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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

“济南大学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简称“济大新野”、“新野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

关注三农,塑造自我,影响他人,增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

第三条协会任务:

关注农村社区建设,关注城市农民工发展。

定期组织下乡,宣传中央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并撰写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建议;促进各种关心三农的社会群体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与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和参与中国农村发展事业。

第四条协会性质:

学术性、实践性、公益性。

第五条协会口号:

走遍中国农村!

第六条协会会歌《支农队队歌》。

第七条协会精神:

务实、关爱、感恩。

第八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组织管理。

第九条协会的基本组织框架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各常务职能部门及项目组组成。

第十条凡济南大学正式在校注册中国籍学生,愿意遵守协会章程,可以提出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济南大学留学生、教师及其他校内工作人员以及校外社会人士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经审查无政治问题、无犯罪行为可以提出申请,成为协会志愿者;协会志愿者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协会志愿者管理按照会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协会可设立分会,分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监督,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其成员享有协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入会和退会自由;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批评和建议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监督协会各项工作;

(六)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以外各项规定的知情权

(七)对危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定决议的申诉权;

(八)其他不违反协会宗旨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学习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活动纪律;

(三)遵守协会各项决议决定;

(四)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六)会员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由此产生的一些后果由会员个人承担。

(七)其他有损于协会目的及宗旨的行为。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协会声誉;

(三)严重损害协会利益;

(四)执委会认为可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他行为。

取消会员资格须经理事会批准。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三章协会架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对全体会员负责;会员大会拥有以下职责:

(一)修改协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通过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执委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四)决定终止协会活动,解散协会;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两次,由执委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认为必要,也可以提议执委会或者直接召集会员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主持。

第十七条应届会员出席人数超过应届会员总人数半数为有效会员大会,其他原因造成的应届会员出席人数低于应届会员的半数的情况,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是否有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八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代其行使职能,为协会最高决策、指导和监督机构。

负责保证协会宗旨理念贯彻执行和深入发展,负责监督审查协会人事财务与活动的,理事会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应当公正无私,忠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不得在执委会、各常务部门以及项目部门中担任职务。

在理事会中设置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授权行使第二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于执委会换届前两周在本届协会成员中吸纳新成员。

理事会新成员对象为上届协会中上层管理人员,其它被理事会认为认同协会理念,愿意为协会继续服务的核心会员,也可以提出申请;新理事由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申请人中,选举产生,根据理事会成员单数原则吸纳新理事,每次吸纳新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一般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选举具体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集体决策,理事长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弹劾罢免权。

理事会在发现和核实执委会成员、财务处成员有严重违背协会章程、宗旨或者危害利益时,可以弹劾罢免执委会成员和财务处成员。

行驶弹劾罢免权,须由在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或者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投票表决生效。

(二)活动监督审查权,有关协会发展的重大活动应当接受理事会审查。

(三)财务监督审查权。

协会重大财务支出在500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理事会成员可以列席执委会会议。

(六)理事会有权要求执委会定期汇报协会工作。

(七)其他应该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退出理事会:

(一)对协会的发展理念宗旨具有明显的反对的;

(二)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提出辞职的;

(三)无故不参加例行工作三次以上的;

(四)认为自己在任职期间将难以履行职责的会员,不应该提出加入理事会的申请。

上届理事会应按照“有利于协会”的原则审查批准加入理事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会员大会开会期间,有一半以上的会员提议修改章程的,由理事会在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章程的修改稿,并交由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在理事会开会期间,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修改章程的,由理事会集体作出修改表决稿,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会员或职能部门对章程有疑问的,可提请理事会作出解释,章程的解释权由理事会行使。

第三节执委会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经公开从管理人员中竞选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是协会常规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成员的分工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协商确定。

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成员意见做出决策。

如仍然不能作出决策,应将表决事由向理事会报告。

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一年,会长由理事会从执委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在会员大会开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济南大学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

(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对协会全面负责;

(四)制定任期内协会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拥有对常务职能部门和项目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权;

