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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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四号)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认定委员会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两次进行初审,并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

  第十四条经认定委员会初审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

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五条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使用、促进和保护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对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以及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对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

  第二十二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全国、本省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影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他人相关的申请登记权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网络,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使用范围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標工作的意見

 【發佈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發佈文號】鄂政發〔2007〕72號

 【發佈日期】2007-11-22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大我省商標培育、利用和保護力度,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發展壯大市場主體,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商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商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商標是產品進入市場的通行證,是市場競爭的利器,是企業佔領市場的立身之本。

商標權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企業擁有商標特別是高知名度商標的數量,是其綜合競爭實力和經濟發展水準的重要標誌。

加強商標工作,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高知名度商標的優勢企業,對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產品競爭力,把我省建成促進中部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經過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商標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全社會商標意識不斷增強,商標發展躍上新臺階,商標專用權保護成效明顯,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明顯增強。

但總體上看,我省商標發展水準還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的商標意識還不強,培育商標、利用商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還不高;商標註冊量偏少,與市場主體的總量相比差距較大;高附加值、高知名度的商標不多,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還不強;打擊商標侵權、保護商標的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必須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商標工作的認識,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商標培育、發展和利用,努力打造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國內外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實現我省商標工作的突破性發展。

  二、明確加強商標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今後一個時期,全省加強商標工作的指導思想是: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品牌戰略的要求,以重點產業和優勢產品(服務)為重點,堅持企業自主發展和政府引導推動相結合,加強政策引導和宣傳指導,落實扶持措施,大力培育和發展商標,積極爭創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提高商標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全省商標發展的總體目標是:

到2010年,全社會商標意識明顯增強,企業運用商標的水準明顯提高,商標管理和行政執法體系基本健全,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起與全省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商標培育、保護和政策保障體系。

全省商標年申請量突破15萬件,有效註冊商標總量達到8萬件,比“十五”期末增長50%;擁有中國馳名商標35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標600件以上,市(州)知名商標佔當地商標總量的10%以上;一批國際、國內知名商標企業在我省新設立生產企業(基地)或研發機構(基地);商標國際註冊量明顯增加,商標發展總體水準明顯提升。

  三、強化措施,加大商標發展培育力度

  

(一)突出重點產業和優勢產品(服務),大力推進註冊商標發展。

  按照做大做強汽車、鋼鐵、石化等產業,改造提升裝備製造、食品、紡織、建材等產業的要求,加強相應商標的研發,提升商標價值。

以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為重點區域,以電子資訊、生物技術及新醫藥、新材料、光機一體化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優勢企業為重點單位,選擇技術層次較高、擁有終端產品生產能力、具備形成自主專利技術潛力的企業,重點培育一批自主商標,使我省潛在的科技優勢儘快變為現實的產業優勢,最終成為全省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

  認真實施《湖北省2006—2010年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誌發展規劃》,積極引導各類涉農企業,特別是農產品精深加工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專業協會等各類市場主體註冊和使用農產品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大力推廣運用“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專業協會)+商標+農戶(基地)”經營模式,鼓勵和支援農副土特產品申請商標註冊。

  重點圍繞金融保險業、資訊業、現代物流業、旅遊業及法律、管理、市場銷售、人力資源、工程設計等行業,大力培育一批服務商標。

通過幫助企業引進和創新先進的管理理念、規範運作方式,運用先進服務技術和標準,提高服務水準,進一步擴大影響,打造優質服務品牌。

  

(二)加大知名商標、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創建力度,構建優勢品牌群體。

  按照“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國馳名”的梯次發展思路,引導企業加強商標註冊和培育工作,不斷提高產品品質,加強商標的廣告和宣傳,增強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創新發展,積極爭創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

要進一步規範湖北省著名商標的評選程式,擴大著名商標產品的影響,加強對著名商標企業的跟蹤指導,加大對著名商標的推薦力度,滾動培育,集中突破,爭創更多的馳名商標。

要引導馳名商標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支援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高知名度商標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公司,創建一批國際知名商標,努力構建一個多層次、高水準的優勢品牌群體。

  (三)充分挖掘商標潛質,有效利用商標價值。

  圍繞特色產業、優勢資源,採取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辦法,對一定區域內同類產品分散經營的商標進行整合,以商標為紐帶,促進優勢產業資源和無形資產重組,打造區域核心商標,形成區域商標整體競爭力。

運用資訊技術手段搭建商標管理與服務平臺,提供商標查詢和閒置商標許可使用、轉讓等方面的資訊服務,盤活閒置商標,開發利用存量商標資源。

  引導企業增強商標經營意識,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企業商標經營和發展戰略,充分挖掘商標的潛在價值,發揮商標吸納、聚集、組合社會資源的作用,提升商標信譽和價值。

