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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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文件
印发顾桥矿三违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科、室、所、队、厂、区、中心、施工单位: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对《顾桥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进行重新修改,制定了《顾桥矿三违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
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印发件 通知
抄报:
矿副总以上领导。
淮南矿业集团顾桥煤矿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66份
顾桥矿“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有责任和有义务反“三违"和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三违”查处应重点查处不规范管理行为和不规范操作行为,查出的“三违"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三违人员实行分类界定、分类管理
严重“三违”:
集团公司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
较严重“三违”:
集团公司规定的较严重“三违”行为84条的界定标准(见附件2);
一般“三违”:
集团公司严重、较严重“三违”以外的违反三大规程及矿“两规范"、“手指口述”等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见附件3、见附件4)。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六条所有人员查到有“三违"行为的,必须于当班及时、
准确地向井口安全质量信息站汇报、登记。
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必须当班报到井口安全质量信息站。
第八条凡查出的“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人员的准确信息如:
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交井口安全质量信息站.
第九条井口安全质量信息站接到“三违”信息后,严重或较严重“三违”必须立即汇报安监处处理,一般“三违”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
第十条自主抓“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一)各单位自主抓的严重、较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立即报安监处;
(二)各单位自主抓的一般“三违”人员,每周四下午报安监处;
(三)自主抓的“三违"报告单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内容详见附件5);
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一条安监处对井口安全质量信息站上报的“三违”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梳理出严重“三违”、较严重“三违”、一般“三违"三类。
第十二条一般“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对照界定标准直接确认。
第十三条严重、较严重“三违”人员的确认
(一)矿成立严重、较严重“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安监处长担任,成员为各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办公室、通防科、地质测量科、南区矿建科、南区安装科、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二)安监处对初步确认的严重、较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当日组织追查并形成初步结论;
(三)事故追查中查出的严重、较严重“三违”行为,由事故追查组形成初步结论;
(四)严重、较严重“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依据追查的初步结论,按照事实和界定标准确认;
(五)依据严重、较严重“三违”鉴定领导小组确认的结论,矿行文处理。
第十四条自主抓的“三违”人员的确认:
由各单位严格对照“三
违”人员界定标准进行确认;安监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自主抓“三违”人员进行审查。
第五章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三违”分类查处制
(一)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查处;
(二)其他严重“三违”、较严重“三违”、一般“三违”的由矿安监处牵头查处,对“三违”造成工伤的要严格按照矿一号文及一号文补充规定进行处理;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工会负责办理“三违”人员待岗及以上处理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1、凡触犯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的责任人及指挥他人触犯“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职工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严重“三违"人员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专业化队伍触犯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严重“三违"人员,处罚由矿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理由矿函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备案;
3、市场化队伍触犯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的严重“三违"人员,其所在单位罚款30万元,直接责任人一律清除出矿;
4、凡触犯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的严重“三违"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是矿属单位和集团公司驻矿单位的,要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班(队)长及负有责任的副职、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分管领导各罚款1000元。
(二)对较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1、较严重“三违”的处理:
年度内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款1000元,取消当月安全奖励;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管技人员较严重“三违"的处理:
班(队)长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给予撤职处分,罚款10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给予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调离原岗位;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3、专业化队伍较严重“三违”人员,处罚由矿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理由矿函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矿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备案;
4、市场化队伍较严重“三违"人员,第一次给予其所在单位罚款10000元,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款1000元,第二次给予其所在单位罚款20000元,直接责任人一律清除出矿;
5、凡较严重“三违”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当事人外,矿属单位和集团公司驻矿单位要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给予责任单位班(队)长及负有责任的副职、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1000元。
(三)对一般“三违”人员处理
1、班(队)长因自身原因出现一般“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罚款500元,取消当月安全奖励,并诫勉3个月;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待岗半年.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第一次给予诫勉、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待岗半年;
2、职工发生一般“三违"的:
年度内第一次学习2~5天,罚款500元并取消当月安全奖励;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待岗半年;
3、职工发生一般“三违”,其违章现象比较典型的(违反“两规范”、“手指口述”、顶板管理、斜井打运、设备操作、电气检修有关规定的)除按照规定给予500元罚款,取消当月安全奖励外,要履行帮教程序过“八关”;
4、专业化队伍职工发生一般“三违"的:
年度内第一次学习2~5天,罚款1000元,第二次函告其单位按照矿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安监处备案;
5、市场化队伍发生一般“三违”的:
年度内第一次学习2~5天,罚款1000元,第二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过“八关”,罚款2000元,第三次清除出矿;
6、对违反劳动纪律、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及其它情节较轻的一般“三违"人员,一律给予200元~500元的处罚;
(四)现场管理人员对发生“三违”行为现场不制止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0~2000元处罚。
第十七条自主反“三违”的处理
(一)一般“三违”行为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监处和人力资源部备案;自主抓的一般“三违"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
(二)自主抓的严重、较严重“三违”人员由矿进行处理,处理时只追究“三违”人员个人责任,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
(三)各口自主抓一般“三违”的处罚按矿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较严重“三违”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2年内不得任原职级以上的职务。
第十九条所有因“三违”而离、待岗的人员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二十条“三违”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单位安排“三违”人员下井的,给予安排工作的人员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职工因“三违”受到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当月安全奖励,取消其年终的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每月必须审查“三违”人员的工资,超过工资部分一律取消,并将审查结果送安监处;对审查后没取消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六章“三违”人员的帮教
第二十三条安监处负责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通知到所在单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并立即书面通知灯房停发其矿灯,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并责令“三违”人员2天内到安监处报到.
