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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3商业银行资本

3.1《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

1988年7月底。

由西方十国集团(实际上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瑞士、意大利12个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督实施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

它是国际上第一个有关商业银行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是国际金融界在资本控制制度上的“神圣公约”,是20世纪人们所签定的一系列有关银行业监管协定中对国际银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国际性协议之一。

有资料表明:

到20世纪末,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

自协议实施以来,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也逐渐发现1988年签定的《巴塞尔协议》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国际金融形势,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

因此,1996年1月1日和1999年6月3日,巴塞尔委员会又分别发布了《〈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协议》和《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1·11988年7月达成的《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局限性

1988年7月达成的<<巴塞尔协议>>,其目的归结为主要有两个:

一是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以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衡竞争;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及一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一个有利的工具,以保证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进而保障国际金融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协议共有51个条款,三个附录,主要包括资本组成、资产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化比率目标、过渡时期及其实施安排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部分组成:

1.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

永久的股东权益是指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

公开储备必须是从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有保留盈余和其它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组成

2.附属资本也称为补充资本或二级资本。

它是商业银行的债务型资本。

虽然因其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在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比较好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所有权资本的持有人——普通股股东的收益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相对固定的利息支出以及其它支出,如果数量过大,占比过高,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对外形象。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附属资本的最高额可以等同于核心资本,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具体包括:

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未公开储备:

也称隐蔽准备。

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同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性质、质量,不与任何呆帐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各国法律会计制度不同,有不同的组成方式,不包括因资产负债表上所持证券低于市值而产生的隐形价值。

资产重估储备: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对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自身房产正式重估;二是具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部分是以历史的成本价格的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证券。

可以反映在附属资本中,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慎重估价资产,并充分反映价格的波动。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

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以及当损失一旦出现时随时用于弥补,但不能用于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产值明显下降的部分。

已知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内。

混合资本工具:

它既带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债务性质。

例如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英国的永久债务工具和美国的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

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全额实交的;

它们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

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必须用于分担损失。

长期附属债务:

主要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

只有当存款人对盈利与资产的要求权得到满足后,债权人才能取得利息和本金。

《巴塞尔协议》还认为,为了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

商誉和不合并列帐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和在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二)银行资产风险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认为,评估资本金是否充足的一个较好方法,是将银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的风险进行加权而制定风险加权比率。

其好处:

一是可以在比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有所不同的银行体系进行国际上的比较;

二是可以使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

三是并不阻止银行持有流动资金或风险较低的其它资产。

《巴塞尔协议》根据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状况,区别资产负债表内与表外项目,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

表3-1银行资产的风险权数

第一类:

权数为0的资产

1.现金(本币和外币);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

4.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做担保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第二类:

权数为20%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几有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组织内的外国公共部门实体的贷款;

4.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

5.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6.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第三类:

权数为50%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第四类:

权数为100%的资产:

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3.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券(以本国货币定值);

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贷款;

5.行址、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

6.不动产和其它投资;

7.对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

8.所有其它的资产。

非固定权重:

1

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0%10%20%50%

2

对国内政府的债权

所有证券或即将到期的一年以下的证券

一年以上的证券

0%或其它

10%

20%

3

十国集团拥有股东权益的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

20%或其它

由于表外业务的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也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例如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权数被定为0.5,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的每笔100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业务,要有2美元的核心资本和2美元的附属资本相配合。

表3-2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表

工具

信用转换系数

1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

如一般负债保证和承兑

2.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3.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100%

2

1.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2.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3.其它初始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承诺。

50%

3

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20%

4

类似初始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或者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0%

(三)《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称资本充足率。

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签约国中较具规模的商业银行,全部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即全部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即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数)

例1:

表3-3某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算表单位:

亿元

项目

权重

1999年

风险资产

2000年

风险资产

资产总额

148.8

82.08

170.5

63.94

现金

0

0.7

0

0.6

0

存放中央银行

0

10.8

0

19.5

0

存放同业

0.1

7.9

0.79

9.6

0.96

拆放同业

0.1

2.5

0.25

3.1

0.31

购买国债

0

26.4

0

48.8

0

中央银行债券

0

6

0

12.9

0

固定资产

1

4

4

4.5

4.5

贷款

90.5

74.79

71.5

55.42

其中:

