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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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增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
疗事故办理条例》,联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拟订本规范。
一、手术分类
主要依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样手术。
(二)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必定难度的各样重要手术。
(三)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样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往常有小手术。
注:
微创(腔内)手术依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获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全部手术医师均应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之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之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获得
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担当主治医师3年之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之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担当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当副主任医师3年之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当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司医师指导下,逐渐展开并娴熟掌握丁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娴熟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司医师指导下逐渐展开丙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娴熟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司医师指导下,逐渐展开乙类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司医师指导下,适合展开一些甲类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娴熟掌握乙类手术,在上司医师指导下,逐渐展开甲类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展开甲类手术,亦可依据实质状况独自达成部分甲类手术、新展开的手术和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娴熟达成甲类手术,特别是达成新展开的手术或引进的生手术,或重要探究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种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重点。
(一)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存案。
特别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依据科内议论
状况,签订建议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存案。
3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5展开重要的生手术以及探究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集体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行。
对重要波及生命安
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二)特别手术
凡属以下之一的可视作特别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术者系特别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有名专家、学者、有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
3各样原由致使毁容或致残的。
4可能惹起司法纠葛的。
5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高风险手术。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异地行医一定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8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科内议论,科主任署名报医务处(科)审察,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
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别的,在急诊或紧迫状况下,为急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临机能断,争
分夺秒踊跃急救,并实时向上司医师和总值班报告,不得延迟急救机遇。
注:
已进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的医院需规定相应的署名手续。
五、各级医院手术范围
1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域的地区供给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备预防、保健和痊愈服务并肩负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课和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疗机构;是省或全国的医疗、预防、教课和科研相联合的技术中心,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可达成甲乙丙丁各种手术,但应重视甲乙类手
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升,并重视围手术期的准备和办理。
2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域供给以医疗为主,兼备预防、保健和痊愈医疗服务并肩负必定教课和科研任务的地域性医疗机构,达成乙丙丁各种手术,重视乙丙类手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升,并重视围手术期
的准备和办理。
二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可展开部分甲类手术。
3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
是向一个社区供给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痊愈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达成丁类手术,并应注意其质量水平的提升;一级甲
等医院经卫生主管部门赞同,可展开部分丙类手术。
4一级医院(卫生院)以下的外科、专科医疗机构的手术范围,由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专科医院手术范围,依据实质状况能够适合调正,但需报请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六、管理要求
1各级医院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执行“手术范围”,展开规定范围外手术由所在科室依据其实质工作能力和水平初定后报医院审察,并上报各市(区)卫生局赞同后执行。
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降一级执行,直至取
消手术资格,并报主管局存案;从头恢复手术级别,经须医院和主管局查核后裁定。
2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拥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卫技人员所展开的手
术,原则上按同级他人员标准相应降一个级别执行;能否具备相应的条件,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审察确立。
3超范围手术需依据医护人员构造、技术水平、基础设备、设备条件、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主管局审批赞同方可进行。
若遇紧迫特别状况,医院或医师超范围展开与职、级不相当的手术,需应邀请上司医院会诊并电话报请主管局赞同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二级医院展开甲类手术,
需报市卫生局赞同后方可进行。
科研性项目手术一定征得患者或家眷赞同。
4超范围(医院、医师)手术的审批程序:
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议论赞同后,报主管局赞同。
申请赞同时需供给以下资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医院有关科室、医护人员学历、职称、技术展开状况,设备、基础设备条件及平时技术质量查核状况;③近二年本科室重要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发生状况统计;④展开生手术的可行
