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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金融机构案例

准金融机构案例

案例1:

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案:

广东华鼎担保公司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情况下,华鼎及关联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企业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金帮企业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企业再偿还,期间企业需付一定的资金费用,放款期一般为半月之内。

2011年,华鼎担保总经理黎永棠曾表示,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滞压的资金已达到4个亿左右。

截至2011年底,华鼎注册资本金高达7.6亿元,但已经垫付资金量多达5亿至6亿元,而流动资金仅一两亿元。

华鼎当前是内外交困,银行对担保贷款收紧,通过华鼎担保贷款的部分中小企业经营也出现问题,华鼎担保整体运转也遇到困难。

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使得华鼎及关联的两家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

案例2:

浙江省湖州银达担保公司违法经营案:

2011年12月,湖州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因面向社会非法集资23亿,股东已被警方控制。

据了解,银达担保吸收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湖州八里店镇塘红村和后林村,湖州市区也有部分资金卷入该案,还有部分资金来自织里镇。

在湖州,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自行集资、揽储和放高利贷的案例并非银达一例。

根据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办的湖州信用担保网所公布信息,湖州市经信委已对湖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展开“三非”(即非法集资、非法揽储及非法高利放贷)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绩和相关业务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湖州市经信委通告注销涉嫌“三非”的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案例3:

江苏省瑞阳投资担保公司企业违法经营案:

2011年10月19日,江苏瑞阳投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兵出逃,该担保公司与四家商业银行合作的接近7000万担保信贷或将全部损失。

该案件已经上报到江苏省银监局。

在民间高利贷猖狂的诱惑下,王兵利用担保公司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再以高利贷的形式放贷出去,收取高额利息。

据上述人士透露,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关键原因是放出的高利贷有好几单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其中还有较大金额的900万与1000万各一单,此外,王兵炒期货亏损也是资金断裂的部分原因。

据了解,当地担保公司利用与各分行主任、行长等高层的关系,为银行拉来存款,再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然后以返点形式给予银行牵线人员,在2个点左右,最后通过高利贷形式流向民间。

南京一家银行人士表示,有的担保公司利用关系,甚至能从银行获得超保证金7倍的贷款金额,导致担保公司放贷金额虚增,最后坏账无法收回,资金崩盘。

此外,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存在虚报现象,而很多银行在与其合作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些事实,正在映射出银行内控缺失和对分、支行管理松散的现状。

案例4:

河南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融资案

2011年,河南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告急,这是继2011年3月某担保公司1.2亿元客户资金离奇“蒸发”后,又一件在当地产生影响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例。

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业务范围包括“担保、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该公司以18%年息为诱饵,与数千投资者签订“理财合同”,而实则是为该公司旗下房产项目融资输血。

随着房地产项目的搁浅,4000多名“投资人”的4亿多元资金一时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洛阳市政府于日前发布公告称,已通过对该房地产项目资产转让,将转让所得的3.5亿元用于支付上述投资人的损失,并有望在“十一”前完成兑付工作。

案例5: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风险案:

2002年12月22日,千龙网刊载了一篇名为《证券顾问赔了夸口费》的文章,文章陈述的是王某与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1年签订股票投资会员合同,2002年9月以某公司承诺获利却造成其亏损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咨询费并承担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股票代理纠纷为由判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后引起社会极大观注。

该公司不服一审提起上诉,经过反复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以股票信息服务合同改判某公司承担2万元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会员合同中约定“保证收益达到20%,并由公司承担相应风险”,直接违反了国家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但经过多年的股市起落,股票投资的风险应该是众人皆知的,对合同无效应该是双方都有责任的。

而且,从本案来看,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与合同无效是否有因果联系也不是必然的。

案例6:

北京市金祥典当行案:

2009年3月,北京市金祥典当行与田小东因典当合同发生纠纷,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金祥典当行诉称,2008年6月20日,典当行与田小东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1份,约定由典当行向田小东支付当金500万元,田小东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典当期限30天,当金利率为每月0.5%,典当综合费率为每月2.7%,如典当行实现抵押权时田小东拒不协助或设置障碍的,田小东应承担自债务到期之日起至典当行实现债权之日止的当金金额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田小东取得约定当金但未及时归还。