国家项目贷款

0.1

3.9

0.39

4.9

0.49

企业贷款

77.6

69.9

59.3

51.28

一般担保贷款

1

65.8

65.8

47.1

47.1

贴现

0.1

4.5

0.45

4.8

0.48

抵押贷款

0.5

7.3

3.65

7.4

3.7

个人住宅按揭贷款

0.5

9

4.5

7.3

3.65

表外业务

5

2.25

6

2.75

其中:

开出银行承兑

1

2

2×0.5

3

3×0.5

开出跟单信用证

0.5

1

0.5×0.5

1

0.5×0.5

一年以上授信额度

0.5

2

1

2

1

总资本

6.2

7.5%

11.95

18.7%

其中:

实收资本

3.5

10.25

盈余公积

1.1

1.5

未分配利润

1.3

贷款呆帐准备

0.3

0.2

(四)过渡期及时间安排

为了达到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协议同时规定了一个实现目标要求的时间表,并规定具体的实施安排。

 

表3-4过渡期安排表

最初阶段

1990年底

1992年底

1最低标准

在1987年的水平

7.25%

8.0%

2衡量公式

核心成分+100%

核心成分+100%(3.625+3.625)

核心成分+100%(4%+4%)

3包括在核心成分之内的附属部分

最多不超过核心成分的25%

最多不超过核心成分的10%(即0.36%)

4附属成分中普通准备金之限制

没有限制

定1.5个百分点到2.5个百分点

1.25到2.0个百分点

5附属成分内次级初期债务的限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

6商誉的减除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缺陷

《巴塞尔协议》促进了国际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国际银行业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相应的统一标准,改变了商银行经营管理的观念与方式方法,拓宽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忽视了市场风险。

《巴塞尔协议》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以几信用风险的更深层次——国家转移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而对商业银行的其它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几乎没有考虑。

其次,对银行资产风险的判定有欠妥之处。

《巴塞尔协议》在确定银行风险权数时的一个重要依据是:

是否为OECD的正式成员国或者是否已与国际货币基金达成特别放款安排的国家,也即以此来确定一国银行资产的国家转移风险的级别,如此人为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事实。

只要是OECD成员国的商业银行,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可以享受较低的风险权数,反之,只要不是OECD成员国中的商业银行,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给予较高的风险权数。

再如对银行资产风险权数的具体确定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再次,《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不是防范风险的唯一方法和尺度。

即有了适量的资本金,并不能保证商业银行绝对不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

如,1993年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监管部门认为是安全的金融机构,但到了1995年2月,巴林银行就倒闭了。

1995年12月15日,十国集团签署了《〈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协议于1996年1月公布,1997年底生效。

其核心内容是:

在原资本充足率测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银行市场风险的测定因素,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要有适当的资本金来支持其承担市场风险。

3·1·2《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的基本内容及其影响

1999年6月3日,为了改进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标准对风险的反映方式,以更好的应付当时产生的如资产证券化等各项金融创新,保证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银行实际的风险状况相匹配并对金融界已在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果加以肯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也称“《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即在全球金融界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2001年1月又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2年7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就巴塞尔协议的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2003年4月初又公布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决定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的资本协议,并于2006年底开始实施。

(比原定时间推迟1年)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了目前资本协议的优点和不足之后,指出:

“协议必须顺应市场变化而变革。

”新协议的目标

※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促进平等竞争;

※构建一个更为全面的风险解决方法。

《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的三大基本要素(也称三大支柱)

三大基本要素即最低资本标准、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有效的市场约束。

新的资本框架中对“三大支柱”的具体要求

最低资本标准仍然包括三大内容。

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确定、风险头寸的计量和根据风险程度确定资本。

第一在考虑风险类型时,应将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银行帐户上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和商誉风险等)涵盖进来

第二可以考虑用三种方法来确定最低的资本需要量:

一是对现有的、依据是否为OECD成员国来确定风险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的方法进行改进,即通过外部评级的方法来确定风险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二是运用银行内部的评级制度,来对银行债权的风险状况进行评定;三是使用资产组合风险模型。

第三对于某些具有较高风险特征的资产,可以采用高于100%的风险权重。

监管部门的检查委员会明确认识到:

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监管部门的检查是资本框架中不可缺少的关键部分,是对最低资本标准和市场约束两大要素的补充。

目的在于确保银行资本足以应付其总体风险,并在资本不能有效抵御风险时尽早干预。

这一过程以以下四大互补原则为基础:

第一、监管部门希望银行的资本水平高于最低资本标准,并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第二、银行应有一套程序,可以根据银行的风险程度来评估资本充足率,并具备将资本保持在适当水平的相应策略。

