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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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
GD/FS-516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DailyOperationMode,ItIncludesAllImplementationItems,AndActsToRegulateIndividualActions,RegulateOrLimitAllTheirBehaviors,AndFinallySimplifyTheManagementProcess.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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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
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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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
3.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3.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xx年)
3.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1-2010)
3.6《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xx年5月1日施行)
4释义
4.1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危险场所
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气系统及管道、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燃机房等。
4.3动火作业,指在厂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4本制度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油库、房内、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及油水分离池内;燃机、汽机油系统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学加药间、加酸、碱间、酸和碱管道及附件上、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及油开关本体;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燃机房内;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区域以及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本制度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例如:
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车修理场所以及其它安健环部认定的二级动火部位。
5职责分工
5.1动火作业负责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动火作业负责人权限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外委施工人员要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需安健环部批准方可担任。
5.2动火作业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签发。
5.3动火许可人
运行具有作业许可权限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许可签发。
6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内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6.1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模块及调压站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
2)油系统、管道及其附件,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道。
3)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6)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
7)燃机房内区域。
8)上述除特别规定外的设备和系统2米及以内范围。
9)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1.2二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2)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2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是经考试合格并经安健环部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班组成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6.3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3.1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3.2各生产部门、班组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4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4.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4.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4.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
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厂部领导审核;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人员审核。
6.4.4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动火工作票在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5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4.6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有消防监护人在场监护,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联系备消防车。
6.5动火工作票时限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时间为72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
6.6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工作票》内,并签字确认,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6.5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6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7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6.7.1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2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3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4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6.7.5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6.7.6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天然气管道置换不合格前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蒸汽吹扫未完全冷却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残油的燃油管道;
8)运行中的燃机油系统、天然气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控制)系统。
6.7.8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6.7.9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6.7.10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
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7.11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
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7.12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6.8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8.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6.8.2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负责确认动火工作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6.8.3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7)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8)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
9)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10)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6.8.4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8.5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应及时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9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制度
6.9.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9.2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6.9.3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
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9.4“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置换等。
2)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6.9.5“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2)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6.10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10.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公司安健环部负责人、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厂长批准。
运行人员签字前必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签发后,由本公司安健环部人员审核、批准。
运行人员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3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6.10.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健环部批准,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值长处备案。
6.11其他安全措施
6.11.1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6.11.2动火工作应由消防监护人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
6.11.3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6.11.4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
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6.11.5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6.11.6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6.11.7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6.11.8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6.11.9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6.11.10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7监督检查和考核
7.1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1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6个月。
7.1.2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7.1.3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1)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2)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3)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4)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6)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7)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者。
9)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0)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11)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12)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13)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14)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15)运行、检修、安健环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7.2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7.2.1动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环部统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7.2.3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动火工作票保存6个月。
7.2.4安健环部、检修部、运行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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