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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路工程等PPP项目协议

 

湖滨路工程等PPP项目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5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12

第四条经营权及合作期13

第五条前期工作和建设期履约保函14

第六条甲方的一般责任16

第七条乙方的一般责任17

第八条建设要求21

第九条土地使用24

第十条设计优化及相关26

第十一条建设26

第十二条甲方要求的变动28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31

第十四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31

第十五条运营和维护要求33

第十六条运营维护保函36

第十七条项目付费37

第十八条项目移交41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46

第二十条违约及赔偿48

第二十一条终止和终止补偿49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55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转让55

第二十四条解释规则56

第二十五条文件权利及保密57

第二十六条其他条款57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某省某县签署:

甲方:

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授权代表:

 

乙方:

某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基建投资管理公司、某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某县人民政府授权,积极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某县湖滨路工程等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遴选程序,甲方确定乙方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

(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双方认可,待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后,自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十(10)日内,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某县湖滨路工程等PPP项目协议》,使项目公司承继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本合同项下乙方在部分条款中亦指代项目公司。

(4)本合同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本项目

指某县湖滨路工程等PPP项目统称,具体包括湖滨路工程、开发区纵七路(中央大道至某港)工程、钱家斗北路(中央大道至合溪新港)、中德产业园配套建设项目、太湖博物馆等十个新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以及发展大道东延伸线道路工程、C区合溪路一期道路工程、某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期建设项目等十个存量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维护、移交。

具体项目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1的项目清单。

投资额允许变动。

子项目

指本协议附件1项目清单所列的新建项目包及存量项目包下的每个独立项目。

本协议

指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某县湖滨路工程等PPP项目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包括乙方所成立的项目公司与甲方订立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某县设立的企业法人。

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授权乙方以BOT模式实施十个新建项目,以及以TOT模式实施十个存量项目。

项目合作期

指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本项目合作期为10年(包含项目建设期在内)。

融资交割

指由乙方签署并向甲方提交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该等款项。

建设期

每个子项目的建设期独立计算,均自该子项目开工日起算二

(2)年期,特殊项目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可以延长至三(3)年。

开工日

指每个子项目根据本项目监理单位出具之开工报告所确定的具体开工日期。

移交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指定第三方。

移交日

指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与乙方就本项目或每个子项目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日。

质量保证期

指本项目合作期满日期十二(12)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按照某省标准,某省标准没有的,参照湖州市标准保修期限。

可用性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投资补助

指乙方为认购本项目下存量项目资产股权收益权投入的资本性支出而需获得的补助。

前期费用

就本协议而言,指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工程勘察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项目初步设计费、项目施工图审查费、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第三方审计等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土地费用和征迁费用。

该等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或县政府指定的主体。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指自然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适用法律

指本项目所有强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非强制性前述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参照执行;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本项目所在区域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且该等情形导致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某县级及以上)的行政行为导致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批准

指为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形,具体按我国法律法规执行。

1.2解释

1.2.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2“元”指人民币元。

1.2.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包括依据本合同约定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1.2.5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6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

1.2.7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2.8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3解释

1.3.1本项目协议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本项目协议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录;

(3)图纸;

(4)项目预算及明细;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变更签证单;

(7)其他合同文件。

在本项目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项目协议文件有关的经双方盖章及有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文件均构成本项目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应以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为准。

1.3.2本协议的适用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以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的主要依据,也是甲方对乙方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2)本协议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3)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的行政职权。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中,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时,适用该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2)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3)甲方或县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6)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7)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生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本项目总投资额减少或新建项目减少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协助乙方正式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某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试点示范项目等;

(2)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用地;

(3)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4)负责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投资补助及运维补助;且县政府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投资补助、运维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用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7)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享有使用项目用地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投资补助和运维补助;

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2)按照本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3)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4)接受甲方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投资控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5)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或县政府指定的主体支付其他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6)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7)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完工;

(8)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生的事项。

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9)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

3.1甲方承诺

3.1.1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3.1.2完成本协议第5.1条规定的前期工作;

3.1.3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3.2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承诺

3.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3.2.2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3.2.3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1.2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3.1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3.3乙方确认

3.3.1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3.3.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用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3.3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四条经营权及合作期

4

4.1经营权的授予

4.1.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下新建项目的权利以及将投资、运营维护本项目下存量项目的权利同时授予乙方。

4.1.2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包括广告经营权等)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4.2合作期

4.2.1项目合作期10年(含建设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2年,特殊项目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可以延长至3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算。

4.2.2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3)乙方在4.2.2

(1)和

(2)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需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4)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4.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4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4.4.1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合格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4.2项目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乙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招标而乙方未获中标资格的,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4.4.3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前期工作和建设期履约保函

5

5.1前期工作

5.1.1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5.1.2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5.1.3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设计及审查、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

5.2前期费用

5.2.1为完成本协议第5.1.3条款所述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最终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部分前期费用已经由政府方先行支付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一次性支付。

前期费用计入总投资。

5.3建设期履约保函

5.3.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迟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符合本协议《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3)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六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5.4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5.4.1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5.4.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

5.5不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或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

5.5.1如乙方未按5.2条支付前期费用或未按第5.3条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6不当提取保函

5.6.1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6

6.1存量资产划拨

6.1.1政府方需负责存量项目前期手续的整理,资产评估、确定资产金额。

资产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6.1.2本项目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招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7

7.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7.1.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日内在某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新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30%,计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整(小写:

¥230,000,000元),实际注册资本金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数额为准。

7.1.2出资方式为现金货币。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应满足本协议项下的铺底流动资金需求。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亦可用来支付本协议第5.2条款约定的前期费用。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7.2遵守适用法律

7.2.1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7.3安全保障

7.3.1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l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3.2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7.3.3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政府方的意见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7.4环境保护

7.4.1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7.4.2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5批准

7.5.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但甲方应组织各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以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手续。

7.6项目文件的协调

7.6.1乙方应使融资文件、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7.7税收

7.7.1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相应税金。

7.7.2本项目合作期限内,遇国家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7.8保险

7.8.1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

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

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7.8.2乙方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2)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3)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间)。

7.8.3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7.8.4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风险责任仍然由乙方承担。

7.8.5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贷款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7.8.6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

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7.8.7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

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7.8.8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7.9财务报表

7.9.1乙方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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