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取水与排放构筑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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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1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

5.2.2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

1抽水清洗前应将构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杂物清除干净;

2抽水清洗时,大口井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渗渠应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应再行抽水;抽水时应取水样,测定含砂量;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备的能力抽水清洗;

3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4应及时记录抽水清洗时的静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测定结果。

5.2.3抽水清洗后,应按下列规定测定产水量:

1测定大口井或渗渠集水井中的静水位;

2抽出的水应排至降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3按设计产水量进行抽水,并测定井中的相应动水位;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测定实际产水量及相应的水位;

4测定产水量时,水位和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岩石地区不少于8h,松散层地区不少于4h;

5宜采用薄壁堰测定产水量;

6及时记录产水量及其相应的水位下降值检测结果;

7宜在枯水期测定产水量。

5.2.4大口井、渗渠施工所用的管节、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节的规格、性能及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井筒混凝土无漏筋、孔洞、夹渣、疏松现象;

3辐射管管节的外观应直顺、无残缺、无裂缝,管端光洁平齐且与管节轴线垂直;

4有裂缝、缺口、露筋的集水管不得使用,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5%;

5滤料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滤料的粒径、不均匀系数及性质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风化的岩石质滤料;

3)滤料经过筛选检验合格后,按不同规格堆放在干净的场地上,并防止杂物混入;

4)标明堆放的滤料的规格、数量和铺设的层次;

5)滤料在铺设前应冲洗干净;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0%(重量比);

6铺设大口井或渗渠的反滤层前,应将大口井中或渗渠沟槽中的杂物全部清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反滤层;反滤层、滤料层均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滤料在运输和铺设过程中,应防止不同规格的滤料或其他杂物混入;冬期施工,滤料中不得含有冻块;

8滤料铺设时,应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将滤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渗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处向下倾倒。

5.2.5大口井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必须按设计要求分层铺设,层次分明,装填密实;

2)采用沉并法下沉大口井井筒,在下沉前铺设进水孔反滤层时,应在井壁的内侧将进水孔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泥浆套润滑减阻;

3)井筒下沉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整修井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井底超挖时应回填,并填至井底设计高程,其中井底进水的大口井,可采用与基底相同的砂砾料或与基底相近的滤料回填;封底的大口井,宜采用粗砂、砾石或卵石等粗颗粒材料回填;

2井底反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

2)在前一层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设次层;

3)每层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

3大口井周围散水下回填黏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黏土应呈现松散状态,不含有大于50mm的硬土块,且不含有卵石、木块等杂物;

2)不得使用冻土;

3)分层铺设压实,压实度不小于95%;

4)黏土与井壁贴紧,且不漏夯;

4新建复合井应先施工管井,建成的管井井口应临时封闭牢固;大口井施工时不得碰撞管井,且不得将管井作任何支撑使用。

5.2.6辐射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含水层的土质、辐射管的直径、长度、管材以及设备条件等确定施工方法;

2每根辐射管的施工应连续作业,不宜中断;埋入含水层中,辐射管向出水口应有不小于4‰的坡度;

3辐射管施工完毕,应采用高压水冲洗;辐射管与预留孔(管)之间的缝隙应封闭牢固,且不得漏砂;

4锤打法或顶管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辐射管的入土端应安装顶帽,施力端应安装管帽;

2)锤打施力或顶进千斤顶的作用中心线,与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3)千斤顶的支架应与底板固定;

4)千斤顶的后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机械钻进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口井井壁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安装钻机设备;

2)钻机应可靠地固定;

3)钻孔均匀进尺,遇坚硬地层,钻进速度不宜过大;

4)钻进和喷水必须同步,及时冲出钻屑;

6水射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射设备连接牢固,过水通畅,安全可靠,且不得漏水;

2)水压不小于0.3MPa,水枪的喷口流速:

中、粗砂层,宜采用15m/s;卵石层,宜采用30m/s;

