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三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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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三方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承包人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施工资质证书等级:
发包人:
发包人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地址:
签订日期:
二〇一〇年月日
说明:
1、本合同以铝合金门窗为例;
2、基本可适合所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发包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
总包方:
(以下简称“总包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分包方”)
通过招议标,经三方协商谈判,就位于工程#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分包施工合同;
(2)双方往来函件及承诺;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承包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清单;
(6)供货一览表;
(7)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8)质量保修书及服务承诺;
(9)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排列在前优先解释,一般性规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铝合金门窗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根据发包方(包括门窗原设计单位,下同)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门窗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
双方确认,发包方不会因其对深化设计图的审核、批准而承担因深化设计图中存在错误、遗漏、不完善或其他瑕疵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
(2)分包方有责任对已经发包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发现深化设计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深化设计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加工制作前进行及时的完善,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有责任就已经发包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设计并将该优化设计上报发包方。
即使在发包方已经完成了门窗的加工制作,或安装、验收,只要发包方发现有其他更加优化的优化设计(不包括门窗所使用的材料)且该优化设计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发包方即有权在本工程结算时单方面扣除使用发包方优化设计可以节约的工程造价。
三、合同工期:
1、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个日历天,是分包方完成门窗工程制作、安装、调试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施工工期。
(可分节点计算工期,如外框在门窗洞口核验合格后的10个日历天内,窗扇在接到甲方通知并具备安装条件后的25个日历天)
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
2、本工程的开工日以本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根据实际开工日以及合同工期推算。
3、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如下列原因是由总包方和分包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发包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总包方、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3)因发包方单方面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且发包方与分包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的。
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分包方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分包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逾期不予审核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确认。
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总包方已向分包方声明:
本工程的整体质量目标为取得杯,据此,分包方同意,由其施工完成的门窗工程将同样达到杯验收标准。
分包方在此确认,为使门窗工程达到杯验收标准而需增加的额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3、分包方需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相对应的二次设计大样完成本合同所有工程内容。
五、合同价款:
1、合同的计价方式:
本合同采取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2、综合单价固定(或称固定综合单价)是指:
本门窗工程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及图签费、深化设计产生的造价变更等风险、供货费、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临建费、施工设备费、工具费、施工水电费、报建、报监、税费、人工、运杂费用、垂直运输费、安装费、各项检验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验收费、开光保洁、风险费、保修期内维保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维保费等所有费用,该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分包方投标时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
上述综合单价固定是按照招标文件、分包方承诺文件、技术规范、发包方要求、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包括后续可能发生的优化设计)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合同包干价”。
本合同的固定综合单价见本合同附件一。
3、本门窗工程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本门窗工程结算价款%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由发包方在结算时直接扣除后支付给总包方。
4、本门窗工程之深化设计施工图及说明书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分包方工作的,分包方亦应照作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分包方拒绝该项工作的,发包方或总包方有权将该项工作交由其他方完成(或由总包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120%在分包方的合同价款内扣除。
5、合同价款:
本门窗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方所属集团工程审计中心的审核数据为准。
六、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2、发包方委托的职权:
具体见监理合同复印件。
3、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对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签发停工通知书。
(2)对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发包方的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3)其他涉及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经济、工期、质量、进度的全部事项。
未经发包方授权,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批准文件均属无效。
3、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部经理
4、工程师的职权:
(1)明确工程内容、项目及要求。
(2)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3)要求分包方无条件撤换发包方认为不合格的分包方工地代表、其他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
(4)负责或委托总包方督促、检查施工质量、进度。
(5)负责或委托总包方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或委托总包方现场工程的检验、验收。
(7)负责与有关设计院的协调工作。
