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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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
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校┎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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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
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
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2、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用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给50%年终奖金,并参加离岗学习,但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为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发给年终奖金,参加离岗学习,并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办理降低职务、工资或低聘、解聘、辞退等手续。
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先选优、奖励惩戒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单位内部搞活分配的依据。
四、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三)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正确把握考核等次标准,重点抓好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严格控制优秀人数比例,对超比例的,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将不予备案,退回重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组织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组织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六)xx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xx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