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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章程

重庆医科大学章程

序言

重庆医科大学创建于1956年,由原上海第一医学院(现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分迁来渝组建,原名重庆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重庆医科大学。

1980年成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2013年成为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来华留学生教育示范基地,2015年成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造就特色鲜明、具有国际视野的医学人才”为办学宗旨,致力于建设“学科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鲜明,开放型、国际化的高水平医科大学”,为人类生命健康、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Medic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QM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办学地点包括袁家岗校区、缙云校区、涪陵校区及学校所属研究机构和附属医院所在地。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坚持“医学与人文融合、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育人理念,培养具有医学人文精神、医学科学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医学人才和引领医学发展的精英。

第七条 学校面向医学、生命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影响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体,积极发展生命科学学科以及医学与法学、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交叉、新兴学科,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科学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学校实行以校、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关心、支持附属医院建设,领导和引导附属医院不断发展。

附属医院的发展应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维护和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以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自主办学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符合相关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六)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或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和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与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全员聘用制度,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考核教职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取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和建议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维护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支持和促进教职工发展的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育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长成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教师教学效果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树立良好学风,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弘扬良好校风;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五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本章程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及附属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附属医院建设等工作和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本章程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重庆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教师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行使其职权,完善学术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规则、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重庆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重庆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制度、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与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依照《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节 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等育人中心工作,发挥思想引领、服务成长作用。

第四十九条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及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其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和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分别为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及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发展需要,依据精简、效能原则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保障服务机构等二级机构,授权其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履行管理和保障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对学院设置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三)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学院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工的管理、考核;

(六)负责学院所属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与规章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参与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据《重庆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置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承担本院的学术事务管理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需要设置学系。

学系作为教学科研组织,建立在三级学科或学科群的基础上,也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跨学科设置,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五十九条学系的设置由学院申请,也可以由职能部门统筹规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设立,由学院管理。

学系主任由院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讨论,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六十条 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级科研平台(基地)机构设置由学校审核确定。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实体科研机构,按学校规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馆、社、中心等作为教学科研机构或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承担公共课程教学或为教学科研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出版、信息技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第六十二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附设和管辖的高水平教学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机构。

附属医院集教学、科研、医疗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机构、主要的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场所,根据学校的安排和授权,组织和承担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执业;

(二)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制度,科学管理;

(三)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疾病预防和应急管理,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五)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开展以职业精神教育为重点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

(七)加强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开展临床技术创新,提高科研水平。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学校党委和纪委领导、管理和监督附属医院的党委、纪委开展工作。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对附属医院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责任。

附属医院应自觉接受学校党政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主动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审核或决定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或任免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或核准附属医院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

核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临床科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附属医院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学校对附属医院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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