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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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说明:

资料整理于2021年6月29日,涵盖了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按份共有:

[内部资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不安抗辩权:

[2007年7月试题]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2010年1月试题]指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2017年1月试题]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2020年7月试题]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内部资料]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动产:

[内部资料]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可抗力:

[2009年7月试题]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

[2012年1月试题]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

[2019年1月试题]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

[2019年7月试题]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

[2020年1月试题]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

[内部资料]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正当竞争:

[2010年1月试题]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

[2020年7月试题]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财产关系:

[内部资料]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继承:

[2007年7月试题]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

[2012年1月试题]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

[2017年1月试题]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

[2019年1月试题]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

[2019年7月试题]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

[2020年1月试题]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

[内部资料]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所有权:

[内部资料]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承诺:

[2009年1月试题]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2013年7月试题]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2014年1月试题]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2015年7月试题]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2017年1月试题]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代理:

[内部资料]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

[2009年7月试题]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

[2018年1月试题]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祖继承。

代位继承:

[内部资料]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抵押:

[2010年7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

[2011年7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

[2013年1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

[2014年7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

[2016年1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

[2017年6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抵押:

[2021年1月试题]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

[2009年7月试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定金:

[内部资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发明:

[2009年7月试题]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

[内部资料]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定代理:

[内部资料]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法定继承:

[2007年1月试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08年7月试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10年7月试题]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11年7月试题]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13年1月试题]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14年7月试题]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16年1月试题]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2021年1月试题]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人:

[内部资料]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房屋典权:

[内部资料]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房屋典权:

[内部资料]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井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部资料]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公平责任原则:

[2008年1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2010年7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2011年7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甩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2013年1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2014年7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镄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2016年1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2021年1月试题]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内部资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

[内部资料]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

[2010年1月试题]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2020年7月试题]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合同:

[2012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

[2017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

[2019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

[2019年7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

[2020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后履行抗辩权:

[2007年1月试题]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2008年7月试题]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2009年7月试题]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2018年1月试题]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内部资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混合过错:

[2017年6月试题]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继承权:

[2011年1月试题]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

[2012年7月试题]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

[2015年1月试题]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

[2018年7月试题]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

[2010年1月试题]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的丧失:

[2020年7月试题]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监护:

[内部资料]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

[内部资料]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紧急避险:

[2007年1月试题]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

[2008年7月试题]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

[2018年1月试题]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联营:

[内部资料]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乎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民法:

[内部资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事实:

[内部资料]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名誉权:

[2007年7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2010年7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2011年7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2013年1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2015年1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2017年1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事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2021年1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

[内部资料]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平等原则:

[内部资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其他物权:

[内部资料]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侵权损害赔偿:

[2007年7月试题]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

[2008年1月试题]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

[2017年1月试题]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

[内部资料]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

[内部资料]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侵权行为:

[2009年1月试题]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

[2013年7月试题]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

[2014年1月试题]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

[2015年7月试题]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

[2017年1月试题]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权利质权:

[2011年1月试题]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权利质权:

[2012年7月试题]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

[2015年1月试题]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

[2018年7月试题]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人格关系:

[内部资料]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权:

[2008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

[2011年1月试题]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

[2012年7月试题]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

[2018年7月试题]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

[内部资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身权:

[2012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2014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2016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2019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2019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2020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善意取得:

[内部资料]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商标权:

[2009年1月试题]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

[2013年7月试题]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

[2014年1月试题]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

[2015年7月试题]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

[2017年1月试题]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时效:

[内部资料]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

[内部资料]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那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提存:

[2007年1月试题]指债务人在债务巳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同时履行抗辩权:

[2009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3年7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4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5年7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7年1月试题]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1年1月试题]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2年7月试题]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5年1月试题]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8年7月试题]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因管理:

[2010年7月试题]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

[2011年7月试题]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

[2013年1月试题]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

[2014年7月试题]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

[2016年1月试题]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

[2021年1月试题]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相邻关系:

[内部资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肖像权:

[2009年1月试题]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2013年7月试题]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2014年1月试题]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2015年7月试题]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2017年1月试题]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

[2010年1月试题]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姓名权:

[2017年6月试题]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姓名权:

[2020年7月试题]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要约:

[2011年1月试题]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

[2012年7月试题]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

[2015年1月试题]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

[2018年7月试题]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遗赠扶养协议:

[2009年1月试题]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2013年7月试题]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2014年1月试题]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7月试题]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2017年1月试题]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嘱继承:

[2008年1月试题]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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