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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的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信社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信社各级机构,如本办法与监管要求有冲突的,优先执行监管规定,各级法人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农信社财务管理办法,经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并报上级社备案。

第三条农信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筹集和运用资金、控制成本费用、分配利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综合运用预算、控制、分析、监督和考核等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信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盈利能力的稳定、持续、快速增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农信社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营业外支出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按照农信社章程的规定,以及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并保障上级行社财务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二)风险控制原则。

各级行社应对各项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授权、监测、防范和转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使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免受损失。

(三)成本效益原则。

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通过事前的成本效益分析、事中的成本开支控制和事后的成本收益评估与考核,增强业务的盈利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农信社财务管理主体分为三级,分别为县级法人行社、市级联社(办事处)、省联社。

上级机构对辖内机构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具体为:

(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规范农信社财务行为;

(二)收集财务管理信息,汇总编制辖内农信社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三)规范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农信社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批;

(四)分析财务信息,指导、督促农信社加强成本核算;

(五)加强财务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六)对下级行社申报的财务项目进行审批;

(七)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法人农信社内部的财务管理层次包括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五个层次,由下级管理层次逐级对上级管理层次负责。

理(董)事会应定期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农信社财务状况。

第九条农信社财务管理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

单位“一把手”对本级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农信社各级机构(含省联社办事处)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明确财务审查委员会职责及审议规则,履行集体审议职能,强化对重大财务事项审议。

特别重大财务事项报理事长审议。

农信社分支机构应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信社需要上级审批的财务项目须经本级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小组应对农信社财务情况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财务人员,根据农信社实际情况设置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税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审查、财务监督、财务核算等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权限,责任分离、相互制约,严禁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财务行为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要督促财务人员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各种权证、会计档案、决策档案、财务管理档案等按期交档案室存档保管,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等。

第十五条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财务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是通过对各项资产、负债项目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负债表结构的最优化,满足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管要求,保证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保持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

第十七条各项资产负债应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帐户,针对不同的账户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银行账户内的各项资产负债。

第十八条各级行社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取得之前应进行预分类,除贷款外的重大项目金融资产分类应坚持审慎分类,重大项目金融资产的投资应报经省联社批准,重大项目金融资产主要指权益性投资、预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各级行社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和财务承受能力,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实行资本限额管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行余额和公允价值定期监测制度,避免公允价值变动给资本充足率带来不利影响,确保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初始确认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后,不再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也不再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提前出售。

由于业务经营需要确需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的,需报相关职能部门审议批准。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出售金额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一节现金及金融机构往来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社要及时做好现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加速资金周转,加强现金管理能力,保持合理的库存现金数量,使之既能满足流动性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

第二十三条农信社要加强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及各种备用金管理,搞好资金测算与预算,控制资产负债比例,加强行(社)内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头寸结构,及时、足额缴存人行存款准备金和上级社结算备付金,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系统内资金实行法人行社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构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或横向调度资金。

第二十五条系统内资金利率以市场利率为基础,并体现差别和弹性,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优化全行资金配置。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职能由计划财务部门承担,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确保实现管理政策目标并兼顾公平。

第二十六条农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实行“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管理。

农信社不与非银行机构和省外的金融机构发生存放同业交易。

各种存放款项要定期进行对账,及时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农信社应加强拆放同业款项的风险管理。

拆放资金的交易对象、主场、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农信社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如向政策性银行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等)。

(二)农信社的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

(三)农信社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得展期;

(四)农信社对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等。

第二十八条农信社拆入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上级机构批准,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最高拆入资金限额不得超过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

第二十九条农信社大额资现金结算、调拨以及在法人农信社外存放资金要实行逐笔审批,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节信贷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信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农信社发放贷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

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发放时予以初始确认,按实际发放或垫付金额入账。

结息日,按贷款账面余额和合同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期末,按照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办理贷款发生的评估费、咨询费、公正费等交易费用,金额较小的,不计入贷款资产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银团贷款安排费金额较大的,在发生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贷款期间平均摊销,牵头行社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参与行社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办理贴现,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

办理贴现发生的查询费、单据处理费等交易费用,不计入贴现资产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贴现扣收利息计入“贴现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贴现合同利率和贴现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并调整其成本。

票据到期,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贴现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的损失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贷款损失准备中核销。

贷款核销权限和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省联社制度规定。

第三节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农信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各级行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按严格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应按偿还比例予以转回。

2、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按照合理定价原则进行确定:

协议抵债的,以通过规定程序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为基础,综合考虑抵债资产欠缴各种税费的前提下,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权,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议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3、抵债资产收取阶段不得向抵债人支付补价。

(三)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的处置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四)资产负债表日,各级行社应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原减值迹象已经消失的,在原计提范围内转回其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抵债资产处置时,应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处置价格,严格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办理。

