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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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及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城镇燃气等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由本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职能界定范围内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鼓励重大危险源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推进全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各级重大危险源监管或监控信息系统,作为行政部门技术支撑平台,承担监管技术和信息服务;并与安监部门联网,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七条 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具体承担重大危险源监管或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指导、信息和相关技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承担具体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重大危险源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本行业(领域)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本行业(领域)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在上报的同时,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监管及汇总等信息在上报的同时,报送同级安监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

吨);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

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及R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β

见表2

2

1.5

1

注:

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2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

名称

一氧

化碳

二氧

化硫

环氧

乙烷

氯化氢

溴甲烷

β

2

2

2

2

3

3

4

毒性气体

名称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

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甲酯

β

5

5

10

10

20

20

20

注:

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表3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可容许风险标准

 

一、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可容许

风险

(/年)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3×10-7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1×10-6

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

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LowAsReasonable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

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

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

图1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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