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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钢管研究院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钢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活动,表彰研究院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国家、**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研究院在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工艺装备研究、标准研究、信息技术研究、试验检测、期刊编辑及技术改造等过程中所产生技术成果的评审及奖励,以及科技服务创效的核实和奖励。

第三条研究院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市场部是研究院科技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和不断完善研究院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研究院科技奖励成果的征集、汇总和初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负责根据院长办公会审批意见和公示结果,印发奖励文件,制作奖励证书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研究院设立“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革新奖”和“科技服务创效奖”,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科技成果转化创效奖”、“知识产权成果奖”等执行《宝鸡**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技术发明奖

第六条研究院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每年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3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项。

第七条技术发明奖申报条件

(一)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改进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其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二)核心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其专利权人或共同专利权人是公司;

(三)技术发明原则上已推广应用。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

(一)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推进公司和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核心技术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经实施(包括转让、许可其他部门或个人实施)后已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公司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核心技术已获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且经实施后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虽未实施,但对后续技术发展或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技术发明人应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并在专利证书上署名。

研究院中层及以上领导不作为研究院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员。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第三章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研究院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每年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5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

特殊情况下设立特等奖,一般不超过1项,由院长办公会根据推荐的一等奖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进步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突破,对公司形成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方面有重要贡献,或增加了公司现有产品技术含量,或提升了公司或行业制造工艺技术水平;

(二)技术水平较高。

技术难度大,解决了公司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成果整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外或行业领先水平;

(三)成果已通过鉴定或第三方检测评价,或者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四)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

第十二条科技进步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

(一)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形成的产品或技术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形成的产品或技术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水平,形成的产品或技术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三条研究院科技进步奖授予对成果有重要贡献的研发团队的骨干成员。

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设计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五条对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过程提供行政支持、管理、协调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研究院中层及以上领导不作为研究院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授奖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第四章技术革新奖

第十七条研究院技术革新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每年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5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

第十八条申报技术革新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能显著提高试验检测能力、检测效率,提升标准制修订水平或信息技术水平等,促进了公司和行业现有技术的升级换代;

(二)技术实用性和推广性强,解决了生产检测、标准规范及信息管理等瓶颈难题,具有在公司推广使用的必要;

(三)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成熟的技术。

第十九条技术革新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

(一)在生产检测中解决较大技术难题或者显著提高试验检测能力、检测效率,提升标准制修订水平或信息技术水平等,创造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生产检测中解决技术难题或者较大提高试验检测能力、检测效率,提升标准制修订水平或信息技术水平等,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条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研究院中层及以上领导不作为研究院技术革新奖主要完成人员。

授奖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第五章科技服务创效奖

第二十一条科技服务创效奖主要指科技服务人员利用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科技支持政策,争取的公司外部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重点奖励科技管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二十二条申报科技服务创效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项目已获公司外部立项。

(二)科技项目外部专项经费已到账。

第二十三条科技服务创效奖奖励标准如下:

科技项目外部专项经费到账后,以财务到账凭证为依据,提取专项经费的1-3%(具体提取比例由科技市场部提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决定)作为科技服务创效奖奖金,其中:

60%奖金奖励科技管理及相关服务人员,由科技市场部牵头分配;40%奖金奖励相关研发人员,由相关部门或项目组自行分配。

第六章征集和申报

第二十四条研究院科技奖励实行限额申报制度(科技服务创效奖据实申报),每年第二季度进行科技奖励征集和申报工作。

科技市场部应印发奖励征集文件,下达申报限额,明确申报时间,确定申报书格式和附件资料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组织成果完成人员填写申报书,按时提交申报书和相关附件资料。

同一成果有多个部门完成人员的,应协商好申报部门,原则上应由第一完成人所在部门负责申报。

第二十六条同一技术内容或类似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由不同部门申报参加研究院科技奖励评审,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未授奖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程序在以后年度再次申报。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成果,再次申报,应间隔一年以上。

第七章评审授奖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市场部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科技市场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应要求申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对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将中止评选。

第三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科技市场部在研究院内网进行公布,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一条研究院科技奖励设专家评审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7-11人,主要从研究院领导、各部门领导及研究院技术带头人中产生。

专家评审组主要负责申报成果的初评工作,应遵守评审纪律,对申报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公平公正,同时要做到遵守研究院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科技奖励的初评按以下规则表决:

(一)初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初评时,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应在评审会议时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审组提问。

第三十三条科技奖励初评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成果完成部门的领导和技术带头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部门成果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的成果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科技市场部汇总整理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初评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初评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研究院发文进行授奖。

第八章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研究院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公示初评结果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应自公示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市场部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部门或个人对技术发明奖的实施状况、有效性等提出异议,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部门或个人对科技进步奖成果的创新性、信息真实性、主要完成人及排序等提出异议,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异议采取实名制,部门异议的,部门负责人应在异议材料上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个人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四)科技市场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密。

(五)申报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异议的处理,对存在异议或异议未处理完毕的成果不予授奖。

(六)对成果等级不实行异议制。

科技市场部将不受理对成果等级的异议。

第九章奖励

第三十八条研究院科技奖励证书由研究院统一制作发放;奖金由研究院科技市场部提出申请,报请国家**天然**管材工程中心领导批准后统一下发,同时按照国家、**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获奖项目不能重复记奖,就高不就低。

第三十九条科技奖励标准

技术发明奖奖金:

一等奖:

3万元/项;

二等奖:

1万元/项。

科技进步奖奖金:

一等奖:

3万元/项;

二等奖:

1万元/项;

特等奖予以重奖,奖金另定。

技术革新奖奖金:

一等奖:

0.8万元/项;

二等奖:

0.3万元/项。

科技服务创效奖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奖金标准可根据研究院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申报获得的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科技奖励有关奖金分配,具体执行《关于印发获得上级及地方政府、行业等各级科技类奖励奖金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院科技〔2019〕5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获奖部门应在奖金发放完毕后将个人签名的发放清单报科技市场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于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奖励的,经查实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参与研究院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研究院将取消其下次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给予适当的批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修订人:

赵勇

本制度审核人:

张峰

本制度审定人:

刘云

本制度批准人: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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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修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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