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高度重視商標等無形資產的開發利用,將其納入企業產權管理的範疇,對商標的設計、申請、註冊、印製、保管、發放、使用、變更、轉讓、許可等工作加強管理,嚴格規範,明確責任。

在企業改制、轉產、破產、合資和質押等經營活動中,要將註冊商標列為重要資產進行評估,依法辦理變更和轉讓手續,防止因企業商標使用、管理不當造成的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流失。

  四、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商標發展扶持力度

  

(一)設立商標發展專項資金。

從2008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援培育和發展馳名商標、農產品商標及地理標誌。

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農村種養殖戶、農村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村專業協會申請註冊農產品商標予以適當補助;對各行業組織申請地理標誌商標註冊並獲准的,給予適當獎勵。

市、州、縣財政要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為湖北省著名商標、市(州)知名商標的企業給予獎勵;對在國際商標註冊工作中成績顯著,並取得良好效益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

  

(二)支援壯大市場主體。

工商部門要放寬設立企業集團最低註冊資本限制,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達到1000萬元,即可申請集團註冊;開闢企業登記、年檢綠色通道,優先為其辦理登記、年檢;對符合政策條件的可直接申請授予省或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在信用分類認定時增加信譽分值。

企業以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權作為非貨幣出資對公司出資的,在保留貨幣出資不少於公司註冊資本30%的前提下,非貨幣出資可以按不超過註冊資本70%的比例予以核準登記;其他企業將馳名商標、湖北省著名商標作為字號使用易引起誤認的,工商部門不予核準。

  (三)提供技術創新支援。

鼓勵和支援擁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加強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技術合作,不斷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競爭力。

對於擁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企業,科技部門要在科研項目上優先安排;對其建立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發展改革、科技部門要給予重點支援;對相關企業開展技術改造,經濟管理部門要給予重點傾斜。

  (四)完善扶持優惠政策。

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企業,按照同等優先原則,政府採購部門優先採購其商品、服務和勞動,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在積極推進政府機構優先採購節能(包括節水)產品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節能效果顯著、性能比較成熟的產品,予以強制採購;貸款擔保部門優先提供貸款擔保,在符合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金融部門可以優先提供貸款支援;省發展改革委在有關項目的立項、審批或核準方面,省農業廳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及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方面,省商務廳在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基金、品牌發展資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省質監局在免檢產品申報、產品監督抽查方面,省知識產權局在企業申請專利方面,省旅遊局在旅遊景區、旅遊飯店的等級評定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和重點支援。

  五、加大執法打假力度,依法保護商標權人利益

  工商部門要充分發揮商標監管職能,加強與公安、商務、質監、海關、知識產權、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聯繫和配合,以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專用權為重點,積極開展部門聯手打假行動,對侵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對定牌加工企業和商標、商品包裝裝潢印製企業的日常監管,規範商標使用、印製行為,從源頭上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

加大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力度,防止侵權貨物、物品進入國內、國際市場。

加強區域協作,在建立“武漢城市圈商標保護協作網”的基礎上建立“中部六省商標保護協作網”及其他區域協作網路,加大區域內的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打破省內地區間的壟斷和封鎖,增強區域內企業的整體競爭力,共同營造法制、誠信、文明、公平的市場環境。

加大商標專用權地方立法工作力度,積極推動制訂《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強化商標的法律保護。

  六、加強領導,為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為加強對全省商標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省工商局牽頭,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質監局、武漢海關、省知識產權局、省新聞出版局、省文化廳、省農業廳、省科技廳、省旅遊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湖北省商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研究、制訂全省商標工作規劃,指導、協調、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規劃,解決商標工作中的問題,宣傳商標法律法規和商標知識,總結推廣我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企業的發展和保護經驗。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商標工作,把加強商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相應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商標工作的研究,根據當地產業發展佈局和重點,科學制訂本地商標工作計劃,引導培育知名商標,支援、鼓勵其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要進一步加強商標仲介組織和商標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為商標培育發展提供保障。

工商部門要切實發揮綜合、指導、協調作用,為各級政府當好參謀。

發展改革、財政、商務、農業、科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立足本部門政策和資源優勢,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推進商標工作。

各企業要從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加大商標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力度,制訂相應工作計劃和措施,努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商標專業人才隊伍。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培育發展商標的重要意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商標意識,形成有利於商標培育發展的社會氛圍。

要將企業商標的宣傳列入對外宣傳的重要內容,及時報道企業商標工作的成功經驗,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企業廣泛宣傳,在政府及有關部門網站開闢專欄,重點推介。

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相對集中的城市戶外廣告宣傳,各地要統籌安排,加強規劃。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認真抓好落實。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商标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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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公布,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九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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