3)辐射管开始推进时,其入土端宜稍低于外露端;

4)辐射管随水枪射水,缓缓推进。

5.2.7渗渠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渗渠沟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底及槽壁应平整,槽底中心线至沟槽壁的宽度不得小于中心线至设计反滤层外缘的宽度;

2)采用弧形基础时,其弧形曲线应与集水管的弧度基本吻合;

3)集水管与弧形基础之间的空隙,宜用砂石填充;

2预制混凝土枕基的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枕基应与槽底接触稳定;

2)枕基间铺设的滤料应捣实,并按枕基的弧面最低点整平;

3)枕基位置及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预制混凝土条形基础现浇管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形基础与槽底接触稳定;

2)条形基础的位置及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条形基础的上表面凿毛,并冲刷干净;

4)浇筑管座时,在集水管两侧同时浇筑,集水管与条形基础间的三角区应填实,且不得使集水管位移;

4集水管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管前应对集水管作外观检查,下管时不得损伤集水管;

2)铺设前应将管内外清扫干净,且不得有堵塞进水孔眼现象;铺设时应使集水管无进水孔眼部分的中线位于管底,并将集水管固定;

3)集水管铺设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反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浇筑管座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5MPa以上方可铺设反滤层;

2)集水管两侧的反滤层应对称分层铺设,每层厚度不宜超过300mm,且不得使集水管产生位移;

3)每层滤料应厚度均匀,其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各层间层次清晰;

4)分段铺设时,相邻滤层的留茬应呈阶梯形,铺设接头时应层次分明;

5)反滤层铺设完毕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车辆、行人通行或堆放材料,抛掷杂物;

6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滤层以上的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不含有害物质、不易堵塞反滤层的砂类土;

2)若槽底以上原土成层分布,宜按原土层顺序回填;

3)回填土时,宜对称于集水管中心线分层回填,并不得破坏反滤层和损伤集水管;

4)冬期回填土时,反滤层以上0.5m范围内,不得回填冻土;

5)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7渗渠施工完毕,应清除现场遗留的土方及其他杂物,恢复施工前的河床地形。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2水中及岸边构筑物、管渠的围堰或基坑(基槽)、沉井施工方案;

3水下基础工程的施工方法;

4取水头部等采用预制拼装时,其构件制作,下水与浮运,下沉、定位及固定,水下拼装的技术措施;

5进水管渠的施工方法以及与构筑物连接的技术措施;

6施工设备机具的数量、型号以及安全性能要求;

7水上、水下作业和深基坑作业的安全措施;

8周围环境、航运安全等的技术措施。

5.3.2施工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3采用预制取水头部进行浮运沉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头部预制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周围应有足够供堆料、锚固、下滑,牵引以及安装施工机具、机电设备、牵引绳索的地段;

2)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取水头部的荷载要求,达不到荷载要求时,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2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作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预制钢构件的加工、制作、拼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4预制构件沉放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底部结构施工,其混凝土底板宜采用水下混凝土封底。

5.3.4取水头部水上打桩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取水头部浮运前应设置下列测量标志:

1取水头部中心线的测量标志;

2取水头部进水管口的中心测量标志;

3取水头部各角吃水深度的标尺,圆形时为相互垂直两中心线与圆周交点吃水深度的标尺;

4取水头部墓坑定位的水上标志;

5下沉后,测量标志应仍露出水面。

5.3.6取水头部浮运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头部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并经验收合格;

2取水头部清扫干净,水下孔洞全部封闭,不得漏水;

3拖曳缆绳绑扎牢固;

4下滑机具安装完毕,并经过试运转;

5检查取水头部下水后的吃水平衡,不平衡时,应采取浮托或配重措施;

6浮运拖轮、导向船及测量定位人员均做好准备工作;