第二十四条“三违”人员到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报到后,经过审定需要领取《帮教手册》的要严格按程序逐个接受帮教、签字,帮教未结束严禁返岗工作;“三违”人员帮教的程序为:
(一)自主反“三违”帮教程序
单位内部登记→“三违”人员班前检查→单位帮教并处罚→“三违”人员与其亲属(主要指配偶)并到矿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接受帮教→返岗.
(二)矿反“三违”帮教程序
矿查处的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除按照程序和规定处理以后,要及时公布,基层单位必须在班前会上进行剖析,广泛教育职工,汲取教训。
必须进行帮教过“八关"的三违人员:
1、较严重“三违”人员;
2、班队长出现一般“三违”的;
3、年度内第二次出现一般“三违”的人员;
4、具有典型代表性(违反“两规范"、“手指口述"、顶板管理、斜井打运、设备操作、电气检修等有关规定的一般“三违”人员)“三违”人员;
需要过“八关”:
第一关:
安监处负责进“三违”学习班人员登记,领取帮教手册;
第二关:
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三违”人员进行谈话帮教并签字;
第三关:
由“三违”人员三班班前会做检查;
第四关:
“三违”人员写出检查并在电视上曝光(电视中心在帮教手册上签字);
第五关:
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班主任在帮教手册上签字);
第六关:
由分管副总或分管副矿长进行帮教;
第七关:
由父母或妻子到安监处“三违”管理办公室进行帮教;
第八关:
由安监处拿出处理意见,由“三违”个人和安监处共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安监处设“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违”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三违"学习班设在培训中心。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学习、培训、帮教,对合格人员“三违”学习班班主任负责在帮教手册上签字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习、帮教结束后,“三违”人员到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好“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准发矿灯通知单等材料,通知“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会同“三违"人员直接亲属在返岗通知书上签字后将“三违”人员一同领回.
第二十八条“三违"人员帮教原则是“三坚持”、“三禁止";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管;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
第七章“三违"人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安监处对“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手册》、返岗通知书。
第三十条安监处建立“三违”人员查处资料档案,包括:
原始资料、填报资料、追查资料、鉴定资料、处理结果等完善的资料档案,并由安监处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基层区队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返岗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安监处负责每月将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三违”情况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施工单位,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量化指标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所有管理人员实行反“三违”量化指标考核(反“三违”的重点是“两规范”、“手指口述”)。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考核指标
1、安监处:
安监员反“三违”考核基数为不少于3个/月,多反或少反按矿《安监员工效考核办法》制度执行奖罚;安监处其他管技人员不少于2个/月。
2、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业务主管以上干部及其它管技人员反“三违”不少于1个/月。
(二)基层区队自主反“三违”考核指标
1、采、掘、开、巷修、生产准备队、小型安装队,运输一队、运输二队、专业化队伍副经理以上干部(包括三级队正职)自主反“三违”个数不少于2个/月;通风一队、通风二队、抽采队、保运一队、保运二队、绞车一队、绞车二队、供电一队、供电二队、信息中心、机电修配中心、机电修配厂、市场化队伍副经理以上干部不少于1个/月;自主反“三违”中查出的一般“三违”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其处罚标准应不少于两个班的分值,由安监处和人力资源部监督实施;其自主反“三违”数不计入本单位“两规范”月度考核指标.为鼓励基层区队加大自主反“三违"力度,量化指标超额部分实行“两规范”月度考核冲抵。
2、为鼓励职工反“三违",凡举报“三违"的职工,经矿查实,给予1000元及以上奖励。
(三)采、掘、开、巷修“三违”人数百分比达到3%及以上,生产准备队、小型安装队、运输一队、运输二队、通风一队、通风二队、抽采队、勘探处驻矿项目部、安装处驻矿项目部达到2%及以上,绞车一队、绞车二队、保运一队、保运二队、供电一队、供电二队、信息中心、机电修配中心、机电修配厂达1%及以上,给予区队管理人员、有“三违”人员班(队)的副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工资下浮5%;班(队)内“三违"人数百分比超过以上相应规定的,给予班(队)内全部人员工资下浮10%;专业化队伍给予其罚款10000元并函告其所在公司;市场化队伍统一给予10000元处罚。
(四)月度“三违”人数与在册人数百分比排名矿前二名的区队党政负责人(专业化队伍的经理)在下月第一个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并电视曝光。
(五)凡月度一般“三违"发生率超过3%的单位,除按规定处理外,另给予队长(经理)、书记各罚款1000元。
(六)开展零“三违”班(队)创建活动,凡实现零“三违”的班(队)矿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人员的处罚
(一)对量化指标考核完不成的人员,第一个月每少1人次给予罚款200元,并在下月第一个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二)连续二个月完不成的,给予诫勉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印发顾桥矿三违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顾煤〔2010〕17号文)、《关于印发〈顾桥矿三违人员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顾煤〔2010〕62号文)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
十条红线”界定)
2、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84条行为界定标准
3、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4、“两规范”、“手指口述”督查范围界定
5、自主反“三违”报告单
附件1:
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
“二十条红线”界定)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4、一风吹排放瓦斯。
5、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2、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13、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14、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5、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
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16、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
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7、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
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18、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
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9、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
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20、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
任人劳动合同.
附件2:
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84条行为界定标准
一、共用部分
(一)酒后入井的;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三)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四)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五)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六)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采煤机司