(二)总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总包方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权:
(1)负责本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参加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①审查分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②施工进度及其他事项协调;
③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④配合监理公司在施工工程中的质量监控;
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⑥施工过程中的治安管理;
⑦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⑧门窗工程验收合格后产品保护;
⑨竣工图的审核。
(2)分包方为完成本工程须与总包方协商并服从总方的统筹安排,总包方须为分包方提供合理设施包括:
①根据总包方的统一安排在施工场地内为分包方提供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储存仓库与分包方使用,或在工地上或在建设中建筑物内提供地方给分包方搭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
②为分包方提供可使用的属于总包方或由总包方在施工场地上架设而仍未拆除的脚手架及梯子。
③为分包方提供现有可使用的卫生设施。
④为分包方提供工程使用的水电接口,但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⑤根据施工场地现有的且与总包方工程同步的机械及设备,包括机械操作人员,为分包方提供垂直运输工具,以便其卸下/起吊物料。
⑥清理分包方集中在总包方指定地点的垃圾、废料。
⑦总包方提供上述安排、设施,若超过总包方进度要求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总包方、分包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分包方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2、分包方项目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工程项目。
禁止将本工程转包、分包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方可拒付工程承包金,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2)遵守发包方、总包方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要求,服从发包方、总包方发出的各项指令、要求、安排、调动。
(3)主动与本项目工地现场各施工单位积极协调好各种关系。
(4)遵守工程当地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办理各种许可证件(例如进市许可证、工人暂住证等),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5)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
(6)保证所用材料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提供合格证明。
(7)应在监理公司的监督下依规范制取试样送检。
(8)分包方对于发包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图纸有义务书面提出不符合节能、保温、及相关规范的地方要求改进,否则分包方承担由此而影响验收的责任。
(9)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10)材料加工前分包方必须到现场洞口仔细核对相关图纸,对于图纸中有弧形要求的门窗必须按图施工,如有疑义提前通知发包方,否则损失自负。
(11)在安装期间,在门窗周边加┌┐型木板套边,玻璃及框料上应覆有保护薄膜(薄膜不会因时间长短及阳光气温等环境条件变化而产生化学反应而不能撕下,从而影响美观质量)。
在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总包方前负责其所有的产品的保管、成品保护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2)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包方必须对门、窗进行开光保洁,否则,视为分包方质量不合格,分包方无条件整改完成,所延误工期不予以顺延。
导致验收未能通过的,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13)分包方施工中应对其它施工单位的工程进行妥善保护,避免因其施工造成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坏。
(14)分包方按有关规定、标准、份数编制移交相关的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等文件给总包方。
(15)施工过程中分包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因分包方施工造成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责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6)除非得到发包方的授权,分包方不能向任何人泄露发包方提供的任何资料。
(17)自行承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总包方配合工作增加而导致的费用。
(18)其它按照行业惯例由分包方承担的义务。
七、工程检查与检验:
1、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经发包方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总包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分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经发包方检查、检验,若发现分包方由于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发包方可将分包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安排给其他方完成。
八、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分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分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工程量确认
1、工程量按照分隔图中门窗外框面积计算。
2、分包方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工作量报销上报发包方、总包方。
3、工程签证须经发包方工程师、发包方成本部经理、发包方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认可,方可进入工程结算。
4、若由于发包方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或减少的,按双方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十、工程款支付:
1、门窗外框进场并安装完成30%的外框安装,经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15%。
2、门窗外框全部安装完毕,经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20%。
3、完成50%的玻璃安装,经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15%。
4、玻璃安装完毕,经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10%。
5、工程全部安装完毕,且交付全部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公司确认后10日内付至工程价款的80%。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10日内付至结算工程价款的95%。
结算期为6个月。
7、保修期三年,每满一年经物业公司及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质保金的30%。
保修期满经物业及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
8、工程款发票:
工程款发票按结算工程总价款70%开分包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开本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税发票。
若本门窗工程涉及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体工程,则除上述第5款、第6款的工程进度款可根据单体工程的工程进度分别支付。
十一、材料与设备
1、鉴于本门窗工程是由分包方按照“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所以,本工程的全部材料、设备均由分包方负责采购、供应。
2、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且必须符合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品牌、规格、性能等。
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各种配件、辅助材料均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分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3、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或与本合同附件二约定不一致时,或未能提供合格证明时,分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分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认定。
