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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考試院(88)考台組貳一字第○三七七五號令、行政院(88)台人政力字第190554號令會同訂定發布第4、5、6條條文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5440號令、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1002541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0930000269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02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第五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3000857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300645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刪除第11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三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四 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

       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第 五 條

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

        定辦理。

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

        理。

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第 七 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

但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第 九 條

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復職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第 十 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 十一 條

(刪除)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停薪辦法所稱「老邁」「重大傷病」認定標準

 

銓敘部87.03.20.八七臺甄五字第一五八三七七0號函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稱「老邁」及「重大傷病」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職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俸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

二、茲為免認定寬嚴不一,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時仍須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老邁: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由各機關審酌其日常生活是否有被侍奉之必要。

(二)重大傷病:

由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評鑑合格之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各機關參酌刑法第十條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

(銓敘部87.03.20.八七臺甄五字第一五八三七七0號函)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三O七八四九七號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O二一五二九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O三四二八七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O五九九四四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O一八九三三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O三七五四五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O六三四六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OO四四四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二五九O五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六一O九二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八O二一六一二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一OO五四二三三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OO六七五一九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八二六OO一O四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九二六OO一九九號公告修正

ICD-9-CM碼

2001年版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

有效期限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MALIGNANTNEOPLASM

五年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永久

286.0

(一)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CONGENITALFACTORⅧDISORDER

286.1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型血友病〕。

CONGENITALFACTORⅨDISORDER

286.2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型血友病〕。

CONGENITALFACTORXIDEFICIENCY

286.3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CONGENITALDEFICIENCYOFOTHERCLOTTINGFACTORS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五年

282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HEMOLYTICANEMIAS

283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HEMOLYTICANEMIAS

284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ANEMIAS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永久:

申請時已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三個月:

申請時尚無法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585

(一)慢性腎衰竭

CHRONICRENALFAILURE

END-STAGERENALDISEASE

403.01、403.11

403.91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HYPERTENSIVEHEARTANDRENALDISEASEWITHRENALFAILURE

404.02、404.03

404.12、404.13

404.92、404.93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HYPERTENSIVERENALDISEASEWITHRENALFAILURE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永久

710.0

(一)紅斑性狼瘡

SYSTEMICLUPUSERYTHEMATOSUS

710.1

(二)全身性硬化症

SYSTEMICSCLEROSIS

714.0

714.30~714.33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RHEUMATOIDARTHRITISJUVENILERHEUMATOIDARTHRITIS

710.4

(四)多發性肌炎

POLYMYOSITIS

710.3

(五)皮肌炎

DERMATOMYOSITIS

(六)血管炎

VASCULITIS

446.0

1.結節狀多動脈炎

POLYARTERITISNODOSA

446.2

2.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VASCULITIS

446.4

3.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GRANULOMATOSIS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GIANTCELLARTERITIS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永久

THROMBOANGITISOBLITERANS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ARTERITISOBLITERANS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ACUTEFEBRILEMUCOCUTANEOUSLYMPHNODESYNDROME(KAWASAKIDISEASE)

136.1

8.貝賽特氏病

BEHCET'SDISEASE

694.4

(七)天孢瘡

PEMPHIGUS

710.2

(八)乾燥症

SJOGREN'SSYNDROME

555

(九)克隆氏症

CROHN’SDISEASE

556.0~556.6、556.8~556.9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ULCERATIVECOLITIS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

(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290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SENILEANDPRESENILEORGANICPSYCHOTICCONDITIONS

永久

293.1

(二)亞急性譫妄

SUBACUTEDELIRIUM

六個月(每六個月重新評估)

294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OTHERORGANICPSYCHOTICCONDITIONS

二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295

(四)精神分裂症

SCHIZOPHRENICDISORDERS

永久

296

(五)情感性精神病

AFFECTIVEPSYCHOSES

二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297

(六)妄想狀態

PARANOIDSTATES

二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299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PSYCHOSESWITHORIGIN

 

SPECIFICTOCHILDHOOD

299.0

1.幼兒自閉症

INFANTILEAUTISM

五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299.1

2.崩解性精神病

DISINTEGRATIVEPSYCHOSIS

五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299.8

3.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OTHERSPECIFIEDEARLYCHILDHOODPSYCHOSIS

五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299.9

4.未明示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PSYCHOSISWITHORIGINSPECIFICTOCHILDHOOD,UNSPECIFIED

三年:

首次

五年:

續發

五年:

再發

永久:

第四次以後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243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CONGENITALHYPOTHYROIDISM

250.01、250.03

250.11、250.13

250.21、250.23

250.31、250.33

250.41、250.43

250.51、250.53

250.61、250.63

250.71、250.73

250.81、250.83

250.91、250.93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INSULINDEPENDENTDIABETESMELLITUS

