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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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应收款项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改善集团应收款项管理工作现状,防范集团的经营风险,避免工作人员面临道德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主旨,依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各成员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因提供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劳务、销售货物及资金往来等业务,而向关联企业和结算企业收取的各类债权性款项,以及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承兑汇票结算情况的款项和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商品,具体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款项、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应收款项的管理部门应为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按分工明确、责权对应、明晰责任的原则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各控股企业的应收款项年度赊销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应收款项限额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应收款项总体规模和销售政策。
第六条各单位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下年度《应收款项限额表》上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备案原则上需提供各单位书面决议和相关附件(下同)。
第七条各单位上报后,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在对外赊销合同生效前提出,并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应逐渐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借助信用评价系统来控制应收款项的非系统性风险,以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九条加强销售合同细节管理,合同条款中注明使用票据结算方式需指定唯一结算单位,必要时需经法务人员对所签合同予以专业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参考既定的信用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赊销金额及预付金额,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和预付款项都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以上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条财务部门主管应收款项提示工作,会计主管定期查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款项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款项的回收和结算。
超过信用期限10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通知业务分管领导立即联系客户清收,必要时每个季度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组织赴往来单位进行对账。
第十一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及其他担保证明外,原则上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自身的销售规模制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并严格按照额度大小进行分类管理,加强与客户单位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等形式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十三条对于赊销账项已过赊销期限却不能获取坏账损失证明的款项,应主动查明原因,经反复追讨无果,应立即诉诸法律程序,并书面上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四章应收款项监控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季后15日前提供一份当季到期尚未收款的《应收款项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
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单位总经理批准进行款项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应收款项限额表》和财务部门的《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分管副总经理。
第十六条业务员外出前需预先经业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款项,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由分管副总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第十七条业务员收帐时应避免收取现金,如需收取现金须两人同行。
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
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十八条对收回票据财务部门应及时入账,不得挪作它用;对于需背书转让和贴现票据,应建立票据登记账簿,逐笔登记,完善领用制度,逐月核对,编制月末票据盘存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单位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实行逐月对账清查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做好往来账目数据核算的真实可靠,对账记录至少留存3年。
第二十条由集团审计部门不定期和财务部门定期的对各单位进行巡视监察和内部审计。
防范管理不严而出现的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
第五章应收款项交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款项进行交接,并及时通知与之有关的业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凡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欠款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
第二十四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六章,坏账准备核算与计提方法
第二十六条集团坏账损失的核算原则上应采用备抵法,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坏账准备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将不得随意更改,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见下表:
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
(建议值)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
一年以上
10%
二年以上
30%
三年以上
50%
四年以上
75%
五年以上
100%
第二十八条坏账计提办法中涉及比例部分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修改。
如各单位需要根据自身行业经营特点,需要改变备抵法坏账计提比例,须经各单位董事会通过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七章坏账核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坏账是指应收款项和其他各项债权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坏账
(一)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
(二)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且超过3年的;
(四)债务人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
第三十一条证明坏账已经发生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一)债务人死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等相当法律文件;
(二)债务人破产形成的坏账,应取得破产公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清算文件;
(三)逾期无法收回的应由会计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清偿债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图片、音像、政府机关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坏账核销的程序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形成的坏账进行取证、提出报告并阐明损失的原因和事实,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上报集团审计部。
(二)审计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后,要进一步核实坏账的真实性及形成坏账的重要原因,经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总会计师审批。
(三)集团本部的坏账损失,经办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经集团审计部审核确认,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后,提交集团董事会议通过后,由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坏账核销手续。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保留已核销债权的追索权。
第八章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辞退处分,并限期整改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二)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三)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四)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五)使用假印鉴章套取资金。
第三十四条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应以业绩和应收款项的到期回收率结合考评,对在完成业绩额度考核时满足既定合同回款任务者视为考评优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应考评给予奖励;而无法完成者又无合理解释时,给予一定惩罚,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给予待岗或者调岗,造成重大损失,可参照上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出现上述问题的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年初的上报的《应收款项限额表》进行考核,其结果将纳入该年度考核范围。
对存在重大影响而隐瞒不报的单位领导应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是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收款项管理细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坏账核销审批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金额:
元
款项名称
申请核销理由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申请单位意见
年月日
集团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集团意见
年月日
集团意见
年月日
注:
需提供书面决议文件和证明坏账核销相关基础资料
附件二:
应收款项限额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
单位:
万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预计下年收入净额
预计赊销金额
预计收账费用
预计坏账损失率
预计坏账损失金额
填表人:
负责人:
附件三:
应收款项管理台账
记录编号:
保存期限:
序号
项目
欠款单位
金额
起始日期
到期日期
审批人
还款情况
一、
应收款项
二、
其他应收款
三、
应收票据
四、
预付款项
制表人:
负责人:
备注:
包括未开票已发出商品
附件四:
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
年月日单位:
元
账龄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合计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逾期1~30天
逾期61~90天
逾期91~180天
逾期181-360天
逾期360天以上
逾期2年以上
逾期3年以上
合计
制表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