续期至2008年10月23日,田小东仍未续期也未交付相关利息、费用。

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典当行起诉要求:

1、田小东偿还当金500万元以及当金利率、综合费用合计80万元(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分别按照约定标准,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09年3月23日止)、违约金375万元;2、要求实现抵押权,以田小东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要求田小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田小东辩称:

1、本案名为典当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按照有关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利息计算、典当综合费用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能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典当行提出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2、田小东实际收到的借款应为475万元,应按此计算利息和费用;3、典当行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田小东没有不协助典当行办理相关手续,现田小东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田小东没有办法配合,所以不同意承担;4、原业务介绍人闫兵从田小东手中拿走134万元偿还借款利息,这些钱应该交付典当行了,所以应扣除相应付款。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20日,金祥典当行与田小东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1份以及《抵押物处置协议》1份,双方约定:

田小东(合同甲方)愿意通过房地产抵押的典当方式从金祥典当行(合同乙方)获得当金,当金金额为500万元,乙方应在办理完相关典当手续后1日内支付给甲方;典当期限30天,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同年7月22日止,如有续当,以续当票期限为准,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当金利率为每月0.5%,甲方应在偿还当金当日利随本清,综合费用率为每月2.7%,甲方应在领取当金时先行支付,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及利息;续当:

典当期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如在期满后5日内续当的甲方应按典当金额的5‰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和逾期综合费用;绝当及绝当前赎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甲方)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届满后,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外,还应按当金金额的每日0.5%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抵押物事项:

抵押物为座落于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的c901,01,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87.6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市朝私移字第2460007号,抵押期限自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7月22日(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全部清偿本息之日…

案例7:

甘肃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成功案例: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2007年3月创建成立的甘肃省首家村镇银行,是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辖区内5户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76位自然人出资3000万元组建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截至2010年4月底,全行资产总额3.1亿元,负债总额2.6亿元,存款余额2.6亿元,贷款余额2.4亿元,实现营业收入4333.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990.5万元,税后净利润1522.9万元。

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了良好银行监管标准,服务“三农”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连续两年荣获市企业家协会“优秀企业”称号,被西峰区委、区政府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

公司治理:

西峰瑞信村镇银行是由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的,其中银行资本占25%,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占23%,自然人出资占52%。

这种资本组合与结构,有利于规避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控股过多,把村镇银行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控制决策、干预经营的负面影响。

资本模式:

一些企业法人股东将原在其他银行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撤销,在村镇银行重新开户,一些股东把自己的钱转存到村镇银行,并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村镇银行业务,吸揽存款,介绍贷款,为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引导推动作用。

战略定位:

坚持创新,注重管理是瑞信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是创新信贷品种。

在充分分析当地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优劣势之后,研究推出了“单笔最高限额2万元,用于满足广大农户小额信贷需求”,“单笔最高限额20万元,用于满足城乡结合部个体工商户需求”和“单笔最高限额50万元,满足微小企业需要”的三种贷款。

商业模式——二是创新担保方式。

主动赴包头市商业银行学习他们小企业贷款管理的经验,及时调整信贷策略,推出了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与庆阳市众信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担保公司开立担保基金账户,按存入资金的两倍发放贷款,有效地缓解了银行贷款难和客户担保抵押难问题。

与天安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贷款意外保险,已办理贷款保险业务36笔,保费收入3520元。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

在人民银行未批准开户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络进行结算,为解决跨行结算难题,及时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开通了“瑞信网银”业务,解决了开户企业的跨行结算难题。

风险防范机制:

西峰瑞信村镇银行创新管理方式,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制定了瑞信村镇银行信贷操作指南,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设计了一整套操作方案,制定了信贷风险管理操作规程,有效规避了道德风险。

风险控制——预警机制:

加强监管,强化服务是瑞信村镇银行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了确保瑞信村镇银行各项业务健康运行,设计了3种基本报表、8种辅助报表格式,重点对存贷比例、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支农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等10项监管指标,加强监测分析。

