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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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school
GB50099—201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
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黄汇刘祖玲李宝瑜陈华王小工张绍刚杨红白学晖温海水金磊余小鸣牟子元陈彤王珏邢金利刘幸坤刘占军李志民朱明林武刘玉龙刘瑞光姚慧何梅珍杨轶马军刘剀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
马国馨沈国尧张必信谢映霞林建平高冀生刘燕辉郭景胡建中韩叶祥李晓纯雷树恩邱小勇
1总则
1.0.1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
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完全小学elementary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非完全小学lowerelementary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初级中学juniorsecondary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高级中学seniorsecondary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完全中学secondary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
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九年制学校9-yearschool
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
属义务教育。
2.0.7中小学校school
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8安全设计safetydesign
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2.0.9本质安全intrinsicsafety
本质安全是从内在赋予系统安全的属性,由于去除各种早期危险及潜在隐患,从而能保证系统与设施可靠运行。
2.0.10避难疏散场所disastershelterforevacuatiOn
用作发生意外灾害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2.0.11学校可比总用地comparablefloorareaforschool
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的用地,与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2.0.12学校可比容积率comparablefloorarearatioforschool
校园中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可比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3风雨操场sportsgroundwithroof
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
3基本规定
3.0.1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2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3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3.0.2中小学校建设应为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3.0.3接受残疾生源的中小学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0.4校园内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供热等基础设施应与中小学校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并宜先行施工。
3.0.5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
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3.0.6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的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0.7多个学校校址集中或组成学区时,各校宜合建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
分设多个校址的学校可依教学及其他条件的需要,分散设置或在适中的校园内集中建设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
3.0.8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3.0.9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
3.0.10中小学校设计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应。
3.0.11环境设计、建筑的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素、安全、实用。
4场地和总平面
4.1场地
4.1.1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
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4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4.1.5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
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周边交通相协调。
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7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2用地
4.2.1中小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4.2.2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4.2.3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提高土地利用率,宜以学校可比容积率判断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4中小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宿舍的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4.2.5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路等。
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4.2.6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1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2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的用地应按各自的外缘围合的面积计算。
3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
4铺栽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
5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
6绿地的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布置。
4.2.7中小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
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
校门外的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的面积应计量为学校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4.3总平面
4.3.1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4.3.2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4.3.3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3.5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4.3.6中小学校体育用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
2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3相邻布置的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的安装条件。
4中小学校设置的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
室外体育场地应排水通畅。
5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应采用满足主要运动项目对地面要求的材料及构造做法。
6气候适宜地区的中小学校宜在体育场地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池、洗脚池等附属设施。
4.3.7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8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4.3.9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5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一般规定
5.1.1中小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
5.1.2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应包括下列用房:
1小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宜设置史地教室;
2中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
5.1.3中小学校的公共教学用房应包括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等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5.1.4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与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间应联系方便。
教师休息室宜与普通教室同层设置。
各专用教室宜与其教学辅助用房成组布置。
教研组教师办公室宜设在其专用教室附近或与其专用教室成组布置。
5.1.5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设置的给水排水、供配电及智能化等设施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5.1.6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
