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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1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和谐社会,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不能变。

第三条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有序控制局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2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员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

1、年度职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以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职工职业病控制在0.15‰以内。

2、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3、杜绝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劳务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

第六条项目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3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项目部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各司其职,各尽所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

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安全长任副组长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安全领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第九条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四、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五、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作用。

六、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按照第四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七、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八、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护,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组织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如实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分管安全副经理协助项目部经理抓好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项目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四、高标准严格要求,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五、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六、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七、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护,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组织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如实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安全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业主、局指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环保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二、负责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公司既有的“三标一体”程序文件和管理手册中涉及到的有关安全、环保及职业健康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遵照执行。

四、组织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加强新进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以书面的形式通报。

五、负责平时的安全监督和指导,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存在的不安全现象和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六、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灭火器材的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环保、水利、水保、文物保护等工作的实施;特别是对耕植土的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总工程师是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

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加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并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三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对所管辖区段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对架子队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架子队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测并有记录。

三、负责监督架子队及班组的安全状况,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分管安全副经理报告。

四、参加编写安全事故救援预案、事故调查、抢险预案。

及时提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五、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工序有权勒令停工,报告安全检查工程师及各单元项目经理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工作;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五条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一、安质部的职责各级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参与项目的评先评优工作,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工程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负责组织审查并评价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制定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指导抓好重点工程、重点作业工序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安全质量部。

(五)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贯标部门安全职责

(一)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参与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参与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工作。

(四)参与编制紧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

四、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一)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负责监督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二)负责购买项目部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监督落实。

五、设备、物资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上场设备安全性能进行验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设备的定期保修保养,杜绝设备带故障作业。

(二)负责对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对设备操作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三)负责进场物资的安全,对库料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定期检查库料房的安全管理状况;对火工品的库料房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细则,严格领料、发料、退料制度。

六、综合部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办公区和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二)负责项目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车辆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监督遵守《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空中、地下管线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告之工程管理部门,确保施工安全展开。

(四)确保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安全,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确保网络使用安全,保证信息畅通,定期对网络进行维护维修。

七、试验室职责

(一)负责对试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试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维护维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二)妥善保管试验用化学试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条例。

八、食堂管理员职责

确保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做好食堂防火、防煤气泄露、防盗工作。

4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

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并要求劳务分承包方提供其雇用员工的人身意外保险投保证据。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并负责购买其人身意外保险。

5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

各级抓安全的着力点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防事故隐患。

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不准乱排乱倒污水和建筑垃圾,防止弃碴堵塞河道。

做好“三通一平”工作,道路与场地应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不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下旬实施一次,检查结果将与平时安全抽查的情况一起形成每月的安全检查通报。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七条我项目部将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

6安全管理重点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高空作业安全

1、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牢固耐用,绑扎结实。

立杆和横杆大小、间隔根据材料和施工规定。

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超过三厘米的空隙,并注意采取防滑措施。

2、用于垂直运输的钢塔架、塔吊,必须经专业部门检测合格,由专人进行搭设并按规定设置缆风绳,塔架地脚螺栓、缆风绳地锚要牢固。

3、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架子工必须身挂保险绳。

遇有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安全

1、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交通部颁发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2、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区域标志醒目,专人负责警戒,通信联络畅通。

第三十条混凝土预应力张拉施工安全

制梁台座的地基应平整坚实、不沉陷,台座抗倾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5;机具升吊模板,吊点正确,调整位置时,不得徒手操作;张拉中使用的工具和锚具,在使用前应作相应的试验和外观检查,已又裂伤者严禁使用;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点、接口应严密,油泵操作人员应戴防护镜;油泵开启后,进回油速度与压力表指针升降应平稳,安全阀应灵敏可靠,张拉过程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张拉或放松预应力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操作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当采用楔块放松预应力筋时,应控制楔块同步滑出;灌注混凝土时捣固棒不得撞击钢绞线束;梁部钢绞线束严禁用电焊切割。

第三十一条汽车运输安全

1、执行任务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行车。

2、执行任务时,要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强行超车、抢道和无证驾驶,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执行完任务后要认真保养车辆,确保施工车辆的完好率。

4、工程车辆原则上不准上路,不准作为交通车辆使用。

第三十二条起重作业安全

起重设备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近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

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起重吊装使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与交通、航运等相互干扰地段,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如栏杆、标牌、灯光、信号等,并有人负责管理。

7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项目结合实际,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包保责任状”等多种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奖励。

一、项目部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年终进行考评,合格者双倍返还,不合格者没收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数额原则上架子队长每人交纳3000元。

二、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车间),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车间),获得青荣城际铁路安全文明工地及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车间)的单位,分别奖励单位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人均100元、200元、300元。

三、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一)项目依据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年终兑现时,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

(二)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经理处以8000—10000元,架子队长5000—100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5000元罚款(详细事宜由工程项目包保合同确定)。

(三)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四)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集团公司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项目部将另外按事故罚额的双倍对事故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一)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20万元。

(二)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

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3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

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

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5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

发生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不按规定上报报表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额一律上缴项目部财务,由项目部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8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八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安质部门牵头,进行事故处理并统计上报。

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事故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

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用报项目部,项目部在最短时间内逐级上报。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

发生各类事故,由项目安质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部、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项目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配合上级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

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

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企业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

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

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四十二条事故统计。

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

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

劳务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

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

第四十三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做好各种事故统计报表。

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

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9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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