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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生产设备部生产管理制度

中牧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罗预混饲料厂

 

中牧股份长春华罗厂发[2014]3-1号

生产设备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长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相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长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厂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生产设备部主任

二、机构与职责

生产设备部副主任

生产设备部主任助理

 

(一)其职责为:

副主任负责生产设备部全面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生产设备部日常管理制度并强化执行力,针对企业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主任助理及主管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二)生产设备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生产设备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部门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生产设备部副主任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任助理及主管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四)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长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时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本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六)本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长春厂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长春厂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七)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八)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一)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设备部、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二)对从事电气、焊接、叉车驾驶、锅炉、电梯、油脂储运、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一)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三)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四)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电梯、锅炉

电梯及锅炉均属于特种设备,除带证操作工外,其它员工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操作。

违者给长春厂带来一切损失的,后果自负。

涉及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一)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二)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对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长春厂厂长,研究后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八、检查和整改

  

(一)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设备部组织本部门自行检查,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二)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长春厂厂长统一安排整改。

九、奖励与处罚

  

(一)生产设备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半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长春厂领导班子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厂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工位组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七)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八)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九)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生产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一)发生事故的工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报告,长春厂即向公司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二)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生产部各级领导或有关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领导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清洁卫生制度

(一)员工要保持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组长要保持办公台的整齐干净。

(二).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扫卫生,周末须进行大扫除(部门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设备保养、风扇、饮水机等都须清洁)。

(三).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由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四)不得随便在车间及厂内乱丢垃圾、胡乱涂画;卫生间须每天用水清洗

十一、车间生产秩序管理制度

(一)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鞋子按划分区域整齐摆放。

必须正确佩带厂牌,穿工作服上班。

不得携带任何个人物品上岗,如手机.MP3.手袋.食品等。

(二)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不得挤坐在一起,作业时须按要求带好手套或指套,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组长或直接领导反映,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

(四)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技术部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五)小零配件必须用蓝色胶盒盛放,一个盒子只可装一种零配件,安装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必须用红色胶盒盛放,所有的物料盒排成一行放于工作台面的左手边。

(六)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七)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八)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班组长同意并领取离岗证方可离开,限时十分钟内。

(九)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十)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十一)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十二)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十三)本车间鼓励员工提倡好的建议,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发奖励。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生产设备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部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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