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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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伙协议
机构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机构为普通合伙机构,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机构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机构名称:
第六条 机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并使合伙机构得到最大的发展。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机构的利润分配
1、按如下方式分配:
按年度进行分配,每年的12月30日前进行结算,利润的70%进行分配;得分配利润的50%;得分配利润的50%;其余的30%利润用于机构的扩大及其他项目开展的准备金。
2、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元、岗位工资元,元(包括财务工资元),待机构运营取得赢利后,双方再重新确定固定工资及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 合伙机构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双方各承担亏损的50%。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具体分工如下:
1、负责机构内部的财务管理,对外业务开展、对外联系、业务宣传、后勤保障等。
2、主要负责机构内部现金管理、人员管理、师资培训、教学计划制定等。
3、凡有机构重大事情的决断(人员的去留、机构管理制度的修订、机构发展方向及远景规划、机构财务制度管理等),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4、每月费用的支出及其票据,需有签字,方可下账处理。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待争议消除后该事务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合伙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机构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机构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机构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机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协商后,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机构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机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所占股份需经协商分批退还。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机构财产少于合伙机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章合伙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合伙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许可、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合伙机构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机构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机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机构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机构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十七条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此协议,此协议自动延长三年。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