7必要时应进行封航管理。

5.3.7取水头部的定位,应采用经纬仪三点交叉定位法。

岸边的测量标志,应设在水位上涨不被淹没的稳固地段。

5.3.8取水头部沉放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构件拖航时保护用的临时措施;

2对构件底面外形轮廓尺寸和基坑坐标、标高进行复测;

3备好注水、灌浆、接管工作所需的材料,做好预埋螺栓的修整工作;

4所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指挥通信系统应清晰畅通。

5.3.9取水头部定位后,应进行测量检查,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固定。

施工期间应对取水头部、进水间等构筑物的进水孔口位置、标高进行测量复核。

5.3.10水中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回填、抛石等稳定结构的施工。

5.3.11河床式取水进水口从进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法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执行。

其取水头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且位置准确、安装稳固。

5.3.12岸边取水构筑物的进水口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5节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5.4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1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取水构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2水下抛石方法;

3浇筑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现场组装;

4缆车或浮船及其联络管组装和试运转;

5水下打桩;

6水下安装;

7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措施。

5.4.2水下抛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抛石顶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2抛石时应采用标控位置;宜通过试抛确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抛石方法对抛石位置的影响;

3所用抛石应有良好的级配;

4抛石施工应由深处向岸堤进行;

5抛石时应测水深,测量的频率应能指导抛石的正确作业;

6宜采用断面方格网法控制定点抛石。

5.4.3水下抛石预留沉量数值宜为抛石厚度的10%~20%;可按当地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在水面附近应进行铺砌或人工抛埋。

5.4.4对易受水流、波浪、冲淤影响的部位,基床平整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

5.4.5斜坡道应自下而上进行施工,现浇混凝土坡度较陡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5.4.6水位以下的轨道枕、梁、底板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预埋安装测量标志的辅助铁件。

5.4.7缆车、浮船的接管车斜坡道、斜坡道上框架等结构的施工以及斜坡道上轨枕、轨梁、轨道的铺设,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4.8缆车、浮船接管车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制构件焊接过程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

2钢制构件加工完毕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5.4.9摇臂管的钢筋混凝土支墩,应在水位上涨至平台前完成。

5.4.10摇臂管安装前应及时测量挠度;如挠度超过设计要求,应会同设计单位采取补强措施,复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5.4.11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在安装前应水压试验合格,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4MPa。

5.4.12摇臂接头的铸件材质及零部件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铸件切削加工后,不得进行导致部位变形的任何补焊。

5.4.13摇臂接头应在岸上进行试组装调试,使接头能转动灵活。

5.4.14摇臂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调试完成;

2浮船上、下游锚固妥当,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

3江河流速超过1m/s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以上的天气。

5.4.15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行前,浮船应验收合格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试运行:

1船上机电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完毕,且安装检验与设备联动调试应合格:

2进水口处应有防漂浮物的装置及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设施;

3安全设施及防火器材应配置合理、完备,符合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

4各水密舱的密封性能良好,所安装的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破坏水密舱的密封效果;

5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和缆绳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工作正常可靠。

5.4.16浮船与摇臂管应按下列步骤联动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空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测定摇臂管的空载挠度;

3)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水平移动;

4)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

2满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应按设计要求连续试运转24h;

2)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体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允许船体向摇臂管方向倾斜;船体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倾斜度不得超过船宽的2%,且不大于100mm;超过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船舱底部应无漏水;

3)测定摇臂管的挠度;

4)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的水平移动;

5)检查摇臂接头,有渗漏时应首先调整压盖的紧力;调整压盖无效时,再检查、调整填料涵的尺寸。

5.4.17缆车、浮船接管车应按下列步骤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移动缆车、浮船接管车行走平稳,出水管与斜坡管连接正常;

3起重设备试吊合格;

4水泵机组按设计要求的负荷连续试运转24h;

5水泵机组运行时,缆车、浮船的振动值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

5.5排放构筑物

5.5.1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及护坦、水中排放出水涵渠(管道)和出水口的施工方法。