资本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而资产尤其是折算后的风险资产可以说是随时都会有变化,因此,需要及时掌握资本充足率的状况。

第三、监管部门审查并评审银行对其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结果和相应的资本策略,以及其遵循资本标准的情况。

关键是风险资产的评估问题。

第四、监管部门能够尽早干预,以防止资本下滑到审慎水平之下。

有效的市场约束就是市场参与者在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基础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对银行产生激励或制裁效果。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约束的潜在作用旨在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经营。

市场约束赋予了银行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它们以安全、稳健并高效的方式经营。

同时也鼓励银行维持稳健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有效的监管框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纪律的基本要素。

在协议中,特别强调了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有效的市场约束实质就是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风险暴露(信用、市场、流动性及操作、法律风险等);会计方法;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信息等。

重点是信用风险的披露。

信用风险一直是银行倒闭和银行业危机的主要原因。

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关于《信用风险披露的最佳办法》这一指导性文件,共24项指导方针。

银行应该在会计方法、信用风险管理、信用暴露、信用质量和收益等5个方面全面准确的披露信息。

3·1·3《巴塞尔协议》对世界银行业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对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具有多方面的深远影响:

第一,削弱了各国在金融管理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各国商业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的竞争和促进银行业效益的提高;

第二,有助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了加强,银行的风险资产有了比较坚实的资本支持。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受到约束,其风险可以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另外,国际间的银行监管趋向协调一致,有利于堵塞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

如海外分支机构、跨国银行的发展,就可以利用各国监管的不一致,来逃避有关法律监管的约束。

第三,有助于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资本充足性统一比率的制定以及管理标准的趋向统一,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大大加强,国际银行业务的进行更加规范,这无疑会大大推动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二、《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一,《巴塞尔协议》的签定与实施,使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加大了风险资产的管理的内容。

纵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商业银行无论是在资产管理阶段、负债管理阶段、资产负债综合管理阶段都是围绕着银行的流动性与盈利性进行有关管理工作的,所运用的管理方法多是以流动性为操作基础,以盈利性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这些管理方法实行的前提是假定商业银行的放款与投资的本金没有风险。

而《巴塞尔协议》设计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型,要求商业银行要保持适度的资本金,自觉地调整银行资产组合中风险资产所占的比重,以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

第二,《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将商业银行管理的对象从资产负债表内拓展到资产负债表外。

表内业务如果资产规模扩充过快,你的资本充足率就会下降,甚至会低于最低要求,就会受到监管当局的提示。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作为银行应付金融市场激烈竞争、规避金融监管的产物,在最近的几十年中发展迅速。

表外业务的发展,在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竞争能力与效率的同时。

由于透明度较差、不易控制等因素,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难度加大。

另外,表外业务缺乏相应的资本金控制,出现了无限制的膨胀趋势。

因此,《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有关风险权数的规定,遏制了表外业务的无限膨胀,并将表外业务的管理纳入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之中。

第三,《巴塞尔协议》使商业银行的信用膨胀与资本的财务杠杆作用受到约束。

《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银行资本金与银行风险资产、包括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各项比例关系,规定了银行附属资本占银行全部资本的比例,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了银行的信用膨胀,并使银行资本的财务杠杆作用受到实际的约束,有利于银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四、《巴塞尔协议》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具体方面,如:

资本的有关项目与比例,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要求,有利于银行建立健全其经营管理。

三、新资本协议挑战中国金融业

2003年5月15日,刚刚成立的中国银监会开始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出银行监管机构对于新资本协议的高度重视。

经过长达5年的深入研究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初具框架、呼之欲出。

根据安排,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打算于2006年前在成员国实施。

中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必然会受到这一新规则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中国的大型跨国银行,受到的影响将更为显著。

新资本协议要求更为严格

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illiamJ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在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多种难度不同、可供选择的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更为深入严格。

挑战中往往蕴含着机遇。

如果中国的银行业能够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无疑也能够借助这个凝聚国际银行业监管和风险管理经验的新协议的实施,推动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我国银行风险监管面临挑战

目前看来,以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参照,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首先,大型银行的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

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较为高级的内部评级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

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或者将其返回给原来的股东。

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对于普遍面临资本金补充渠道欠缺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补充资本金的更高要求。

其次,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有待完善。

有关国际组织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

从发达国家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分析、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发达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

第三,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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