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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含安全协议BF0208

(BF―2009―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研发楼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初装修工程的全部劳务及全部辅材、辅料、施工机械、施工工具、消耗材料等

2.2本合同劳务作业详细内容:

1、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除甲方供应材料及水暖电另行分包外及业主方另行分包的专业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初装修工程施工及所需材料设备。

(1)消防水池工程(含消防水池挖槽、防护、垫层、模板钢筋混凝土、防水基层、防水保护层等除防水层外的消防水池全部工作;

(2)基础工程:

人工清槽、打钎拍底、基础垫层、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基础砌体及基础回填土;

(3)主体结构工程:

模板、钢筋、混凝土、女儿墙全部工作(含结构预埋铁件、后浇带等);

(4)二次结构砌筑、混凝土板带、柱、小梁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全部二次结构工作;

(5)女儿墙内外抹灰、雨水口雨水斗留置、屋面保温层、找平层等即除防水层外全部屋面工作;

(6)内墙水泥砂浆抹灰、楼、地面垫层等全部楼地面内墙面初装全部工作;

(7)脚手架工程(含楼内外施工架子、防护架子、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操作棚、洞口防护、临边防护等结构施工期间现场所需全部脚手架);

(8)模板工程:

本工程全部模版工作(含加工、制作、安装、拆除、修整、码放等);

(9)钢筋工程:

本工程全部钢筋工作(含加工制作安装,预埋件、套管的制作安装,钢筋连接的套丝加工、套丝机、搬运、套筒安装等);

(10)施工中需发生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现场材料设备倒运、季节施工、临时设施、与其他专业工种的配合工作等;

(11)各类材料的进场卸车、场内二次倒运;出场材料的装车工作;

(12)结构验收前的结构修理及清理;

(1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防水卷材施工及钢结构不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

(14)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的工日费用;由于设计单位等方面原因而出现的短暂停工现象等均包含在本合同承包价格中,若发生不在另行追加;

(15)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等均包含在本合同承包价格中,若发生不在另行追加;

2.3甲方单位负责提供:

(1)钢筋、钢筋连接用的套筒、混凝土、架子管、扣件、脚手板、板材、方材、多层板、砌块、水泥、砂子、石子;

(2)甲方仅提供一级箱至三级箱的配电箱及电缆;消防环形主管线管材、消火栓;预埋件预留套管所用钢板;柔性防水套管;

(3)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混凝土地泵;标养室内的电气设备;

(4)工人宿舍、职工食堂的房屋;

(5)水电费、临水、临电设施及耗材由甲方提供;

2.4乙方单位负责提供:

(1)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材料、辅助材料等;

(2)甲方提供外的三级箱以下的所有配电箱、设备箱、移动电源箱、及电缆、电源线等;

(3)甲方提供塔吊混凝土地泵外的其它所有机械、设备,中小型机械、设备;手持机械电动工具等;

(4)施工人员全部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

(5)施工人员施工中使用所有工具;

(6)施工中所使用的所有消耗材料;

(7)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所需的全部人工;

(8)除前述明确由甲方提供之外的其他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

(9)工人住宿场所包括照明、给排水设施由甲方提供到位,乙方自备床铺等生活以及食堂灶具,生活区内卫生的清理打扫及垃圾清运。

住宿卫生及住宿条件达到北京市政府相关要求,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管理,乙方必须获取北京市政府关于食堂卫生许可等各项批准、检查、证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负责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由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施工区域及划分责任区(含现场道路、大门内外)范围内的卫生清扫等;

(10)本项分包工程开工直至分包工程结束,水电费由甲方提供,临水、临电设施及耗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现场所有临水、临电的维护及保管;

(11)为满足施工所必须发生的上述除甲方提供以外的临时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及费用;

(12)测量:

测量仪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所有测量、放线工作;

(13)试验:

设专职人员配合甲方的试验员对试块及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等工作;

(14)文明施工:

设专人打扫现场办公区及生活区、厕所及场区道路。

负责本工程政府要求的门前三包工作,负责本分包工程施工区域内的垃圾清运以及为达到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的发生的人工费用;

(15)塔式起重机基础、加工棚、木工棚、三级配电箱以外的配电箱及电缆电线、

(16)对其他分包商及供应商(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的其他分包商、供应商、业主指定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专业承包商)的配合工作:

包括在建筑及结构图上有明确尺寸标注的各专业预留洞口、配合水、电、暖、机电设备的预留预埋、结构预留洞;服从甲方协调,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供其他分包商合理免费使用;提供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所有已搭设完毕的脚手架免费提供现场所有施工方使用

(17)所有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及在图纸上显示(含指定图集)的预埋件等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玻璃幕墙预埋件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

(18)乙方应及时将所购进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送达项目部;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整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2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至本工程竣工结束。

发包人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

限:

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等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考,

职责为考勤员。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北京市,

家庭住址: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8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两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10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0.5%。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施工中所使用的全部消耗材料及全部施工工具、用具、全部(除塔吊、混凝土地泵外)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执行。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乙方承担其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上涨和下跌的相关风险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

/,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其中人工费/元。

28.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综合单价为元/m2,其中:

地上结构、地下结构、二次结构、初装修、辅料、机械等综合单价合计元/m2

另:

2.2.1条2.4条所含全部工作、内容均全部包括在元m2之内。

28.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日。

28.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协商解决,计算规则为协商解决,单价为/。

28.10.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同北京市预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8.10.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

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29.1.2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的工人生活费或一定比例的工人工资。

29.1.2发包人每月30日支付工人生活费或一定比例的工人工资。

29.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29.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0、违约责任:

30.1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2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3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1.4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1.5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2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30.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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