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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医务科

 

2017年8月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

1.5.2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1.5.3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1.5.4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卫生部门

2.1.1卫生行政部门

2.1.2医疗卫生机构

2.1.2.1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2.1.2.2相关医疗机构

2.1.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1.2.4卫生监督机构

2.2专家组

2.3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3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监测报告

3.1.1监测

3.1.2报告

3.1.2.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及报告时限

3.1.2.2事件报告内容

3.1.2.3评估与报告

3.2风险评估

4信息通报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3.1组织协调

5.3.2现场处置

5.3.2.1脱离接触

5.3.2.2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5.3.2.3现场快速检测

5.3.2.4现场洗消

5.3.2.5现场检伤

5.3.2.6病人转运

5.3.2.7后送医疗机构

5.3.2.8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5.3.2.9公众的安全防护建议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5.5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应急措施

6保障措施

7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发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各类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相关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加强管理,强化保障。

1.5领导小组

组长:

韩琼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院长

副组长:

宋继红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副院长

张永平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副院长

蔡剑雄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副院长

成员:

张建功医务科主任陈芳检验科主任

樊玲超声科主任封润总护士长

惠敏感染科主任杨庆民药械科主任

杨传正体检科主任齐丽萍体检科护士长

李茂升急诊科主任李碎红急诊科护士长

白志玲妇产科主任边雪丽妇产科护士长

陈静麻醉科主任田敏手术室护士长

贾筱君外科主任史文雪外科护士长

陈宇宏骨伤科主任苏珊珊骨伤科护士长

吴鹏华内一科主任张玉能内一科护士长

李群玲内二科主任胡丽娟内二科护士长

张晓丽儿科主任黄婧儿科护士长

1.6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累计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较短时间内,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存在可能的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6.2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人及以上,或死亡10人及以上。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10人及以上。

(4)较短时间内,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存在可能的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6.3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有人员死亡,或死亡3人及以上。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有人员死亡,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

(4)较短时间内,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存在可能的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6.4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出现人员死亡。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出现人员死亡。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医院组织体系

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职责做好应对突发中毒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后,在本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1.2.1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职责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报告。

(2)组织制定突发中毒事件医疗救治方案。

(3)开展中毒病人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诊疗工作。

(4)向县卫计局报告中毒病人转归情况。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样本。

2.1.2.3庆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3)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本,开展中毒事件样本的实验室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

(4)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

(5)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2.1.2.4卫生监督机构所

(1)在县卫计局领导下,对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执法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应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县卫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对突发中毒事件的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2.2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处置和保障装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演习和演练。

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用,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监测报告

3.1.1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中毒实时监测分析系统,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涉及的中毒病人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针对特定中毒或人群的强化监测工作;组织同级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毒物、突发中毒事件及其中毒病例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3.1.2报告

医院接到突发中毒事件报告或接诊可能系突发中毒事件的病例时,及时上报,并由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的机构,负责突发中毒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3.1.2.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及报告时限

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告工作。

3.1.2.2事件报告内容

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源、危害范围及程度、事件性质和人群健康影响的初步判定等,也要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危害进展、新的证据、采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对事件危害的预测、计划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的建议等。

进程报告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每天报告,对事件的重大进展、采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内容要随时口头及书面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毒物种类和数量、波及范围、接触人群、接触方式、中毒人员情况、现场处理措施及效果、医院内处理情况等详细描述,还要对事件原因和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提出建议。

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结束时呈交。

3.1.2.3评估与报告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及时总结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3.2风险评估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开展毒物及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中毒预警和制定防控对策提供参考。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或发现可能造成突发中毒事件的因素后,根据有毒物质种类、数量、状态、波及范围、接触人群以及人群中毒症状等,及时开展动态评估,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

4信息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通报卫生应急处理情况;并及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中毒应急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突发事件涉及的中毒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成立中毒卫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5.2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

达到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Ⅰ级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立即组织协调市(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Ⅱ级响应:

达到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Ⅲ级响应:

达到较大突发中毒事件后,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Ⅳ级响应:

达到一般突发中毒事件后,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响应措施

5.3.1组织协调

在县委、县卫计局统一领导、业务指导下,调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资源,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5.3.2现场处置

具备有效防护能力、正确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卫生应急人员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详细记录现场处置相关内容,按流程转运病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5.3.2.1脱离接触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控制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员,封锁危险区域以及封存相关物品,防止其他人员继续接触有毒物质。

5.3.2.2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存在毒物扩散趋势的毒物危害事件现场,一般分为热区(红线内)、温区(黄线内)和冷区(绿线内)。

医疗救援区域设立在冷区,并可结合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在医疗救援区域内设立洗消区、检伤区、观察区、抢救区、转运区、指挥区、尸体停放区等功能分区。

5.3.2.3现场洗消

在温区与冷区交界处设立现场洗消点,救援人员协助消防部门对重伤员进行洗消,同时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贵重物品的处理。

5.3.2.5现场检伤

现场检伤区设立在现场洗消区附近的冷区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对受累人员进行现场检伤。

参照通用检伤原则以及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特点,将中毒及受累人员分为优先处置、次优先处置、延后处置和暂不处置四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表示。

标红色必须紧急处理的危重症病人,优先处置;标黄色可延迟处理的重症病人,次优先处置;标绿色轻症病人或尚未确诊的受累人员,可不在现场处置;标黑色的死亡人员,暂不处置。

5.3.2.6病人转运

转运突发中毒事件现场的病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运前,对有严重污染病人应先行现场洗消处理,大量摄入毒物病人应予以现场催吐处理,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症病人应先行初步急救等现场紧急处理并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运。

(2)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中毒病人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并随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3)统一指挥调度,合理分流病人。

做好病人交接,及时汇总上报。

5.3.2.7后送医疗机构

按照统一安排,做好突发中毒事件受累人员的救治和观察。

根据毒物特点及病人情况,必要时对转运至院内病人进一步给予清除体表毒物的二次洗消,以及采取清除体内毒物等医疗措施,特别注意潜伏期较长和复合伤病人的院内观察和综合救治工作。

5.3.2.8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进入现场参与救援的人员,要了解各类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局限性,应根据毒物种类及危害水平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在没有适当个体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现场工作。

5.3.2.9公众的安全防护建议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特点和卫生防护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出以下建议。

(1)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后,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特点,暴露区域群众应转移到上风方向或侧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域,必要时应配备逃生防毒面具。

(2)发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后,应立即标记和封锁污染区域,及时控制污染源,切断并避免公众接触有毒物质。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要适时组织专家对是否终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及时决定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无同源性新发中毒病例出现,多数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5.5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应急措施

应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重点环节的人群健康监测,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3)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针对性开展中毒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保障措施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体系、技术、队伍、药品、物资、资金等保障,开展培训演练和公众健康教育等工作。

根据相关预案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专家提出本级基本解毒药品、器械(包括洗消等)、基本防护用品储备,以及基本现场检测设备和仪器配备的建议,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中毒事件卫生救援工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协助其做好解毒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用等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7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中毒事件:

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

同类事件:

指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及病人的临床表现相似的事件。

毒物:

在一定条件下(接触方式、接触途径、进入体内数量),影响机体代谢过程,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的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状态的外来物质。

中毒:

机体受毒物作用引起损害而出现的疾病状态。

暴露者: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毒物扩散区域范围内,并可能受到毒物危害或影响的人员。

包括在事件发生初期,难以判定是否有明确的毒物接触史、是否有不适症状和异常体征的人员。

暴露人数:

指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者数量的总和。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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