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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国徽国歌礼仪

国旗国徽国歌礼仪

国旗、国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国民不管身在何处,只要看到国旗、国徽或听到国歌,就如同见到自己祖国一样亲切。

从而能够唤起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对祖国的责任感与荣誉感。

公务员要通晓和严格遵守有关国旗、国歌、国徽的礼仪。

一、国旗礼仪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与标志。

它通常是指一种经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正式规格与式样的旗帜,用以在正式场所进行悬挂。

  为了爱护国家威严,加强我国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0年6月28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国旗的制作

  国旗法规定: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其他任何企业与个人不能制作我国国旗。

  

(二)国旗的标准

  作为国家的象征与标志,各国国旗大都具有标准的固定式样。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旗面的红色象征着革命,旗上的五颗黄色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则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依照规定,我国国旗的形状、颜色应两面相同,旗上五角星两面相对,旗面应为长方形,其长与高为3与2之比。

旗杆套为白色。

  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作说明》,我国国旗的通用尺度应为以下五种:

其一,长288厘米,高192厘米;其二,长240厘米,高160厘米;其三,长192厘米,高128厘米;其四,长144厘米,高96厘米;其五,长96厘米,高64厘米。

  (三)国旗升挂的场所和时刻

  1、每日升挂国旗

  下列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的天安门广场和新华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工作日升挂国旗

  ·下列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国务院各部门,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点各级委员会。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可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的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3、境外升挂国旗

  我国国家领导人和代表团出席访问或者参加国际会议、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常驻外交代表机构、我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我国旅居外国的人民,均应依照其所在国的规定或适应升挂我国国旗。

  4、节假日和活动升挂国旗

  下列节假日和活动,应依照规定升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能够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点在民族自治地点成立纪念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应由民族自治地点的自治机关规定。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能够升挂国旗。

  (四)升挂国旗的注意事项

  ◆在升挂国旗时,可举行升旗仪式。

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行注目礼(非身着降服的戴帽者应脱帽)并能够奏国歌或唱国歌。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应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在升旗仪式举行的过程中,参加者不得交头接耳,忙于他事,或随便走动;不准嬉皮笑脸,怪模怪样。

  ◆在升挂国旗时,应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处于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一同升挂时,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悬挂国旗,应以正面面向观众,不准随便将其交叉悬挂、竖挂或反挂,更不得倒挂。

需要竖挂国旗或使用其反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在室外升挂国旗,不能让旗角触及地面,更不能将其直截了当弃置于地面。

一样应于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遇上恶劣天气时,能够不挂国旗。

夜间通常不在室外升挂国旗,确需升挂,必须将其置于灯光照耀范畴内。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慢慢地升降。

升旗时,应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旗时,不准使国旗落地。

  ◆国旗及其图案至高无上,不得随便升挂、使用,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葬活动。

  ◆在公共场合,有意用焚烧、毁损、涂划、弄脏、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均属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得升挂破残、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五)下半旗

  下半旗,一样是为了向某些人士致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杰出奉献的人士、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奉献的人士逝世时,可下半旗致哀。

  发生专门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峻自然灾难造成重大伤亡时,亦可下半旗致哀。

  依照以上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规定。

  下半旗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端,然后再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

  (六)国际交往升挂国旗

  公务员在国际交往活动的各种场合,既应正确升挂和使用本国的国旗,也应依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正确使用和对待别国的国旗。

  1、《国际法》有关升降国旗的规定和惯例

  ·关于别国的国旗,应当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给予应有的尊重和礼遇。

有意损坏或侮辱外国国旗,通常将被视为侵犯该国荣誉与威严,会被要求赔偿缺失或公布道歉。

  ·为了表示礼遇或道歉可悬挂国旗。

在国际交往中,一样情形下,为了对国宾表示礼遇,或是对涉外性的侮辱事件表示歉意,能够升起或降下本国国旗,亦可向对方的国旗致敬或致歉。

  ·在战时所悬挂的国旗具有一定的专门含义。

在交战时悬挂国旗,能够表示自己处于中立或敌对状态。

在陆战与海战中,作为战时的一种策略,承诺交战国临时悬挂其他敌国或中立国的国旗。

但斗争一旦开始,必须悬挂本国国旗。

在内乱或战乱等专门时期,应承诺外国人在其住宅与办公场悬挂该国国旗。

  ·对外国人悬挂国旗有着专门的规定。

基于国际上通行的相互尊重与相互礼让的原则,准许外国人在该国国庆日或传统民族节日等特定的生活里悬挂本国国旗。

除此之外,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上,平常都不得任意升挂他国国旗。

  ·外交使节能够升挂本国国旗。

外交使节是一国派驻他国的代表,对外代表着自己的国家,因此各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寓邸,以及各国使团团长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上,能够常年升挂其派遣国国旗。

  ·常驻国际组织的各国代表团能够升挂本国国旗。

各国派遣的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或代表处,可参照外交代表机关的方法,在代表团或代表处的住宅、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处负责人的寓邸及其执行公务时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能够悬挂派遣国国旗。

