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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与金融统计论文

货币与金融统计论文

 

 

关于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

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

 

摘要

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日益看中对经济的调控。

广义货币供应量作为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变量,与收入、消费、投资、价格、国际收支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联系,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各国的经济来往更加密切。

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结构差别很大,各国的货币供应量结构体系和统计口径标准各不一样。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提高成员国货币金融统计对风险的敏感性,增强不同国家之间主要金融指标的可比性,曾于1997年定制并颁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随后又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

MFSM为货币供应量统计提供了概念框架体系和基本方法,是当今指导各国货币供应量统计的重要文件。

在当今经济、金融因素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应如何科学地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及时的调整,是各国货币当局长期面临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对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口径的划分,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国际准则,以及国内外广义货币统计的现状的对比等方面进行研究,找出我国在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中的不足,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

MFS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货币层次金融资产

 

一、于货币统计与货币层次划分4

二、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国际准则4

2.1旧版MFS对于广义货币统计框架体系的规定5

2.2新版MFS对于广义货币基本组成部分的规定6

三.国外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11

3.1美国11

3.2日本12

3.3欧盟12

四.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历史13

4.1我国最初的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的内容14

4.1.1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14

4.1.2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15

4.1.3货币供应量的统计15

4.1.4货币供应量的公布16

4.1.5附则16

4.2我国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的两次修订17

4.2.1.2001年的修订17

4.2.2.2002年的修订17

4.3我国拟修订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的备选方案17

4.3.1对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分类进行修订18

4.3.2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备选方案19

五.我国在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21

5.1我国在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21

5.1.1资产划分的“双重标准”问题21

5.1.2合并报表过程中出现的统计规则不一致和非完整性问题22

5.2我国在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改进措施22

5.2.1改进广义货币供应量计量方法22

5.2.2扩大货币统计的监测范围23

5.2.3扩大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金融工具范围23

 

一、于货币统计与货币层次划分

货币供应量的统计与货币层次的划分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货币主义的影响下,美联储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货币统计与货币层次的划分,并于70年代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随后,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纷纷效尤,根据自身金融结构的特征,编制相应的货币统计与货币层次划分的具体范畴。

但在货币统计与货币层次划分的具体实践上,并没有一个可供所有国家遵守的成例。

从横向看,各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国对货币层次的划分并无统一的界定;从纵向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广泛的金融创新创造了许多新型的资产,这些资产不仅具有较高的收益,而且还有很高的流动性。

加之,随着交易技术和交易制度的发展,各种金融工具之间流动性的差异逐步缩小,同一个国家对货币层次的划分也随着金融创新而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

货币统计与货币层次的划分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无论各国在进行货币统计与界定货币层次的划分范围时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仍在许多方面保持了规范性的要求,无论各国如何定义,仍然有可能采用一种统一的“格式”为有关国家编制广义货币总量。

二、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国际准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提高成员国货币金融统计对风险的敏感性,增强不同国家之间主要金融指标的可比性,曾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anualOnMonetaryandFinancialStatistics),随后分别于1997、2000年两次修改。

《统计手册》为货币供应量统计提供了概念框架体系和基本方法,是当今指导各国货币供应量统计的重要文件。

2.1旧版MFS对于广义货币统计框架体系的规定

在1997年版的《统计手册》中,对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一般性原则、货币定义和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给了具体表述:

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原则:

货币在经济政策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中央银行在编制货币供应量时必须依据机构组织和市场特点,以满足政策制定和经济分析的需要。

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各国在编制货币供应量时,主要考虑的应当是本国经济、金融特点,以实证分析为主要依据。

货币定义:

货币是金融中介机构的负债,包括流通中现钞、可转让存款和近似的公众金融资产,其中,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指存款金融部门,金融工具包括以本币面值和外国货币面值两种。

哪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被包括在广义货币统计中,应当通过实证性研究确定,在不同方案中选择与宏观经济变量——通货膨胀和名义经济产出——最具密切关系的作为确定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标准。

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

M0:

现金,本币流通中现金;

M1:

狭义货币,M0+可转让本币存款和在国内可直接支付的外币存款;

M2:

狭义货币和准货币,M1+一定期限内的(三个月到一年之间)单位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外汇存款+CDs

M3:

广义货币,M2+外汇定期存款+商业票据+互助金存款+旅行支票。

2.2新版MFS对于广义货币基本组成部分的规定

随着金融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货币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展,仅仅采用金融中介的负债已经不能完全反映货币的内容,也不能涵盖所有成员国的货币构成,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版的《统计手册》对货币和货币分层的定义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在2000年版的《统计手册》中,取消了对货币和货币分层的定义,转而采用更为原则和笼统的方法规范货币供应量统计。

