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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LT

 3.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一种营销商品或服务的方式。

 4.《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巴黎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联盟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该其他成员国优先授予其工业产权的原则。

 5.《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是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给予保护。

6.《伯尔尼公约》中的限制保护原则是指任何非同盟成员国如未能充分保护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作者的作品,成员国可对首次出版时系该非同盟成员国国民而又不在成员国内有惯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

如首次出版国利用这种权利,则同盟其他成员国对由此而受到特殊待遇的作品也无需给予比首次出版国给予的更广泛的保护。

但是,上述任何限制不影响在此种限制实施之前作者在同盟任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已经获得的权利。

7.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可再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使用,也可自己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

其中,受让方利益最小,但支付的使用费最低。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效力在于: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4.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5.托收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6.所谓信托收据是由买方向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出售货物后所得的货款亦应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

通过这种办法,买方在付款之前,就可以取得货物,并可及时转售货物获得利润,然后再用出售所得于汇票到期日偿付汇票金额,以达到通融资金的目的。

7.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和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出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8.不可撤销信用证系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就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根据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议付或承兑,或保证付款、议付或承兑。

9.单证一致原则是指: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承兑和议付行不得接受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如果受益人或付款、承兑、议付行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无权拒绝付款、承兑、议付,开证行无权拒绝偿付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

1.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并依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润、承担亏损的企业。

    

3.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投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并取得向造成投资风险的东道国政府进行索赔的权利。

 

4.《多边投资担保公约》中的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发展中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普遍赞成采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外交保护权的使用。

       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一方。

该原则要求成员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的三个贸易领域。

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1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2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4条。

       2.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

        3.补贴是指在一成员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

它包括“政府的行为涉及一项直接的资金转移(即赠予、贷款和资产投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预定收入的扣除或不征收(即税收方面的鼓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会组织或信托机构支付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所列举的、一般由政府行为承担的作用”;以及政府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和“由此而授予的利益”。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2.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近因应当是对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地、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与哲学上的因果尚有不同。

保险法中的近因,更强调法律后来的公平合理性,而不拘泥于通常所谓的因果关系。

在多个原因导致一个事故发生时,法院强调的是主因的作用。

主因在时间上不一定是最接近的原因。

是否是主因,由法院来判断。

货物损失的发生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之内,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3.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直接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损失的只与单独一方利益有关的船舶或货物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

因此,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4.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

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所具有的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正式保单背面有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则不予登载。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方面,各国法律与国际惯例有各不相同的规定。

5.所谓实际全损,按照英国保险法解释,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6.定值保险单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7.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单。

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可能启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费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

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金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

8.重复保险单是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如为不当得利之目的恶意从事重复保险,则保险合同无效。

1.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又称“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简称为ADR。

是指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2.联合调解联合调解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仲裁机构共同创立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

具体做法是:

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则争议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者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者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特定国家的法院解决的法院管辖权确定方法。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可以依据法律作出上述约定。

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各国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作出的选择。

4.平行诉讼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

由于各国法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地,以及他们之间达成的管辖权协议等实施管辖,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

5.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对一国而言,凡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它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即便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相同的国家,但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该国境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标的位于该国境外者,均可视为国际商事仲裁。

6.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指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机构,这些机构均有其特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多数还有其仲裁规则,许多还有专门的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册。

7.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规则是指各仲裁机构、各有关组织或团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约定的或仲裁庭决定的关于如何进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它们本身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然而,它们具有契约的性质,即一旦被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采纳,就在这些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拘束力,其前提条件是不违背有关国家的仲裁法中的强制性的规定。

1.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

2.居住国原则居住国原则,也称“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即环球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

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也是国际税法的核心,也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4.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5.国际逃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6.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7.联属企业联属企业,又称关联企业,一般指存在着一定的股权关系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与分公司。

跨国联属企业,即指分布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有各种股权关系或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

8.直接导管公司

纳税人要想利用第三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一般需要通过在第三国设立子公司来实现。

这种以利用第三国税约为目的而设立的子公司通常称之为直接导管公司。

1.国际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

在国际经济法框架下,国际条约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它们相互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建立和协调相互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订统一的行为规则。

2.自由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社会物质财富。

作为国际贸易法一个基本原则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即指国际贸易法的目标是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决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等等),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上逐步消减关税及其他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

按照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大大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

因此,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

4.实际承运人是《汉堡规则》增加的概念,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

,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5.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

6.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单证一致原则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信用证方式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即: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承兑和议付行不得接受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如果受益人或付款、承兑、议付行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无权拒绝付款、承兑、议付,开证行无权拒绝偿付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

7.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都规定了国民待遇。

8.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技术拥有独占或垄断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再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

其受让方利益最大,但支付的使用费最高。

9.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担保人)应客户(借款人)要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承诺在受益人出示信用证所规定的违约证明和票据时即向受益人付款。

10.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根本违反合同

2.托收

3.排他许可合同

4.特别提款权509

5.国际重叠征税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557

2、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271

3、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335

4、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48

5、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73

6、简述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681

7、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436

8、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280

9、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562

10、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84

11、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12、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579

13、简述跟单托收的概念及种类。

247

14、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500

15、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609

16、简述发价的构成条件。

185

17、简述专有技术的特点。

18、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

513

19、简述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396

20、简述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617

21、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325

22、简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509

23、我国仲裁立法如何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612\617

2、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483

3、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212

4、试论典型的国际融资租赁模式。

532

5、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351

6、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588

7、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304

8、试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

395

9、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206

10、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493

11、试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

4770404

12、试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内容。

212

13、试述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584/58

 第3章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27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原则。

212-214 

简述跟单托收的概念及种类。

246-248;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206-209

试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内容。

212-214

如何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损害赔偿救济?

203-205

简述一项有效“发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85-186;

试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51-254

简述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概念和区别。

248

第4章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280-282     

第5章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335

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351-354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301,326 

第6章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436-441

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483-489,423-426 

简述《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性质和内容。

464-465

试述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内容及对国际投资法制的意义。

469-470

试析TRIMs协议主要内容及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468

第7章简述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557;

试论典型国际融资租赁模式。

532-534

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563-564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500-501

简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509

简述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557;

试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条款及其作用。

513-515

简述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532

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的内容。

513-515

第8章

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588-592

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608-612

试述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584-588  

简述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类别。

574

第9章 如何确定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628-629  

第10章我国仲裁立法如何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

697  

试述国际经济争端各种解决方式及其特点。

67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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