  ·各国商船能够升挂本国国旗。

在公海上行驶时,各国商船均有义务升挂本国国旗,以此来表示船籍国拥有对它的管辖权。

除专门征用或者其他特定的场合之外,各国商船都不得使用他国国旗,也不准许让他国商船使用本国国旗。

  ·军舰能够升挂本国国旗。

军舰是本国武装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升挂本国国旗。

不论是在公海上,依旧在外国领海上,对军舰的管辖权永久都属于船旗国。

军舰之因此必须升挂本国国旗,确实是为了说明这一事实,同时也是为了同意外国船只的敬意。

二、国旗礼仪

  有一样情形下,在每个主权国家的领土上,不得随意升挂外国国旗。

只是出于给予外宾的一种礼遇,或是为了遵守国际法,有时也能够升挂外国国旗。

在以下场合能够升挂或使用外国国旗:

  ◆当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他重要领导人正式来访时,为了表示礼遇,通常在其住因此及乘坐的交通工具上,能够升挂该国国旗。

有的外国国家元首拥有专门的元首旗,应准予其在寓所与座车内升挂。

  ◆在外国贵宾正式访问我国期间所举行的各种重大礼仪活动中,如欢迎仪式、签字仪式、迎送宴会等等,应同时升挂该国与我国国旗。

  ◆在我国举行的国际会议的会场,以及到会的各国政府代表团团长的住地,准许升挂各与会国国旗。

  ◆在我国举行的展览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国际体育竞赛以及其他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重大国际活动时,可升挂参加国国旗。

  ◆在我国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项目奠基、开工、落成、开业、剪彩、揭幕以及奉行其他重大庆典时,可升挂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国旗。

  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下,不得自作主张或容许外国人擅自升挂外国国旗。

当外国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而自己又难以决断时,应赶忙向各级政府的外事部门表示。

升挂与我国未建交国的国旗,亦须如此事先进行请示。

  1、升挂外国国旗的礼仪要求规范

  ◆在我国境内同时升挂中外国旗时,应将中国国旗置于荣誉地位。

在一样场合,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外国旗时,应当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

具体方法是:

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孤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处对面的中心位置。

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一同升挂时,须先升挂中国国旗;降落时,则应最后降中国国旗。

  ◆在各国国旗并列升挂时,所有旗杆应高度相等,在同一旗杆上不得升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

  ◆并列升挂各国国旗时,应使之保持各自的长宽比例,同时亦应使各国国旗在面积上大致相等,以示相互平等。

  ◆并排升挂两面国旗,在方位上通常讲究右高左低,并应以旗身面向为准。

并排升挂三面以上国旗,仍能够右为尊,自右而左,依次将其升挂。

  ◆在举行国际会议或活动时,不分主宾,各国国旗的升挂可参照礼宾顺序排列其先后次序,从左至右,一样以国名英文的起头字母为序。

  ◆外国国家元首、班会首脑及其他重要外宾到地点访问,悬挂该国车旗时应挂在其主车右前方;悬挂宾馆旗时,只悬挂来访国国旗。

  ◆任何国旗均不得倒挂,但能够竖挂。

在竖挂两面国旗时,可使之均为正面;对挂时,亦可使居于右侧者为反而,居于左侧者为正面。

  ◆由于文字、图案等缘故,有的国家的国旗不得竖挂或反挂。

专门情形需要竖挂时,须专门制旗。

在墙壁上升挂国旗时,均不得竖挂或交叉悬挂。

  悬挂双方国旗,按国际惯例,以右为下,左为下。

右挂客方国旗,左挂主方国旗。

所谓主客,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

汽车内挂旗,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

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国旗,右手为客方国旗。

  2、几种挂旗法

  ·两面国旗并挂

  ·并列悬挂

  ·交叉挂

  ·竖挂(客方为反面,主方为正面)

  ·坚挂(双方均为正面)

二、国徽礼仪

  国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它是由国家法律正式规定的,由一定的形状、图案、尺寸、色彩等组成的,在正式场合用以代表本国的式样图案标准专用的微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图案以及图案的说明、使用方法,是在1950年9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的。

1991年3月2日依照我国宪法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务员在对内、对外执行国家公务时,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爱护国微的威严,并正确无误地使用。

  

(一)国徽的制作

  各国为了爱护本国国徽的威严,均对其具体制作作出了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制作我国国徽时,通常应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制作。

  1、国徽的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作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产生。

  2、国徽的规格

  关于通用的国徽的尺寸,我国国徽法有着明文规定,即其直径的通用尺寸分为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三种。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寸的国徽的,应报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3、国徽的色彩

  我国正式规定:

“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

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金泽之光)。

  

(二)国徽的悬挂

  1、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我国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能够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其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形加以规定。

  2、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场所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悬挂国徽的位置

  以上机构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时,必须按照我国国徽的明文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正门上方正中处”。

  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用于悬挂的国徽直截了当置于地面。

  (三)国徽图案的使用范畴

  国徽的图案除制作成微记用于悬挂之外,还可用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印章、文书、出版物、火漆印、界碑及专用服装上。

  1、用于印章

  依照我国国徽法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方法规定,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刻有我国国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图微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外事司(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打算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都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2、用于文书、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应印有我国国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交部部长与副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以及外交文书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所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

