条件的民族聚居区域,继续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从1958年——1965年问,共新建了3个自治区,2个自治州。

l4个自治县[9]。

二是注意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三是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治地方的潜力和优势,大力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

  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逐渐改善和提高经济上的平等权利

  1958年开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逐步转入较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

“二五”计划开始以后,民族地区在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原则下,安排了一批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工、机械、轻纺工业等大中型建设项目。

但“大跃进”时期由于错误思想的指导,也造成了对民族地区工业经济的冲击。

1960年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民族地区的工业生产得到了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1964年下半年,出于当时的战略考虑,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三线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贵州、四川、湖南等省的民族自治地方以及一些省、自治区的自治州被划为“三线”地区,并从沿海和内地陆续迁进一批大中型工业企业。

这些工业企业为少数民族地区工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起了推动作用[10]。

同时也逐渐改善和提高了少数民族经济上的平等权利。

  3.帮助发展和改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上的平等权利

  这一时期,国家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认真地进行科学的民族语言调查的基础上,一方面,帮助一部分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民族文字,对一些民族已有的文字进行改革或改进。

另一方面,积极推广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兴办从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翻译、印刷等事业,利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群众性的扫盲运动。

这一时期国家帮助壮、布依等l2个民族创制了16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帮助羌族创制了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方案,帮助傣、拉祜、景颇、彝等4个原有文字的民族改进了5种文字,而且创制的民族文字批准正式推行[10]。

  综上可知,民族平等政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发展过程是曲折的。

从1958年开始,受“大跃进”的影响,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许多做法违背了民族发展的规律,破坏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针对这些问题,1961年7、8月间,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

1962年4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逐步纠正了“大跃进”以来民族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错误,调整了民族关系,强调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重申了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

然而,1962年以后,在当时的国内国际形势下,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出现了更大的偏差。

  值得指出的是,民族工作中的严重偏差,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党和国家的一整套民族政策被否定,民族工作完全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民族平等政策得不到贯彻和执行,遭到了严重破怀。

  三、改革开放时期民族平等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1.改革开放初期民族平等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1976年lO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

1978年l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

改革开放初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全面恢复“文化大革命”以前行之有效的各项政策的时期,民族平等政策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全面恢复和稳定发展。

  一是确立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任务,促进民族平等。

1979年5月22日召开的国家民委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11]、1981年4月2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都提到了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总任务:

“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12]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和总任务都把促进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作为核心内容,体现了民族平等在新时期民族工作中的突出地位。

  二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重新得到确认。

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在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中重新确认民族平等权利,重新确认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且在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还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禁止民族歧视,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相关规定。

  三是恢复和新建民族自治地方,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乌兰夫在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报告中指出:

“必须重视民族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13]197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将“文化大革命”期间从内蒙古划出去的东三盟、西三旗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一些被撤并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得到恢复,对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建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还新建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自治权利得到了保障。

1984年5月31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法制建设进人了新阶段,自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四是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为进一步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

报告对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作出了各方面的规定。

[4]615-6221982年颁布的《宪法》恢复了乡和民族乡的建制。

1983年l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就建立民族乡的条件、民族乡名称、职责、工作人员配备、语言文字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民族乡逐渐得到恢复、重建、新建和发展,杂散居民族的平等权利日益受到重视。

  五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民族平等。

1982年l2月24日确定的《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1986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经济文化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等,均提出了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

这些是促进民族平等的重要途径。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平等政策的丰富和发展

  民族平等既是一个理论和宪法原则,又是涉及实际权利和现实的政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政策运行方式和环境的变化,民族平等的实践面临机遇,同时也面临挑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高度关注民族和民族问题,重视民族工作,重视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政策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一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族工作,重视民族平等。

1992年1月和1999年9月的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回顾了5O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伟大成就,全面部署跨世纪的民族工作。

这两次会议均强调了要重视民族工作,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以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实现共同繁荣等内容。

  二是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并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这两个条例对保障散杂居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城市、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工作从民族自治地方向散杂居地区,从散杂居的民族乡到城市不断扩展和深入,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在这种扩展和深入中不断得到实现。

  三是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效地保证了每个少数民族都能选出代表,参加国家大事的管理[10]430。

在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国家采取了“兴边富民行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西部大开发战略”等一系列特殊举措,对少数民族的发展给予帮助和支持,各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

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截至1999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29个,单行条例209个,对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4个[14]。

12个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还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自治权利得到了有效实施和保障。

  四、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平等政策的深化发展

  1.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平等政策被置于国家整体战略之中

  1999年l1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抓住时机,着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少数民族的发展在新世纪正式置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之中。

  此次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西部”包括12个省、市、自治区,土地面积68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71.5%,人口约3.55亿,占全国的28.4%,世居民族38个,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全部在西部,30个自治州中27个在西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0%在西部。

此外,未包括在西部地区的三个民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因此,可以说,西部大开发实际上就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务院成立了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由温家宝总理担任组长,国务院还设立了西部开发办公室。

2002年和2007年,国务院分别制定出“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和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

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西部开发办制定了《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00年——20o7年,国家累计安排新开工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92项。

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工程相继建成并开始发挥效益。

2000年以来,国家在西部相继启动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国家还实施了油路到县、送电到乡、广播电视到村、沼气到户等一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发西部、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战略决策的具体实施,国家民委联合相关部门启动了“兴边富民行动”,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投入,加大帮扶力度,使之尽快发展起来,最终达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目标。

  在西部大开发实施过程中,2000年1O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这些战略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相互联动,整体推进,共同构成了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随着这些战略的实施,我国各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得到有效改善,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和保障。

  2.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平等政策的深化和发展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平等政策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确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权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一是提出了“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指明了真正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途径。

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少数民族的愿望,深刻把握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在系统总结我国五十余年民族工作的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这是真正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途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实施,更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2001年2月28日公布实施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内容涉及7个方面39条、48处,总条款由67条增加到73条。

这次修改,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的迫切要求,为了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作出了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

为配合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制定颁发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和新制定的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其他平等权利。

  三是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更加全面落实民族平等。

2001年8月lO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中,就国家民委提出的《关于建议把二十二个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列入国家“十五”计划意见》作了函复。

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15]。

200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并召开“全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有了突破性进展,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这表明我们党和政府实践了“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发育阶段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8]238的民族平等观。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经济权利得到积极推进,文化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其他社会权利的保护也得到加强,自治权利得到进一步法律保障。

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的时代发展特点更加明显地显现:

政治平等向经济社会平等发展的特点日趋明显,民族平等的保障手段日趋丰富,体系更加完备,民族平等的真实性逐步得到体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完整性进一步显现。

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成功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实践民族平等政策,必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快制度和法制建设,必须广泛、持久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和民族平等的宣传教育。

展望新世纪新阶段,只要我们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以来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继续坚持民族平等政策,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各民族也将逐步实现更高层次的平等。

  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修订本)[M].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480.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法律法规全书[K].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3.

  [3]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G].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290.

  [4]参见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G].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o6.

  [5]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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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一编[G].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8:

16.

  [7]参见金炳镐,王铁志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MJ.哈尔滨: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

440.

  (8]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

民族出版社,1994.

  [9]数据来自吴仕民主编.中国民族理论新编(试用本)[M].附录三,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40I一4l3.

  [10]金炳镐,青觉.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与实践[M].哈尔滨: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O04.

  [11]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国家民委政策文件选编(1979-1984)[G].北京: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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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G],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85.

  [13]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M].北京: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162—163.

  [14]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关于<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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