建立了周报告制度。

每周向分局报告业务开展、监管指标执行、新业务拓展、制度建设、安全管理、高管活动等情况,全程跟踪监测。

建立了发起行、监管部门、村镇银行三方联动的有效监管机制,研究制定了《瑞信村镇银行监管实施办法》,构建了监管长效机制,为其健康顺利发展奠定了基础。

案例8:

湖北谷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内控风险失败案:

违法经营:

据新京报报道,2011年厉明忠出任湖北省谷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行长后,利用村镇银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投资陶瓷厂遭亏损,又通过高息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涉嫌伪造理财产品进行合同诈骗。

民间保守统计,受害者达上百人,涉案金额达1.2亿元。

2012年11月30日,厉明忠在河南落网。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高管不得经商,银行亦不得对民间借贷担保,否则无法保障储户利益。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银行在职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不能参与经商办企业,否则将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公职。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商业银行相继出台多个制度、办法,严禁各级机构向外出具担保文件。

公司治理——责权利不分:

襄阳金融系统人士介绍,就村镇银行而言,系独立法人,其负责人对外承诺和担保不易分清是个人还是企业行为。

管理模式:

2012年8月,《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对员工实行的是事业部制考核,每个部门所有事项都要向总部对应的部门汇报,分行行长对于任何事项都只有否决权,而没有决定权。

制度体系不完善——银行公章使用有严格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用途需要登记,厉明忠作为行长,违规、违法使用公章,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反思。

纵观厉明忠案,违规担保一年有余,说明行长权力集中,此案暴露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和内控的漏洞。

案例9:

山西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战略定位成功案:

太行村镇银行是2008年11月4日由晋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投资设立的山西省第二家村镇银行。

银行地处贫困县陵川县,曾长期属于国家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市场定位:

太行村镇银行成立后,将战略定位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努力做到经营利润和社会责任相结合,希望能够走出一条商业可持续的新型农村金融之路。

太行村镇银行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方面有两个案例值得深思,可从中汲取一些经验教训,进而探寻其规律性。

产品(服务)定位成功:

第一个案例是扶持中药材种植项目。

该县地处太行山区,不仅风景秀丽,更有丰富的植物资源,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农民也习惯于种植中药材。

太行村镇银行为扶持中药材种植项目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争取政府支持,政府把中药材种植列入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并对农民进行发动、引导、教育;二是支持龙头企业——瑞丰制药集团公司,由公司负责对农民种植中药材进行培训和指导,同时推动规模化种植,为农民起到示范作用;三是帮助龙头企业与北京同仁堂等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除该公司自己收购外,还打通了对外的市场。

该项目大获成功,到2009年末,中药材种植已成为陵川县一个特色品牌,瑞丰制药也成为纳税大户。

产品(服务)定位失败:

第二个案例是扶持家庭养兔项目。

项目初衷是养兔适合分散化进行,而农民又有大量的空余时间。

结果该项目并不成功,大多数农民对此不感兴趣。

分析原因有三:

第一是农民的惰性和依赖性,习惯于吃财政救济,习惯被输血,不习惯造血;第二是农民对村镇银行扶持的养兔龙头产业——高平某养兔场缺乏信心,看不到良好的效益和未来,怕担风险;第三是当地农民对养兔缺乏认知,做的也比较少,缺示范带动。

除去这些,作为主要推动者的村镇银行也存在一些欠缺,比如对农民需求研究不深、对政府过度依赖、对龙头和对农民“两头支持”的信贷模式还不成熟等等。

启示:

第一,制定项目计划必须由计划方和实施方联合拟定,加强互动。

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也要尊重农民意愿,更要强调尊重市场规律和尊重农民意愿的结合。

第二,在农业推广中坚定农民对项目的信心十分重要。

要让农民对项目的目标效益有充分的认识,同时目标设定要合理,既鼓舞人心又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第三,把龙头企业做成功和培养一批核心带头人是有效的策略。