  ·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所缔结的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同意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

  ·我国正式颁发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发给外籍人员的正式证件。

  ·驻外使馆颁发的船舶国际临时证书。

  3、用于火漆印

  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加封刻有国徽图案。

  4、用于界碑

  在边境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地树立的界碑上可使用国徽图案。

  5、用于服装

  中国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时,身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

某些部门的降服,也可使用国徽。

  (四)国徽的使用规定礼节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对有关我国国徽以及外国国徽具体使用的一系列规定,不但要认真了解,而且必须认真遵守。

  1、应尊重国徽

  公务员必须尊重国徽,不承诺滥用、错用国徽,不要对国徽乱作说明。

  ·不承诺滥用国徽。

国家为确保国徽的严肃性,规定在以下四种场合不得随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其图案:

  ◆商标、广告;

  ◆日常生活的摆设布置;

  ◆私人庆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对违犯有关规定者,将依法予以惩戒。

  为了爱护我国的国家主权,除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外,不承诺任何外国组织或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悬挂外国国徽,或随便使用外国国徽的图案。

  ·不承诺错用国徽。

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应做到正确无误。

专门要防止显现以下三种错用国徽的情形:

  ◆将其他微记或图案错认为国徽或其图案,或将国徽或其图案错认作其他微记或图案;

  ◆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显现颠倒、倾斜、不清或重叠;

  ◆使用残缺、变形、褪色或其他不规范的国徽或其图案。

  ·不承诺乱作说明。

各国对本国国徽均有口径统一的正规化说明,公务员对我国国徽或外国国徽不承诺乱作说明。

··

  2、应爱护国徽

  公务员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地爱护我国国旗。

  ◆在谈及国徽及其图案时,不承诺有失敬之意,专门不得对其出言不逊。

  ◆在具体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应努力保持其完好、清洁、不承诺对其拍拍打打、乱扔乱放。

  ◆在悬挂、摆放国徽及其图案时,应毕恭毕敬,小心慎重,不承诺马马虎虎,毛手毛脚。

  ◆在加盖刻有国徽的印章时,应认真正当地将其加盖于规定之处,不承诺将其盖得歪斜不清。

  ◆对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不准乱撕、乱丢、乱写、乱画或乱用。

穿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时,必须令其洁净而端正。

  ·要爱护国徽。

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应有意识地爱护我国国徽及其图案。

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承诺侮辱我国国徽及其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在公众场合有意焚烧、毁损、涂划、弄脏、践踏放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在国际交往中,亦应对外国国徽尊重有加。

任何焚烧、毁损、涂划、弄脏、践踏外国国徽的行为,不仅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有可能由此而引发国际性的争端,严峻地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

·

三、国歌礼仪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象征与标志,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地位和威严,有着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崇高的地位。

  国歌礼仪通常指的是对国歌表示尊重的一系列规范性做法和国际惯例。

公务员应充分了解和把握国歌,熟知国歌礼仪,努力爱护国歌的威严。

  

(一)了解国歌

  世界各国的国歌,通常差不多上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因而国歌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因此,每一位公务员都应当认真地、充分地对国歌有所了解。

  我国国歌是194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以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代国歌。

1978年3月5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配上新词的《义勇军进行曲》被定为我国正式国歌。

1982年12月1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以复原原词、原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作为我国国歌。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则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二)奏唱国歌

  各国对演奏或演唱本国国歌,均有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应了解能够奏唱国歌的场合。

  在一样情形下,在一个主权国家的管辖范畴之内只准许演奏或演唱本国国歌。

在我国,规定能够正式演奏或演唱国歌的场合:

  ◆举行正规的升挂我国国旗的仪式时。

  ◆举行郑重的庆典活动时。

  ◆举行大型政治性集合时。

  ◆举行重大外交活动时。

  ◆举行大型体育运动会或进行重要体育竞赛时。

  ◆举行专门的爱护国家威严与荣誉的活动时。

  国歌一样演奏30分钟。

但在升国旗时,就须反复演奏,直至其国旗升到旗杆杆顶为止。

  奏国歌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在奏国歌时,应起身肃立,目视正前方,姿势端正,神态严肃。

在升挂国旗奏国歌时,应目视慢慢上升的国旗,向其行注目礼。

应立正,不能稍息;不能双手插兜;不能提拿物品、扶持他物或端起双臂。

  ◆在奏国歌时,不承诺坐着,不承诺四处走动,更不承诺同他人进行交谈、嬉笑喧哗或者打打闹闹。

  ◆在奏国歌时,除按规定穿降服戴帽子者之外,其他人皆应脱下自己的帽子,同时也不准佩戴太阳镜。

  ◆在唱国歌时,应吐字清晰,节奏适当,演唱准确。

不承诺自由发挥,随口胡唱、模糊不清;不承诺怪声怪气、洋腔洋调;不承诺有意改变节奏或是拖腔;也不能在唱国歌时鼓掌、击节或摇头晃脑、手舞足蹈。

  ◆在他国领土上,应当遵守当地关于演奏或演唱国歌的有关规定,切不可肆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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