抵债资产处置要严格控制处置费用,除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支出外,不得列支其它费用。

单项抵债资产拍卖佣金控制在成交金额的3%之内,拍卖金额大的资产,应适当下调拍卖费用。

在与拍卖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资产未拍卖处置成功,不支付任何费用。

(六)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

确有需要自用的,经办行社要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审批手续,并根据抵债资产的种类,将抵债资产账面净值转入相应自用资产的账面余额,入账后,按照相关自有资产的减值准备管理办法重新估算减值损失和应保有的减值准备余额。

第三十六条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其他应收款是指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属于财务类账户核算内容、且可在预期的时间内收回或销账的正常过渡性款项。

包括待结案诉讼费、待处理出纳短款、待处理案件资金挂账等内容。

(二)其他应收款由县级以上行社统一管理,各级行社要建立其他应收款严格的审批制度。

(三)各级行社应加强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财务部门按其他应收款项类别对核算项目、挂账原因、挂账时间、经办人、责任人等内容逐笔登记台账,及时通知责任部门,采取清收措施。

(四)各级行社对已确认为当期成本、支出的其他应收款项,要及时转入当期损益。

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挂账款项,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清收措施清收。

对长期挂账、且确认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核销。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农信社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以货币资金、经评估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

包括债券类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八条不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权益类投资和债权类投资,严格按照金融资产四分类进行管理,类别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农信社进行债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以及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管理部门法规,符合相关监管指标要求。

第四十条农信社进行债券投资应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统一的原则,严格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债券投资的会计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债券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定期结算支付的业务交易费用,在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按照票面余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持有期间应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

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该投资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农信社出售债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债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二条农信社进行债券投资要加强内部控制,实行严格的授权和审核、审批、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农信社原则上不得进行除入股上级联社以外的股权投资,特殊情况必须经省联社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长期投资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农信社进行股权投资、转让、处置等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时,应与被投资方或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投资权益,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将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以实物性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资本性支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当期耗用的财产或劳务带来的效益及于多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从未来多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益中逐步得到补偿。

资本性支出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农信社资本性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授权管理,明确责任。

资本性支出实施授权管理,并明确各部门在资本性支出管理中的职责,各级行社、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加强资本性支出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制订缜密、合理的业务操作规范,加强资本性支出的规范化管理。

(三)集中采购,注重效益。

资本性支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集中采购方式进行,加强对大额支出的控制,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农信社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含)、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合理配置、效益优先、责权配比的原则。

第五十条农信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4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租入、购建、报废、处置等,实行统一规划、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联社授权各法人机构在一定权限内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地市联社可对县级行社进行转授权。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由财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十三条各级行社必须指定专门部门或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及维护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根据《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按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入账处理。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

农信社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分单项固定资产按月对应计折旧额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1)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见《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附表1)。

月折旧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月折旧额=(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剩余固定资产折旧月份

(2)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入应计折旧额。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次月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并转入在建工程的、划归为持有待售、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5)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6)固定资产发生需要增加原值的后续支出的,应当在后续支出资本化后,视同新固定资产,按照对应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7)因法人机构之间固定资产调拨而增加的固定资产,调入机构应当按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8)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因接受捐赠、投资等方式增加的旧的固定资产,视同新固定资产,按照对应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十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装修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固定资产装修改造支出应予以资本化,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装修改造是指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由此产生的后续支出即为装修改造支出。

装修改造支出总额不包含能单独计价列入其他实物类别管理的固定资产支出,如空调机、监控器等。

2、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一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当维修费超过10万元,原则上应比照固定资产装修进行资本化处理,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已全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支出或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条件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经营性租出取得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于农信社自有的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含),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出租期限一年以上(含)、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各级行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固定资产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对于不具有使用价值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积极清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农信社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十一条农信社应按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特殊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价、转换以及处置的,需满足相关计量条件,且要向上级行社写出书面报告,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或理(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二条采用成本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要按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寿命、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采取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照相应减值测试要求计提减值。

第六十三条无形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无形资产形成和来源不同,按照《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政策》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项目,应严格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无法区分的,支出予以费用化。

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作开发费用调整。

满足一定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应经省联社批准。

第六十四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月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备抵法核算。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出售、捐赠、对外投资、报废等行为。

处置应遵循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并按财务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

农信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损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

第六十六条农信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全面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

第六十七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一次性列支(支付),但受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费用开支。

主要包括: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经营性租入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租赁费;经营性租入电子设备,一次性支付的需在1年以上分期摊销的电子设备租赁费;符合国家和省联社有关规定,受益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第六十八条长期待摊费用按月(季)在摊销期限内均衡摊销。

待摊费用摊销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分别计入具体的费用项目。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农信社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六十九条农信社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如下要求分期摊销:

(一)已全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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