新《统计手册》认为,无论国家如何定义,广义货币总量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即金融资产的种类、货币持有者的种类以及货币发行者的种类。

广义货币就是特定部门发行的、由特定部门持有的具有充分货币性的金融资产。

因此以下由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金融资产的种类

货币是具有特定属性的金融资产,具有四个基本功能:

交换工具、价值储藏、记账单位和延期支付标准(即能够将金融合同中的目前价值与未来价值联系起来,如银行承兑汇票)。

人们持有以不同金融资产形式表现出来的货币,就是用来作为交换工具或是价值储藏的手段。

在编制广义货币总量时,有必要对各种金融资产的货币化程度进行评估,重点是看每种金融资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流动性和储藏手段。

最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是现钞和可转让存款,因为它们可以被用作交换手段,也就是它们能够以全部面值立即购买产品、服务以及金融和非金融资产。

如果要将除现钞和可转让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广义货币总量之内,它们就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流动性。

对广义货币总量中包含的金融资产的选择也反映了对其流动性和作为实际价值储藏手段的作用进行权衡。

《统计手册》根据流动性和价值储藏功能两个主要标准,判定某种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货币。

《统计手册》提出了特定的金融资产是否应当归入广义货币的决定因素:

第一,交易成本。

许多种类的存款以及一些类型的证券都可以转换成为现钞或是可转让存款,并且不以费用或其他收费的方式产生显形成本,或以拖延转换过程的方式产生隐性成本。

相反,某些金融资产的转换将会产生大量交易成本或长时间的拖延。

第二,可分性。

在某些情况下,广义货币的定义只包括特定小面值的金融资产。

在那些编制几种货币总量的国家,要经常对大小面值进行区分。

第三,期限。

期限是广义货币组成部分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

在有些情况下,广义货币总量的结构从期限短的部分开始,逐渐上升到长期存款或证券包括在内。

第四,收益。

总的来说,处于逐渐上升的总量部分其收益率总是要高于低层次总量中的升息资产部分。

可以属于广义货币范畴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

法币、可转让存款、储蓄存款、旅行支票、外币存款、储蓄贷款协会和建筑协会或信用社等机构发行的存款凭证、回购协议、短期证券、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商业票据、中期证券。

而贷款、股票和其他权益、金融衍生工具、保险技术保证金、应收账户,通常不包括在货币范围内。

二、货币持有部门

《统计手册》指出:

广义货币总量通常只包含经济部门中特定部门的指定金融资产。

主要是根据各个部门持有货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大小,来决定哪些部门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以纳入广义货币总量。

在货币持有部门的确定上,各国基本都遵守共同的标准:

1、公共和其他非金融性公司,具体包括各类企业;

2、中央政府之外的其他政府单位,包括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附属的事业单位;

3、住户和为住户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如社区公益性组织);

4、金融性公司部门中除存款性公司(包括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之外的所有机构单位,包括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投资信托、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按照《统计手册》规定,上述四类机构所持有的符合货币条件的金融资产,应当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

三、货币发行部门

《统计手册》规定,货币应当是存款性公司的负债,即存款性公司是货币发行人。

在有些国家,存款性公司可能是唯一的货币发行者。

其他国家的广义货币总量可能包括金融性公司以外的机构单位发行的负债,特别是有中央政府或公共非金融性公司发行的负债。

归纳IMF《统计手册》对货币的描述,可以把货币大致定义为:

货币是具有一定流动性和价值储藏属性的,除存款性公司和中央政府以外的部门持有的金融资产,其债务人主要是存款性公司(还可以包括中央政府、非金融性公司和外国存款性公司等)。

IMF对各国广义货币及其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后,列出了最具代表性的部门和负债,具体如下表所示。

广义货币及其持有者和发行者

——————————————————————————————————

广义货币持有者

中央政府(所包括内容通常仅指其持有的本币)

其他金融性公司

州及地方政府

公共非金融性公司

其他非金融性公司

其他居民部门

非居民(所包括内容仅指其持有的本币)

广义货币负债

由存款性公司发行

本币现钞

可转让存款②

活期存款(可以通过支票、转账指令或其他工具进行转让)

银行本票(如果作为交换工具使用)

旅行支票(如果用于居民交易)

通常用于支付的存款③

其他存款④

不可转让储蓄存款

期限存款(如定期或固定存款)

其他⑤

非股票证券

大额存单

商业票据

其他

其他⑥

由其他部门发行

中央政府发行的本币现钞

外币现钞(适用外币作为交换工具流通的国家)