5.1.7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隔墙的设置及水、暖、气、电、通信等各种设施的管网布线宜适应教学空间调整的需求。
5.1.8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
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
5.1.9教学用房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中,窗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
2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窗玻璃应满足教学要求,不得采用彩色玻璃;
3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外窗的可开启窗扇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及第10.1节通风换气的规定;
4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外窗在采光、保温、隔热、散热和遮阳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1.10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可在内外墙设置可开闭的通风窗。
通风窗下沿宜设在距室内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
5.1.11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窗;
2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
5.1.12教学用房的地面应有防潮处理。
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教学用房的地面应设保温措施。
5.1.13教学用房的楼层间及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走道的顶棚宜进行吸声处理。
隔声、吸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1.14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的墙面宜设置墙裙,墙裙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小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
2各类中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
3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5.1.15教学用房内设置黑板或书写白板及讲台时,其材质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板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不宜小于3.60m;
2)中学不宜小于4.OOm;
2黑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OOm;
3黑板下边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宜为0.80m~0.90m;
2)中学宜为1.00m~1.1Om;
4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且光泽度低的材料;
5讲台长度应大于黑板长度,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宜为0.20m。
其两端边缘与黑板两端边缘的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40m。
5.1.16主要教学用房应配置的教学基本设备及设施应符合表5.1.16的规定。
5.1.17安装视听教学设备的教室应设置转暗设施。
5.2普通教室
5.2.1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应为O.60m×0.40m。
5.2.2普通教室内的课桌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桌椅的排距不宜小于0.9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85m;
2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
3最后排课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不宜大于8.OOm;
2)中学不宜大于9.OOm;
4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课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0m;
5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m;
6沿墙布置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7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5.2.3普通教室内应为每个学生设置一个专用的小型储物柜。
5.3科学教室、实验室
5.3.1科学教室和实验室均应附设仪器室、实验员室、准备室。
5.3.2科学教室和实验室的桌椅类型和排列布置应根据实验内容及教学模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桌平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2实验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单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四人双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2)最前排实验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m;
3)最后排实验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1.OOm;
4)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实验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5)双人单侧操作时,中间纵向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0m;四人或多于四人双向操作时,中间纵向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6)沿墙布置的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宜留出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60m;另一侧有纵向走道的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可不留走道,但净距不宜小于0.15m;
7)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最小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Ⅰ科学教室
5.3.3除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外,科学教室并宜在附近附设植物培养室,在校园下风方向附设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5.3.4冬季获得直射阳光的科学教室应在阳光直射的位置设置摆放盆栽植物的设施。
5.3.5科学教室内实验桌椅的布置可采用双人单侧的实验桌平行于黑板布置,或采用多人双侧实验桌成组布置。
5.3.6科学教室内应设置密闭地漏。
Ⅱ化学实验室
5.3.7化学实验室宜设在建筑物首层。
除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外,化学实验室并应附设药品室。
化学实验室、化学药品室的朝向不宜朝西或西南。
5.3.8每一化学实验桌的端部应设洗涤池;岛式实验桌可在桌面中间设通长洗涤槽。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1MPa。
5.3.9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
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
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
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
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5.3.10化学实验室、药品室、准备室宜采用易冲洗、耐酸碱、耐腐蚀的楼地面做法,并装设密闭地漏。
Ⅲ物理实验室
5.3.11当学校配置2个及以上物理实验室时,其中1个应为力学实验室。
光学、热学、声学、电学等实验可共用同一实验室,并应配置各实验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5.3.12力学实验室需设置气垫导轨实验桌,在实验桌一端应设置气泵电源插座;另一端与相邻桌椅、墙壁或橱柜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
5.3.13光学实验室的门窗宜设遮光措施。
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特色教学需要时可附设暗室。
5.3.14热学实验室应在每一实验桌旁设置给水排水装置,并设置热源。
5.3.15电学实验室应在每一个实验桌上设置一组包括不同电压的电源插座,插座上每一电源宜设分开关,电源的总控制开关应设在教师演示桌处。
5.3.16物理实验员室宜具有设置钳台等小型机修装备的条件。
Ⅳ生物实验室
5.3.17除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外,生物实验室还应附设药品室、标本陈列室、标本储藏室,宜附设模型室,并宜在附近附设植物培养室,在校园下风方向附设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标本陈列室与标本储藏室宜合并设置,实验员室、仪器室、模型室可合并设置。
5.3.18当学校有2个生物实验室时,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和解剖实验室宜分别设置。
5.3.19冬季获得直射阳光的生物实验室应在阳光直射的位置设置摆放盆栽植物的设施。
5.3.20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内的实验桌旁宜设置显微镜储藏柜。
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设施。
5.3.21生物解剖实验室的给水排水设施可集中设置,也可在每个实验桌旁分别设置。
5.3.22生物标本陈列室和标本储藏室应采取通风、降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其采光窗应避免直射阳光。
5.3.23植物培养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以建在平屋顶上或其他能充分得到日照的地方。
种植园的肥料及小动物饲养园的粪便均不得污染水源和周边环境。
Ⅴ综合实验室
5.3.24当中学设有跨学科的综合研习课时,宜配置综合实验室。
综合实验室应附设仪器室、准备室;当化学、物理、生物实验室均在邻近布置时,综合实验室可不设仪器室、准备室。
5.3.25综合实验室内宜沿侧墙及后墙设置固定实验桌,其上装设给水排水、通风、热源、电源插座及网络接口等设施。
实验室中部宜设1OOm2开敞空间。
Ⅵ演示实验室
5.3.26演示实验室宜按容纳1个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