(六)制定协会整体的预算方案,审核协会日常财务收支

(七)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八)监督各部门工作开展的情况;

(九)接受和处理会员咨询和投诉;

(十)定期与理事会交流,汇报协会发展情况;

(十一)制定各部门具体分工及协作。

(十二)加强总会与分会的日常联络与协作,促进共同发展。

(十三)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可以成立项目部门,专门负责某项具体活动的运作。

(十四)其他应由执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节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协会授予财务处管理社团财务的权力。

社团财务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各项具体开支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处负责具体的财务工作,并负责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协会的财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负责人的更换须由执委会推荐,经理事会审核,授权执委会任命。

直接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财务部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辞职,必须提前上报执委会和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在全体大会开会期间,财务处对全体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财务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有权要求任何涉及财务的人员配合其工作,并有权对协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和执委会协商,协商不成应上报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协会日常事务和各项活动所产生的开支,可以申请报销,具体的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和执委会共同制定并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成员应本着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但要接受协会财务部门检查。

分会可以申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但要接受协会财务部门检查。

 

第五节团支部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立共青团团支部,协会团支部是协会共青团团员的组织生活机构,对协会全体团员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可以对协会发展提出建议,保证协会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上发展。

第三十八条团支部书记由执委会推荐,经协会团员选举或上级团组织任命产生,团支部成员由团支部书记推荐,经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四章职能部门和项目部门

 

第三十九条协会活动以会员为主体,充分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和实践的机会。

协会的常规活动由常务职能部门和项目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活动。

第四十条常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会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公开竞选,由执委会任命。

各常务职能部门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执委会负责,受执委会监督。

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及合作由执委会制定相关细则加以规定。

第四十一条为了更深入地践行协会宗旨,服务广大农村,协会在需要时可成立项目部门。

成立项目部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不少于六名成员;

活动符合协会宗旨,有利于协会发展,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力;

活动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持续开展,需要专门的团队来运作;

活动具有可操作性,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可行性报告以及发展规划,并定期向协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门设立基本程序:

六名以上会员联合提议,执委会进行评估并原则通过,执委会任命项目负责人,并授权其代表协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在执委会的统一协调下,面向全协会招募选拔成员,并成立常规项目组,组织和运作项目活动;短期性项目一般由相关项目部负责,必要时成立临时项目组,项目结束后,项目成员原则上返回各部。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门具有和职能部门同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直接对执委会负责。

项目部门的重大活动的变动必须及时上报执委会研究决定。

各部门应在执委会的统筹下积极配各项目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由执委会按年度对各项目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并向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部门,由理事会授权执委会予以撤销。

 

第五章社团顾问、指导老师及永久名誉会员

 

第四十六条顾问、指导老师和永久名誉会员,为协会资源机构,有为协会提供各种资源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顾问由协会聘请在农村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研究和社会威望的领导老师或其它社会人士担任;指导老师由关心关注协会发展的教师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永久名誉会员为退出理事会但愿意继续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成员,其他被执委会和理事会认为对协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协会成员和社会人士,也可以授予协会永久名誉会员。

顾问、指导老师和永久名誉会员有对协会的批评建议权,但不得干预协会具体事务。

第四十九条为鼓励广大会员积极的参与协会活动和协会建设,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成员和社会人士,协会对成员和社会人士进行奖励,授予荣誉。

每学年协会根据各部门推荐评选数名优秀会员,授予“济南大学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优秀会员”荣誉称号,由执委会执行。

退出理事会但愿意继续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成员,其他被执委会和理事会认为对协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协会成员以及关心支持协会发展的各界社会人士,协会将授予“济南大学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永久名誉会员”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济南大学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优秀会员”和“济南大学新野农村发展促进会永久名誉会员”荣誉称号为协会最高荣誉。

 

第六章社团解散

 

第五十一条协会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请时或协会会员少于十人时,可以按照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解散协会。

协会解散后的一切财产捐赠给国家慈善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一半以上成员或二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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