5.5.2土石方与地基基础、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应建在原状土上,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排放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流;

3翼墙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施工,位置准确,设缝顺直,上下贯通;

4翼墙临水面与岸边排放口端面应平顺连接;

5管道出水口防潮门井的混凝土浇筑前,其预埋件安装应符合防潮门产品的安装要求。

5.5.3翼墙背后填土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

2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

3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4回填土分层压实。

5.5.4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砌体铺浆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提高15%,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细石混凝土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并应随拌随用;

2)封砌整齐、坚固,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

2石砌体干砌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砌紧口缝,不得叠砌和浮塞;

3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分段上升;石块间相互交错,砌体缝隙严密,无通缝;

4具有框格的砌筑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护坡勾缝应自上而下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4条规定;

6混凝土浇筑扩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混凝土宜分块、间隔浇筑;

2)砂浆、混凝土在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堆放重物和受强外力;

7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施工并有保护措施;

8水下抛石施工时,按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5.5.5水中排放出水口从出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立管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稳管、保护;

2在水下揭去帽盖前,管道内必须灌满水;

3揭帽盖的安全措施准备就绪;

4排放头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且位置准确、安装稳固。

5.5.6砌筑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结构的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规定;

2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并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第6款的规定;

3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

5.5.7排放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

5.6进、出水管渠

5.6.1取水构筑物进水管渠、排放构筑物的出水管渠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管渠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水上及水下作业和深基槽作业的安全措施。

5.6.2进、出水管施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7.7条规定;

2砌体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规定;

3取水构筑物的水下进水管渠,与取水头部连接段设有弯(折)管时,宜采用围堰开槽或沉管法施工;条件允许时,直线段采用顶管法施工,弯(折)管段采用围堰开槽或沉管法施工;

4水中架空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架宜采用预制构件进行装配施工,严格控制排架位置及顶面标高;

2)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水下管道接口采用管箍连接时,应先在陆地或船上试接和校正;管道在水下连接后,由潜水员检查接头质量,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5.6.3沉管采用分段下沉时,应严格控制管段长度;最后一节管段下沉前应进行管位及长度复核。

5.6.4水下顶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进水间、出水井等构筑物作为顶管工作井,并采用井壁作顶管后背时,后背设计应获得有关单位同意;

2后背与千斤顶接触的平面应与管段轴线垂直,其垂直偏差不得超过5mm;

3顶管机穿墙时应采取防止水、砂涌入工作坑的措施,并宜将工具管前端稍微抬高;

4顶管过程中应保持顶进进尺土方量与出土量的平衡,并严禁超量排土。

5.6.5进、出水管渠的位置、坡度符合设计要求,流水通畅。

5.6.6管渠穿越构筑物的墙体间隙,应按设计要求处理,封填密实、不渗漏。

5.7质量验收标准

5.7.1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结构中有关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8.1~6.8.9条的有关规定。

取水与排放泵房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5.7.2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砌体结构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8.11、6.8.12条的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7.3大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预制管节、滤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4条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井筒位置及深度、辐射管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3反滤层铺设范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滤料用量。

4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2.2、5.2.3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

检查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记录。

一般项目

5井筒应平整、洁净、边角整齐,无变形;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

检查方法:

观察,量测表面缺陷。

6辐射管坡向正确、线形直顺、接口平顺,管内洁净;管与预留孔(管)之间无渗漏水现象;

检查方法:

观察。

7反滤层层数和每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大口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5条第3款的规定,封填密实;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封填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

9预制井筒的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3-1的规定。

5.7.4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预制管材、滤料及原材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4条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集水管安装的进水孔方向正确,且无堵塞;管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3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2.2、5.2.3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

检查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记录。

一般项目

4集水管道应坡向正确、线形直顺、接口平顺,管内洁净;管道应垫稳,管口间隙应均匀;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集水管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5.7.5管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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