能看到希望,又有人领着干和教着干,农民的服从心理、从众心理和感受与模仿心理都会显现出来。

案例10:

A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A村镇银行董事会有7名董事,其中发起银行2名,代表民营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占5名,另设一名监事,也是由民营股东出任。

(当初,)为了构建发起银行主导董事会、民营资本主导监事会的治理框架(的意图),发起银行提出制订章程,主张发起银行派出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半数。

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后,引起激烈争论,最终被否决。

分析:

1.发起银行事实上是一个特殊股东,要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负责,这一点可视为特殊责任。

但如果没有主导村镇银行重大决策这样的特殊权利,要尽责很难。

在监管层面尚需就此点进一步形成共识。

如果有相关的监管意见,此类议案也就容易通过了。

2.治理架构一旦形成后就会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不利于老董事的议案就难以在董事会通过,同理,不利于老股东的议案也难以在股东会通过。

因此,最初的公司治理设计十分重要。

案例11.B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重要性:

B村镇银行发起银行股权占比20%,其他为自然人股东,其中3名本地自然人股东持股25%,8名外地自然人股东持股55%。

该村镇银行运营正常,按照监管部门有关精神,2009到2011连续三个年度未分红。

在召开年度股东会议时,各项议案表决后,某外地股东提出对村镇银行经营状况不了解,缺乏知情渠道,并以自己实际出资和引进股东出资合计占总股份比超50%为由,要求股东会选举他为“股东会主席”,会议现场有其他股东响应。

董事长以董事会依法受托履职和董事会事先未收到该议案为由,拒绝了这一非正当请求。

之后,该股东和部分外地自然人股东提出了转让股份的要求。

分析:

1.个别民营股东投资村镇银行的真实动机值得关注。

是为了要高回报,还是为了要主导权,把村镇银行作为自己企业发展的钱袋子,需要认真加以甄别。

2.对股东之间关联关系以及冒名代持现象的审查需进一步改进。

3.村镇银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关系要理顺,要能够正常运行,确保董事、监事和股东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

案例12.某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案:

某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了七家村镇银行,股权占比大多为20%。

为了帮助村镇银行发展,除提供科技系统、内控建设等援助外,还专门设立了村镇银行管理部,提供日常性服务支撑。

从不同法人主体分别成本核算的角度考虑,该行提出向各村镇银行收取服务费的方案。

该方案虽然得到执行,但引起了各村镇银行民营股东的普遍质疑。

有的认为发起银行也是股东,为村镇银行尽一份力是应当的,不该收费。

还有的认为发起银行付出的少,收费标准过高。

也有一部分股东认为,收费是对的,但为时过早,应当等村镇银行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再收,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分析:

1.银行是一个高门槛的行业,各方面要求高,成本是很大的,对此应当形成共识。

2.发起银行应当在为村镇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撑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鉴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承担各村镇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职能,部分费用可以董事会经费直接在各村镇银行列支。

这样就做到了费用随工作事项走,也可以防止胡乱开支。

4.“亲兄弟明算账”是对的,但要注意公平性和透明度,也可以考虑设宽限期。

案例13:

兴宏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案:

2002年5月25日,某直辖市副市长刘先生经时任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缪先生介绍,带领“赛博天地”总裁谭某、副总裁孟某、财务总监刘某来到兴宏担保公司,以取得某移动通讯公司的6500万元大额订单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寻求贷款担保。

“赛博天地”是一家研发生产以GPS技术支持的汽车防盗和卫星导航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

“德高望重”的刘先生不仅曾多年担任某直辖市副市长,并且他是以“赛博天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洽谈担保项目,同时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信誉及全部财产作为反担保。

对此,兴宏担保公司没有理由拒之门外。

兴宏担保公司在提供贷款担保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担保程序,与“赛博天地”法人刘先生签署《委托保证合同》与《保证反担保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

对于“赛博天地”经刘先生介绍的高科技项目,担保公司很重视,但由于一直无法落实反担保,出于对刘先生信誉的认可,本着支持高科技项目的初衷,担保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设计科学实用的《订单核数法》,尽心尽力扶持高科技企业。

