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九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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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九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九: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索赔事项】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索赔类型】

  一、承包人索赔事项--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二、承包人索赔事项--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外交通设施的完善

  三、发包人索赔事项--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

  四、发包人索赔事项--临时道路、交通设施的修建与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的临时加固改造

  五、发包人索赔事项--承包人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

  六、发包人索赔事项--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

  【王律解读】

  在建设施工领域,发包人按照法律或行业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是保证承包人顺利进场、正常施工的基本前提,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合理、科学的方式、手段和路径进出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使得进出施工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免遭损坏,则是保证建设工程基于工程质量标准并受限于工期得以持续进行的基础保障。

对此,发、承包双方均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承担各自的注意义务。

  一、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就施工现场而言,不仅仅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为保证施工需要的其他场地均应涵盖其中,包括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建设工程涉及的周围场地以及一切通道。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发包人一般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并根据施工需要进一步完善施工场地,承包人也应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从专业角度给予发包人协助,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手续,包括工程地址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及临时铁路专用岔线许可证;2.确定建设工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障碍,等。

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对施工条件来说,发包人则须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所处的施工环境具体确定,通常包括:

1.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交通条件,包括场内道路、场内交通设施、场外交通设施及其技术参数、具体条件等;2.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4.根据项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以及合同约定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所谓基础资料,一般是指发包人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无法核实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33条规定: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83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依此,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7.5.1条款规定,发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由于发包人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致使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导致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工期延误或者费用增加的,则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是否合理、科学,是建设工程施工能否顺利、高效组织的保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负有查勘施工现场的义务。

查勘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自身特点、工程规模和技术参数等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做出预案。

在工程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就要考虑该等预案需要的费用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充分估计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司法实务中,除非发包人提供场内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条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合同订立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项,承包人的合同签订行为一般会视为其已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作出了合理预见或者已作充分估计,因承包人对该等事项未作合理预见或者估计不足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场内道路、交通设施的提供与场外交通设施的完善

  提供满足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场外交通设施是保障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来说,发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修建。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后,无论是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还是由承包人自行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均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就场外交通设施而言,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情况下,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施工场地内外的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发包人根据法律或行业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了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并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各种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进场施工后,由于发包人不保证任何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也不对因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因此,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还应以合理、科学的方式、手段和路径进出施工现场。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合理、不科学的方式、手段与路径进出施工现场,比如,未设置进场通路所必需的标志或者方向指示;不对道路、交通设施履行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义务的;不使用适宜车辆运输施工设备、工程物资和材料;不按照有关道路和桥梁的限速、限行、限制荷载的规定行驶;不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等,导致道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或者遭受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致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同样应由承包人自担风险,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如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承包人还需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当然,非因承包人未能合理预见等自身原因致使场内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场外交通设施损坏,比如,施工过程中施工道路被市政挖断,被迫暂停施工的,工期应予顺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则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或者公平原则负担,有第三人侵权情形的,受损害一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因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交通设施根本不符合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未向承包人准确地提供场内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条件,或者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发布错误指令等,导致承包人采用错误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造成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则发包人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及其相关损失的索赔权,甚至会面临承包人反索赔的风险。

  【适用条件】

  一、承包人索赔的适用条件

  

(一)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或者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在不影响正常施工且经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逾期仍不提供;

  2.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系因发包人自身的原因,承包人无过错;

  3.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致使工期延误,造成承包人停(窝)工等损失甚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洽商或者索赔申请。

  

(二)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外交通设施的完善

  1.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发包人未对场外交通设施进行完善;

  3.承包人因完善场外交通设施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且就索赔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二、发包人索赔的适用条件

  

(一)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

  1.发包人已事先取得进出施工现场所需的各种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自身并无过错;

  2.承包人未根据工程自身特点、工程规模和技术参数等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与路径;

  3.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二)临时道路、交通设施的修建与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的临时加固改造

  1.承包人未修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未对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进行临时加固改造;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临时交通设施的修建与加固改造由发包人负责;

  3.造成工期延误和发包人的其他费用损失。

  (三)承包人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

  1.承包人对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未尽到善意使用、维护保养与注意义务;

  2.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并因此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

  (四)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

  1.承包人运输未尽到善意使用与注意义务;

  2.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并因此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

  【索赔依据】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建筑法(2019年修订)

  第40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6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28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2010年8月5日)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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