性论证报告;⑤人员深造学习状况;⑥能否有上司指导医师;⑦其余需要供给的资料。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察、现场观察、评审察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签复。
二级医院新展开甲类手术的,
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后报各市卫生局审批。
5各级医院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查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查相应的责任。
明确各级医院、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
护患者利益的有效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院、各级医师一定严格依照执行。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
(苏卫医〔2002〕51号文下发)
为了保证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增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办理条例》,联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拟订本规范。
一、手术分类
主要依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样手术。
(二)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必定难度的各样重要手术。
(三)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样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往常有小手术。
注:
微创(腔内)手术依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外科手术分类
一、一般外科
甲类手术:
(1)复杂胰腺癌根治术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
(4)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5)胰管空肠内引流术,胰管切开取石术
(6)颈动脉及体动脉瘤切除术
(7)腹主动脉瘤切除、大血管移植术
(8)甲状腺癌颈淋奉承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
(9)腹腔内肿瘤联合三种以上脏器切除术
(10)新展开的各样手术
(11)复杂的腹部腹腔镜及内镜的诊断手术
乙类手术:
(1)甲类手术之外的肝、胆、脾的各样手术
(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
(3)肝、脾伤害的办理
(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肠切除术
(5)结肠癌根治术
(6)甲类手术之外甲状旁腺各样手术
(7)改进根治性乳癌切除术
(8)门静脉高压的各种分流术及断流术
(9)胸、腹联合伤害的救治手术
(10)复杂环状痔切除术
(11)复杂高位肛瘘切除术
丙类手术:
(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
(2)小肠切除术
(3)腹部伤害剖腹探查术
(4)胃肠造瘘术、符合术
(5)胃肠穿孔修理术
(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
(7)纯真胆囊切除术
(8)纯真乳房肿块切除术
(9)PTC及PTCD技术
丁类手术:
(1)阑尾切除术
(2)疝修理术
(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
(4)痔核切除、肛旁脓肿切开引流
(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6)清创缝合术
(7)静脉切开术
二、气度外科
甲类手术:
(1)法四、法三矫治术
(2)伴肺动脉高压的房室缺损修理术
(3)主动脉缩窄胸腹主动脉瘤血管再造术
(4)心脏多瓣膜置换及成形术
(5)冠状动脉架桥术
(6)复杂的心内畸形矫治术
(7)主动脉瘤切除术
(8)复杂纵隔肿瘤切除术
(9)复杂食管癌切除术
(10)右心耳下腔静旁路移植术
(11)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包含隆凸切除术)
(12)心脏室壁瘤切除术
(13)颈动脉内膜剥脱术
(14)腹主动脉瘤手术
(15)肺减容术
(16)全胸膜全肺切除术
(17)新展开的其余各样手术
乙类手术:
(1)心包部分切除术
(2)房缺室缺修理术
(3)心脏单瓣膜置换术、扩充分别术及成形术
(4)动脉导管未闭手术
(5)胸腔镜协助胸内手术
(6)全肺及肺叶切除术
(7)胸膜切除术
(8)纵隔肿瘤切除术
(9)支气管成形术(袖状肺切除术)
(10)胸廓成形术
(11)人造血管移植术
(12)食管癌根治术
(13)颈部血管瘤切除术
(14)除甲类之外胸腔探查术
(15)心包开窗引流术
(16)膈肌破碎修理术
(17)肺破碎修理术
(18)心脏破碎修理术
丙类手术:
(1)胸壁软组织良性瘤切除术
(2)血气胸开胸控查术
(3)脓胸开放引流术
(4)胸壁结核病灶消除术
(5)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
(6)贲门、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
(7)肺大泡切除术
(8)肺楔形切除术
(9)食管憩室切除术
(10)食管光滑肌瘤切除术
丁类手术:
(1)胸壁伤口清创缝合术
(2)胸腔穿刺术
(3)胸腔闭式引流术
三、神经外科
甲类手术:
(1)经幕后下入路各样肿瘤切除术
(2)复杂性动脉瘤夹闭术
(3)复杂性动静脉畸形切除术
(4)自体(异体)肾上腺髓质或黑质脑内移植术
(5)高颈段或脑干肿瘤切除术
(6)难度较大的深部脊髓病变手术
(7)复杂性的颅底外科手术
(8)立体定向手术
(9)复杂神经外科介下手术
(10)新展开的各样手术
乙类手术:
(1)除甲类之外各样颅内肿瘤、颅内动脉瘤、血管畸形和介下手术
(2)椎管内外各样手术(包含一般病变脊髓手术)
(3)各样神经符合术
(4)颈动脉内膜剥脱术
(5)颅内外血管符合术
(6)经蝶垂体手术
(7)各种颅骨手术
(8)各种经颅骨钻孔减压、引流、抽吸手术
(9)全脑血管造影术
丙类手术:
(1)各样复杂头皮外伤清创术
(2)各样头皮肿瘤切除术
(3)各样外生骨疣切除术
(4)经颈动脉穿刺化疗术
(5)开放性颅脑外伤清创术
(6)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
(7)颅骨成形术
(8)各种颅内血肿消除术
(9)椎板切除减压术
(10)四周神经或神经节关闭术
(11)脑脓肿手术
(12)脑室穿刺引流术
(13)脑室—腹镜引流术
(14)大脑半球肿瘤手术
丁类手术:
(1)各样轻度头皮外伤清创术
(2)头皮及颅骨肿瘤切除术
四、泌尿外科
甲类手术:
(1)各样复杂巨大的肾上腺手术
(2)波及肾主要血管手术
(3)同种异体肾移植手术
(4)腹膜后淋巴打扫术
(5)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
(6)复杂尿路修理术
(7)肾癌根治术
(8)前列腺癌根治术
(9)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
(10)新展开的各种手术
乙类手术:
(1)较复杂的肾脏手术如:
根治性肾除术、肾部分切除术、复杂性肾结石手术
(2)肠管代输尿管手术
(3)膀胱扩大手术
(4)泌尿系造瘘的修理、成形手术
(5)前列腺摘除术
(6)经腹腔镜手术
(7)经皮肾镜手术
(8)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TORP)
(9)肾上腺切除术
(10)输精管符合术
(11)体外震波碎石疗法
(12)阴囊阴茎手术
丙类手术:
(1)纯真肾切除肾造瘘术
(2)输尿管符合术
(3)经直肠前列腺活检术
(4)精索静脉高位结扎
(5)膀胱部分切除、修理术
(6)交通性鞘膜积液高位结扎术
(7)睾丸降落固定术
(8)输尿管镜检查术
丁类手术:
(1)纯真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
(2)膀胱穿刺造瘘术
(3)睾丸鞘膜翻转术
(4)睾丸一付睾切除术
(5)尿道扩充术
五、骨科
甲类手术: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肩、踝)
(2)带血管指趾再造术
(3)特别部位骨关节巨大肿瘤切除术
(4)骶骨肿瘤切除术
(5)臂丛神经伤害修复术
(6)脊椎前路手术(颈、胸、腰)
(7)颈肋切除术
(8)脊柱侧弯矫形术
(9)疑难复杂手术,科研手术
(10)驼背改正术
(11)上颈椎后路手术
(12)新展开的各样手术
乙类手术:
(1)脊柱侧弯矫形术
(2)先本性髋脱位手术
(3)半骨盆切除术
(4)骨盆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
(5)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
(6)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7)骨关节肿瘤切除术
(8)断肢(指、趾)再植
(9)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
(10)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包含惯例手术及椎间盘镜)
(11)脊柱结核病灶消除术
(12)胸椎管狭小减压术
(13)B超指引下的穿刺活检
(14)四肢骨折交锁髓内针内固定术
(15)四周神经伤害(缺损)的修复术
(16)关节镜手术
丙类手术:
(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伸术
(2)腱鞘囊肿切除术
(3)拇指外翻矫形术
(4)四肢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
(5)四肢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6)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消除术
(7)截肢(指、趾)术
(8)关节交融术
(9)三翼钉固定、拔钉术