253.5

(三)尿崩症

DIABETESINSIPIDUS

255.2

(四)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ADRENOGENITALSYNDROME

270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DISORDERSOFAMINO-ACIDTRANSPORTANDMETABOLISM

271.0

(六)肝醣貯積症

GLYCOGENSTORAGEDISEASE

271.1

(七)半乳糖血症

GALACTOSAEMIA

272.1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PUREHYPERGLYCERIDAEMIA

272.6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LIPODYSTROPHY

272.7

(十)脂肪代謝障礙

LIPIDOSES

272.9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DISORDERSOFLIPOIDMETABOLISM

275.1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DISORDERSOFCOPPERMETABOLISM

275.40~275.42、275.49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DISORDERSOFCALCIUMMETABOLISM

277.2

(十四)Purine及Pyrimidine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OTHERDISORDERSOFPURINEANDPYRIMIDINEMETABOLISM

277.5

(十五)黏多醣症

MUCOPOLYSACCHARIDOSIS

277.8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OTHERSPECIFIEDDISORDERSOFMETABOLISM

277.9

(十七)新陳代謝失調症

DISORDERSOFMETABOLISM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740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ANENCEPHALUSANDSIMILARANOMALIES

永久

742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CONGENITALANOMALIESOFNERVOUSSYSTEM

三年

745~746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BULBUSCORDISANOMALIESANDANOMALIESOFCARDIACSEPTALCLOSUREOROTHERCONGENITALANOMALIESOFHEART

三年

747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CONGENITALANOMALIESOFCIRCULATORYSYSTEM

三年

748.4

(五)先天性肺囊腫

CONGENITALCYSTICLUNG

永久

748.5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AGENESIS,HYPOPLASIAANDDYSPLASIAOFLUNG

永久

748.6

(七)肺之其他畸形

OTHERANOMALIESOFLUNG

永久

751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CONGENITALANOMALIESOF

DIGESTIVESYSTEM

永久

753.0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RENALAGENESISANDDYSGENESIS

永久

753.1

(十)囊腫性腎病

CYSTICKIDNAYDISEASE

永久

753.20~753.23

753.29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OBSTRUCTIVEDEFECTSOFRENALPELVISANDURETER

永久

753.3

(十二)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OTHERSPECIFIEDANOMALIESOFKIDNEY

永久

756.4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CHONDRODYSTROPHY

永久

758

(十四)染色體異常

CHROMOSOMALANOMALIES

永久

749.01~749.04

749.11~749.14

749.21~749.25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CONGENITALCLEFTPALATEANDCLEFTLIP

三年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年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BURNOF>20%OFTOTALBODYSURFACE

(二)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CONFINEDTOEYEAND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OFFACEANDHEAD,DEEPNECROSISOFUNDERLYINGTISSUE(DEEPTHIRDDEGREE)WITHLOSSOFABODYPART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KIDNEYREPLACEDBYTRANSPLANT

永久

V42.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HEARTREPLACEDBYTRANSPLANT

永久

V42.6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LUNGREPLACEDBYTRANSPLANT

永久

V42.7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LIVERREPLACEDBYTRANSPLANT

永久

V42.81~V42.84、V42.89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BONEMARROWREPLACEDBYTRANSPLANT

五年

V42.83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PANCREASREPLACEDBYTRANSPLANT

永久

996.81

(七)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OFTRANSPLANTEDKIDNEY

永久

996.82

(八)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OFTRANSPLANTEDLIVER

永久

996.83

(九)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OFTRANSPLANTEDHEART

永久

996.84

(十)肺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OFTRANSPLANTEDLUNG

永久

996.85

(十一)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OFTRANSPLANTEDBONEMARROW

五年

996.86

(十二)胰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OFTRANSPLANTEDPANCREAS

永久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045.1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ACUTEPOLIOMYELITISWITHOTHERPARALYSIS

343

(二)嬰兒腦性麻痺

INFANTILECEREBRALPALSY

344+138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OTHERPARALYTICSYNDROMESLATEEFFECTSOFACUTEPOLIOMYELITIS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SEVERITYSCORE≧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MAJORTRAUMARATED16ORABOVEONTHESEVERITYSCALE

(INJURYSEVERITYSCORE≧16)

一年:

首次

三年:

續發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Long-termmechanicalventilation,definedasoneofthefollowing:

四十二日:

首次

三個月:

續發

一年:

第三次以後

(1)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1.Invasivemechanicalventilationfor21ormoredays.

(2)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2.Invasivemechanicalventilationfollowedbynon-invasiveventilation,withatotaldurationof21ormoredays.

(3)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3.Invasivemechanicalventilationfollowedbynegativepressureventilation,withatotaldurationof21ormoredays.

(4)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4.Specificdiseases,e.g.,advancedheartfailure,chronicairwaydis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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