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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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裁量标准

1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一次

责令改正

发布三次以下

处500元罚款

发布三次以上

处1000元罚款

2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用人员5人以下

责令改正

招用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

处500元罚款

招用人员10人以上

处1000元罚款

3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用人员5人以下

责令改正

招用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

处500元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招用人员10人以上

处1000元罚款

4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

5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招用人员备案手续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每招用1人处以500元罚款。

6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收取人员5人以下

处3000元罚款

收取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

处4000元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收取人员10人以上

处5000元罚款

7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收取人员5人以下

每人500元罚款

收取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

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收取人员10人以上

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9

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0

违法介绍童工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1

无照(无登记、备案)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2

未按规定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3

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员3人以内

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和500元以内罚款

涉及人员3人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15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者备案手续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涉及人员3人以内

责令改正并可给500元以内罚款

涉及人员3人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人以下

按每人500元罚款

5人以内10人以下

按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人以上20人以内

按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者20人以上

按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3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的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

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1倍赔偿金

2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人以下的

按每人100元额度处罚款

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按每人200元处罚款

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按每人300元处罚款

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按每人400元处罚款

属于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涉及20人以上的或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按每人500元处罚款

27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的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

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1倍的赔偿金

28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的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

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1倍的赔偿金

29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的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

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责令按相当于应付金额1倍的赔偿金

30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1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2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3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4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5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6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7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8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5000元标准给予处罚。

39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内的

可按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可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可按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12个月以上的

可按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40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变造

对单位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伪造

对单位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1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

可按瞒报工资数额1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或瞒报职工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可按瞒报工资数额1.5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40%以下的或瞒报职工人数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可按瞒报工资数额2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40%以上的或瞒报职工人数40人以上的

可按瞒报工资数额3倍处以罚款

42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内的

可按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可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可按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12个月以上的

可按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43

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无法确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职工20人以下的

可按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涉及职工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可按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涉及职工50人以上80人以下的

可按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涉及职工8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可按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涉及职工100人以上的

可按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可按20000元最高处罚额度处罚款

44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数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2倍以内罚款

骗取数额较大,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5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两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违法所得较大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两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违法所得较大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47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两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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