(10)骨疣切除术
(11)良性骨肿瘤刮除植骨术
(12)月国窝囊肿切除术
丁类手术:
(1)关节脱位手法复位
(2)关节腔切开引流术
(3)骨牵引术
(4)常有骨折手法复位术
(5)植皮术
(6)筋膜空隙综合症切开减压术
(7)截指(趾)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1 号
《医疗事故办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四月四日
医疗事故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办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次序,保障医疗安全,促使医学科学的发展,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例、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惯例,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第三条 办理医疗事故,应该依照公然、公正、公正、实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责任明确、办理适合。
第四条 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伤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伤害致使严重功能阻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伤害致使一般功能阻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显然人身伤害的其余结果的。
详细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订。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一定严格恪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例、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惯例,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该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例、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惯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许装备专(兼)职人员,详细负责监察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状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供给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当保存病历资料。
因急救急危患者,未能实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该在急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禁止涂改、假造、隐藏、销毁或许强抢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许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余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许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供给复印或许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许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许复制病历资料时,应该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许复制病历资料,能够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详细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医疗举措、医疗风险等照实见告患者,实时解答其咨询;可是,应该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结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该拟订防备、办理医疗事故的方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事故的伤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许发现医疗事故、可能惹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许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该立刻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该实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许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许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该立刻进行检查、核实,将有关状况照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告、解说。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该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以下重要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致使患者死亡或允许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致使3人以上人身伤害结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十五条 发生或许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立刻采纳有效举措,防止或许减少对患者身体健康的伤害,防备伤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议论记录、疑难病例议论记录、上司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建议、病程记录应该在医患两方在场的状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能够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存。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惹起不良结果的,医患两方应该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存;需要查验的,应该由两方共同指定的、依法拥有查验资格的查验机构进行查验;两方没法共同指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惹起不良结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存的,医疗机构应该通知供给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出席。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两方当事人不可以确立死因或许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能够延伸至7日。
尸检应该经死者近家属赞同并署名。
尸检应该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肩负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两方当事人能够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能够委派代表察看尸检过程。
拒绝或许迟延尸检,超出规准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许迟延的一方肩负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该立刻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寄存时间一般不得超出2周。
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赞同,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存案后,由医疗机构依照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判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对于重要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许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办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应该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判定;医患两方磋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由两方当事人共同拜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判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收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