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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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河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办法
河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根据农业部(1991)农(人)字第128号文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牵头,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参加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省、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农(林、牧、渔)业局负责。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最好有一至两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二至三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中职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等级为:
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备中专以上;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含林业、畜牧、水产下同)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并分别经二年、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分别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的一般技术问题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者;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初、高中毕业生累计参加6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农业技术教育并获得结业证书,分别经过六年、五年农业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者;
2.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是否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撰写工作小结。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五年以上着;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2.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工作;
4.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获得过市局级(县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1.取得农民技师职称资格五年以上着;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者;
2.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了解本专业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过市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
凡在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水产捕捞业、农业财务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评。
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的考评。
第六条申请评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七条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八条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
经基层单位推荐,分别参加省农业厅统一组织的各有关专业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民高级技师由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审,农民技师由市、地评审,农民技术员由县评审。
并分别报请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原按有关部门规定评定了技术职称的在岗农民技术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职该办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并由县农(林、牧、渔)业局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具体标准为:
村级应具有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乡级应具有农民助理技师以上职称,县级应具有农民技师以上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职称和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期限参加培训,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四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可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和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农机具等)等;
(七)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九)申报科技成果,参与农业系统的评比表彰。
第十五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农(林、牧、渔)业部门布臵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
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奖励;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农民技术人员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
一、申报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员”级;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可评定“助”级。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助”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条件的人员。
注:
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材料及费用: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4、评审费按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规定收取。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高级评审
一、申报条件:
(一)中级专业职务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评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评定“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级资格四年以上。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条件的人员。
(二)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条件的人员。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条件的人员
注:
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
2、职称外语成绩单、职称计算机成绩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任现职评审表;
4、考核登记表(一年一份);
5、现有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各种奖励证书;
7、论文、论著;
8、业务工作总结。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1)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证:
①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
②大学生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③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④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⑤对后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但同时需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满四年,可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2、报考级别:
初级、中级
3、考试科目:
《经济基础》、《专业知识》
注:
《专业知识》01.工商管理02.农业03.商业07.财政税收09.金融10.保险11.水路12.公路13.铁路14.民航15.人力资源16.邮电17.房地产19.旅游21.建筑
4、文件依据:
人职发[1993]1号、3号、冀职改办字[2000]36号、人办发[2002]18号
5、报名、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4月,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统一考试
一、参考对象: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是申报中级、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已取得全国统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拟参加全国统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试行条例》中对外语或古汉语无要求的除外)。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试(即可以不参加考试)范围。
①获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②获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任职资格;③取得外语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申报(考试)中级任职资格;④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⑤县乡两级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⑥由非专业技术岗位到能参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申报任职资格;⑦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特殊技艺人才),首次在我省申报技术资格;⑧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首次申报任职资格;⑨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参加申报任职资格;⑩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外语(古汉语)考试。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成绩要达到一定水平,但不要求必须合格)范围。
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②群众文化、文物博物、电影放映、文学创作、艺术类有外语要求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③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④体育教练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⑤地质勘察从事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⑥县以下(含县)水利、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
(3)除上述
(1)
(2)项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内规定标准。
二、考试类别与等级:
(1)英语分为英语综合、英语理工、英语卫生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级别。
(2)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3)古代汉语(含医古文),级别包括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
注: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分A、B、C三个等级
A级适用人员:
①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申报高级或其它系列申报正高级;②高级国际商务师。
B级适用人员:
①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高级;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申报中级;③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限第二外语);④高级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或其它系列申报副高级。
C级适用人员:
①翻译系列申报中级(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第二外语);②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中级或其他系列申报中级。
三、合格证有效期限:
(据冀职改办字[2005]80号文)
(1)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成绩通知书,晋升相应专业相应档次任职资格时有效,该档次晋升结束后,其证件(成绩通知单)自然失效,再晋升再考试;
(2)取得省定标准合格证的,当年有效;
(3)凡外语(古汉语)成绩作为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语(古汉语)成绩三年内(当年算起)有效,逾期自然失效。
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
一、参考对象:
各系列凡申报评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全国统考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已取得(含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
①获博士学位,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②获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任职资格;③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专科免考中级,本科免考高级);④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⑤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⑥由非专业技术岗位到能参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任职资格;⑦从国
外或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特殊技艺人才),首次在我省申报技术资格;⑧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参加申报任职资格;⑨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参考范围。
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②群众文化、文物博物、电影放映、文学创作、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③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④体育教练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⑤地质勘察从事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⑥县乡两级水利、林业、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⑦县以下(不含县)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
(3)除上述
(1)
(2)项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任职资格,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或省内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考试级别:
初级、中级、高级。
三、合格证有效期限:
(1)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符合合格标准的,在同一个级别晋升时有效,晋升完成后即行失效,再晋升再考试;
(2)凡未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属参考范围)的人员,其考试成绩三年内(当年算起)有效,逾期自然失效。
四、报名、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为每年
1、2月份;考试时间为每年
6、7月份。
第三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3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09【生效日期】1999-12-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
凡在农村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第三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
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第四条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第六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
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
第七条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
第八条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技师: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技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
第九条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技师职称4年以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省、县(市)、乡(镇)建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评审高级技师、技师、助理技师、技术员职称。
评审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至5人组成。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方可召开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2/3以上方可通过。
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附上能反映本人技术业务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及产品样本,并接受有关业务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技术员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专业考评小组考核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乡(镇)评审委员会评定。
助理技师、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县、自治县专业考评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评定。
上述3个级别职称评审结果均报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高级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推荐,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