可转让存款

中央政府或邮政系统接受的可转让存款

非存款性公司单位发行的旅行支票

其他⑦

中央政府或邮政系统接受的其他存款

其他

①大部分国家的广义货币都包括“由存款性公司发行”项下的本币现钞、可转让存款和其他存款。

非股票证券和存款性公司发行的“其他存款”(或具体分类)属于少数国家的广义货币范畴。

“由其他部门发行”项下的现钞、存款和“其他”类只有更少的国家将其纳入广义货币。

②可能包括外币存款。

③可能包括某些或全部外币可转让存款。

④包括储蓄贷款协会、建筑协会和信用社等机构发行的股票或类似的可转让存款凭证;提供自动转账服务的储蓄帐户,这种系统可以把储蓄帐户余额转移到可能出现透支的可转让存款帐户;通过卡或其他可转让工具发行的电子货币;以及别处未列出的其他种类存款。

⑤包括储蓄存款协会、建筑协会以及信用社等机构发行的股票或类似的非转让存款凭证;属于广义货币的回购协议;可以立即兑现但不可转让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种类的存款。

⑥包括任何贷款、金融衍生工具、股票或其他属于广义货币的股权。

⑦包括非存款性公司单位发行的电子货币。

资料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0版。

三.国外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

当今世界各国在确定货币供应量范围及层次上,主要从各国实际出发,但总的原则基本相同,下面介绍美国、日本、欧盟的货币供应量统计情况。

3.1美国

美联储是从1960年开始正式公布货币统计数据,但在早期,货币统计仅包括M1层次,并且当时的货币政策也是以M1为目标,从1971年开始,美联储开始公布两个更广的货币层次,即M2和M3。

其中,M2包括M1及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和除大额可转让存单外的定期存款。

M3包括M2及互助储蓄银行和存贷协会的存款。

随着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出及金融管制的放松,美国货币层次划分的口径变动日益频繁。

近年来美联储认为M3中除了M2以外的部分并不能提供更多的关于经济运行的信息,同时M3口径的货币量在货币政策操作中也几乎不发挥作用,因此从2006年3月开始,美联储不再公布M3口径的货币数量。

截止目前,美国的货币统计口径划分如下:

M1=财政部、美联储及各存款机构金库外的通货+非银行机构发行的旅行支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不包括存款机构、美国政府、以及外国银行及官方机构的活期存款)-托收未达款和联邦储备银行的在途资金+其它支票存款(OCDS,主要包括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NOW、自动转帐服务帐户即ATS帐户等)

M2=M1+储蓄存款(包括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小额定期存款(面额小于$100,000的定期存款)-存款机构中个人退休金账户(IRA)和基奥计划份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非机构持有)-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中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和基奥计划份额 

3.2日本

日本早在1949年之前就开始了货币统计,当时货币供应量主要包括货币流通量和银行券两部分。

1949年,日本银行建立了“存款货币及现金货币”统计,将活期存款货币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范围,之后1955年公布的“货币增减因素分析”统计,又将货币统计的范围扩大到即付存款。

1967年,日本银行开始建立包括定期性存款(准货币)的货币供应量及相关指标统计,从而大体上奠定了今天的货币供应量统计体系基础。

后来,为了适应经济金融结构的变化,日本对本国的货币统计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最近一次是2008年4

月。

这次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将证券公司、短期资本公司和非常住居民排除在货币持有者的统计口径中;流动性L不再包括回购协议和现金抵押证券,增加了投资信托和银行发行

的固定利率债券。

经过调整,目前日本货币统计包括如下:

M1=流通中的现金+活期存款

M2=流通中的现金+存款

M3=M1+准货币(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居民外币存款)+CDs

L=M3+除货币信托外的财产信托+投资信托+金融债券+银行发行的固定利率债券+金融机构签发的商业票据+本国政府债券+国外政府在日本发行的债券

3.3欧盟

欧盟中央银行的货币统计是建立在12个成员国已有货币层次划分的基础上的,其设计的目的是要从众多货币统计口径中挖掘出一套能够被各成员国普遍接受的统一货币统计标准。

从发展过程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ECB)提出了根据各成员国金融资产分类的“货币性”,建立统一货币总量计的建议。

但是这种统计仍是以各国的货币与银行统计为基础,统一的货币统计是在原有各国货币统计层次的基础上,字母后增加一个“H”以作区别,如M2H。

第二个阶段是以1996年7月推出的“欧盟第三阶段统计要求(操作组合)”为标志。

根据新的要求,各成员国改革了各自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系统,并建立了统一的资产和部门分类,在货币定义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四种准则:

可转让性、可转换性、期限以及通知时效等。

其中,可转换性指的是该项资产能够被用来进行第三方支付的便利程度,期限是指在将基金转换为存款之前,签订合同到行使权利的时间,通知时效是指存款持有者给出他赎回金融工具的时间以及被允许无损失地将资产转换为现金的日期。

基于新标准的货币统计是从1998年开始公布,目前欧盟中央银行各货币层次及构成主要包括:

M1=流通中现金+隔夜存款

M2=M1+2年内到期的定期存款+3个月的通知存款

M3=M2+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单位+回购协议+2年内到期的债券

四.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历史

我国从1990年起开始编制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从1994年10月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定期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数据,从1996年起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此后,为了充分反映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与变化,提高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适用性,更好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2001年6月和2002年初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2001年6月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2002年将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人民币存款业务,分别计入了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接着于2003年12月发布公告,就修订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1我国最初的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的内容

为了加强宏观监测,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通用统计准则,于1994年10月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4.1.1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

(1)货币供应量,即货币存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流通中现金等负债,亦即金融机构和政府之外,企业、居民、机关团体等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

(2)货币供应量按层次统计。

根据国际通用准则,以货币流动性差别作为划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标准。

(3)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拟将我国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o、Ml、M2、M3。

各层次的货币内容如下:

Mo=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Ml=Mo+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Ml+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其中,Ml即狭义货币;M2即广义货币;M2一Ml即准货币。

4.1.2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

(1)金融机构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金融机构的职能、货币政策对其影响的程度,以及其对经济的重要性。

分类不以金融机构名称为依据。

(2)我国金融机构分类。

①货币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专门行使货币当局职能的机构,是金融管理的部门。

②存款货币银行

存款货币银行指可以用支票转账并以此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

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行规定,我们将凡接受活期存款作为负债的金融机构都列为存款货币银行,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③特定存款机构

特定存款机构指接受有期限、金额限制和特定来源的存款的特定存款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住房信贷银行和外资银行。

④非存款金融机构

非存款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养老基金会等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是一种专项资金的营运机构,不吸收存款,不办理支票业务,属于此类。

4.1.3货币供应量的统计

(1)将列入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按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分类分别编制和汇总为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2)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与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货币概览。

(3)货币概览与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银行概览。

(4)银行概览与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金融概览。

(5)货币供应量在银行概览中统计。

(6)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所列科目按照本《办法》附表归并。

4.1.4货币供应量的公布

(1)货币供应量按季度公布,公布时间为公布数据季后第一个月下旬。

(2)公布内容为本《办法》所列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各数据表式分期末余额和比上年同期增长比率。

(3)货币供应量公布的同时,要结合金融运行情况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分析。

(4)货币供应量数据和金融运行分析,须经业务主管行长审批才能见诸公开出版物和新闻媒介。

(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金融时报》发表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余额和增长比率、货币运行述评;《中国人民银行季报》发布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

4.1.5附则

(1)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概览暂不编制。

(2)M3系出于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现状考虑而设,目前暂不编制这一层次货币供应量。

(3)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和指标解释。

4.2我国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的两次修订

4.2.1.2001年的修订

1994年后,我国股票市场迅速发展,导致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数额迅速增加。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证券公司存放银行同业款项(其中绝大部分是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1999年末为1643亿元,2000年末上升为4162亿元,2001年4月末达到4669亿元。

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主要来自于居民活期储蓄和企业活期存款。

申购新股时,大量的居民活期储蓄和企业活期存款转为客户保证金;新股发行结束后,未中签的资金又大量流回上述存款账户,造成货币供应量统计数据波动,影响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

因此,200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广义货币M2。

4.2.2.2002年的修订

2002年初,随着我国金融统计机构范围的拓展,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按照我国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原则,将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以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关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分别计入到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4.3我国拟修订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的备选方案

尽管我国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已经被修订了两次,但它仍未全面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如货币在境内外的流动加大、出现一些新的金融资产且交易量增长迅速、金融机构发生变化、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发生变动等。

为充分反映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提高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适用性,更好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拟第三次修订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并于2003年12月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修订中国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的研究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考虑修订的基本原则,我国货币供应量统计修订可供选择的方案主要有:

4.3.1对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分类进行修订

按2000年的《IMF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建议,将我国的金融机构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三大类,具体如下。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2、其他存款性公司

其他存款性公司指主要从事金融中介业务和发行包含在一国广义货币概念中负债的所有金融性公司(中央银行除外)和准公司。

在我国包括存款货币公司和其他存款货币公司。

(1)存款货币公司指可以吸收活期存款、使用支票进行转账并以此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公司。

在我国主要包括:

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②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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