机、综掘机司机、绞车司机、耙矸机司机、皮带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押车工、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斜井把钩工、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七)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八)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九)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十)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的;
(十二)擅自停、开局扇的;
(十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
(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十五)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十六)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十七)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的;
(十八)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故意将瓦斯传感器、
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的;
(十九)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
测仪的;
(二十)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
距的;
(二十一)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二十二)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二十三)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二十四)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二十五)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的;无措施调整抽采系
统的;
(二十六)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
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二十七)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
(二十八)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二十九)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三十)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三十一)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三十二)擅闯放炮警戒的;
(三十三)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三十四)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三十五)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的;
(三十六)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
(三十七)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斜井上口阻车器不
能自动复位的;
(三十八)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的;
(三十九)用矿车或电机车顶开风门的;
(四十)电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
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四十一)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
扳道岔的;
(四十二)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
外的;
(四十三)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
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四十四)严重“三违"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
象的;
(四十五)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
(四十六)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
未闭锁的;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打开电气设备后未
验电、放电的;
(四十七)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
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四十八)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
电工绝缘靴的;
(四十九)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的;
(五十)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的;无措施使用带
式输送机打运物件的;
(五十一)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
号的;
(五十二)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的;
(五十三)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
和离合器的,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五十四)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的;
(五十五)在井口1m范围内或高空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
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的;
四、采掘部分
(五十六)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的;
(五十七)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的;
(五十八)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的;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的;
(五十九)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的;
(六十)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的;
(六十一)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六十二)掘进工作面规定迎脸挂网防护范围内,未防护面积达到0.25m2及以上的;
(六十三)锚喷支护巷道,锚杆托板未能紧贴岩面即进行喷浆作业的;
(六十四)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的;
(六十五)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的;
(六十六)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的;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的;
(六十七)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截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六十八)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的;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的;
(六十九)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的;
(七十)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七十一)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的;
(七十二)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的;
(七十三)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的;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七十四)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的;
(七十五)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七十六)地质调查造假的;
(七十七)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的;
(七十八)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
(七十九)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的;
(八十)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的,或有措施而不执行的;
(八十一)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的;
(八十二)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八十三)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的;
(八十四)钻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