6、如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或与施工图不符等现象,发包方、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勒令其整改,如拒不整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3日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方(或总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分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4、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图、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分包方应当在验收前3天向发包方提交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及其它洽谈记录;
(2)工程竣工图套;
(3)工程用材用料生产合格证与所有检测合格报告;
5、分包方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2天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在交付之前,分包方应当将一切杂物及剩余材料清除干净,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分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分包方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提交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将不再受理,并视为该部分资料不涉及任何的工程价款。
2、发包方收分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十三、维修和保修:
1、分包方保证交付的门窗具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之品质。
2、分包方提供的免费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表面涂层质量为3年,门窗防渗漏3年,其它为3年。
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且为工程结算总价款中的一部分。
3、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并应在2天内免费修复或更换出现缺陷或品质不符的部分与设备。
如分包方不能在24小时内进场维修或不能在2天内或发包方认可的时间内修复,发包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修复,费用×120%后直接从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发包方有权进一步追偿,并有权扣留分包方留存在发包方现场的全部材料。
4、质量保修期内,发包方或用户未经分包方事先同意而进行的改造或人为或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坏,分包方也应按第13.3款的约定进行保修,除材料的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四、履约保证:
1、分包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7天内,向发包方支付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用于分包方支付本合同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发包方可在任何一期支付给分包方的进度款中扣除。
2、在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履约保证金(无息)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返回给分包方。
十五、违约责任:
3.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超过30个日历天且未能与分包方就工程款支付达成协议的,自第31天起,每延期一天,发包方按照未能支付工程款数额万分之三向分包方支付违约金。
(二)总包方的违约责任:
总包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导致分包方损失的,应当据实赔偿。
(三)分包方的违约责任:
1、分包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包括可以顺延的工期)内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三的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方损失的,就不足部分,分包方还应予以赔偿。
2、本工程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分包方须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因此延误工期的,分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经返工后工程仍然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的,分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未达到约定标准工程所对应的工程款项,且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同时赔偿发包方因此造成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3、本工程虽然达到合格标准,但是影响了总包方杨子杯评定的,分包方须按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4、分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使用替换材料、设备,或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偷工减料的,分包方除无权取得该部分材料、设备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外,还须按该部分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5、分包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分包方须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1)分包方伪造或冒用他人营业执照;
(2)分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3)分包方的作息无常,显然无法按期竣工的;
(4)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之一,经发包方或总包方要求整改仍然未有根本性改观的;
(5)分包方进场后,施工组织、人员、机械配置等与投标书规定的不一致,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改,且在发包方限期内未整改的;
(6)分包方擅自使用替换材料、设备,或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发包方或总包方要求重新制作后仍然未整改的。
合同解除后,发包方仍有权向分包方主张损害赔偿。
十六、纠纷解决:
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七、其他约定:
1、发包方的招标文件和分包方的投标书、承诺、询标纪要、补充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以上所述文件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以发包方的解释为准。
2、分包方保证不为此工程从事包括行贿在内的任何不当行为。
3、施工完成后验收合格前,发包方因急需而提前进驻该工程的,不视为默认工程已验收合格,具体验收时间及是否合格仍然依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4、分包方必须先施工样板,经发包方和监理认可封样后方可按样品进行大面积施工。
5、分包方出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野蛮施工、违反相关施工工艺要求、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安全隐患、进度拖延等现象,发包方签发整改通知后没有及时整改的,发包方有权采取扣除适当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具体金额在工程例会或协调会上由管理公司以及监理公司共同认定。
符合合同约定的解约重要条件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分包方还须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八、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执贰份。
发包方:
总包方:
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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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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