后来调查表明,“赛博天地”从申请贷款和担保的源头上就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另外一家“精亦诚”公司合伙编撰虚假材料,制造虚假交易,恶意骗贷骗保。

仅兴宏担保公司后来查明的有限证据就包括“赛博天地”14份虚假销售订单、6份虚假采购合同及43份自制银行进账单;“精亦诚”6份虚假销售订单、4份虚假采购合同及17份自制回款银行进账单。

由于作为最根本支撑的“订单”出了问题,伪造了“订单”和“银行凭证”,而当时担保公司的人员很难做出判断,从而导致了兴宏担保设计的《订单核数法》失效。

在本案中,风险发生后兴宏担保公司历时数年采取各种方法不见成效,不得已采取司法起诉、举报、主要是刑事方法去处置。

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全部潜逃,担保公司全额代偿,损失惨重。

无奈之下,兴宏担保公司只能诉诸法律,维护应有的权益。

2009年5月11日,北京某院开庭。

庭审中,刘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委托保证合同》与《保证反担保合同》上“刘先生”的笔迹不是其本人所写,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北京某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于2009年12月16日做出公正判决:

兴宏担保公司胜诉,“赛博天地”偿还代偿款项、利息及违约金,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

担保行业处在高风险与高危险中,一定要杜绝人情担保,在任何担保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详细的制定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同时,担保公司必须提高业务水平,从源头上审查订单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认真调研企业的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尽量做到风险的转移。

案例14:

某地通力投资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违法经营案:

2005年10月10日,某地通力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其申请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贷款担保、投融资代理、产权管理、股权投资、投融资顾问等。

2007年10月,该公司变更经营场所,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挂设的招牌为“通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该招牌分别载明“投资”“贷款”“担保”。

2006年3月21日,该地杨某以其尚未获得所有权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和拥有所有权的轻型普通货车各一台作抵押与该担保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杨某向担保公司借款23万元,利息为4分/月,手续费为1.5分/月。

此后,杨某多次向担保公司借款,并偿还了担保公司部分本金及利息。

2007年底至2008年2月期间,就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杨某尚欠担保公司34万元,杨某向担保公司出具了一张34万元的借据,并签订了一份借款34万元的借款协议,但借据和协议的落款时间均为2006年3月21日。

2008年2月24日,杨某又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14万元的借据,并由唐某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债权提供担保,但担保公司并未将14万元交付给该杨某,而是向杨某出具了一张收据。

故杨某诉至法院,其认为:

截止2007年9月21日借款人已向担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所借23万元的本息已全部偿还;

经过法院调查认为:

该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其与杨某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属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行为,该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属无效的借贷行为。

因此,双方于2006年3月21签订的23万元借款协议、2007年底至2008年2月期间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3月21日的34万元借款协议及2008年2月24日签订的14万元借款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于2006年3月21日签订的23万元借款协议中的抵押条款及2008年2月24日签订的由唐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故判定14万元的借据无效。

点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属无效的借贷行为。

故担保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好融资担保服务。

案例15:

海口市W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

2004年10月,海口某轮胎厂受当地政策影响,准备扩大生产,由于缺乏资金,于2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借款人民币123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期限为四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同日,轮胎厂找到W信托公司,W信托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和建行签订了《保证协议书》,约定对轮胎厂123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对轮胎厂借款负连带责任,协议书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

同时,W信托公司还与轮胎厂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书》,轮胎厂以该厂678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

签约后,建行于2004年12月19日和28日分别向轮胎厂付人民币1000万元和230万元。

2007年3月,轮胎厂被当地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建设银行仅分的破产债权人民币70余万元,尚有债权本金人民币1230万元及余利息未清偿,建设银行向W信托公司追讨原轮胎厂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30万元及利息。

W信托公司称:

1.我公司为轮胎厂提供担保,是根据该市人民政府的指令,不是我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该行为无效;2.我公司为轮胎厂提供担保的同时,原轮胎厂也向我公司提供房产作为反担保。

但该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轮胎厂破产还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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