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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08级

第一章导论

1.名词解释

联行:

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

其中分行之间的关系式联行的主题。

代理行:

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相互委托办理业务而建立往来关系成为代理关系,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互为代理行。

账户行:

是指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账户行是在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收付而建立的特殊关系。

价格术语:

即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SWIFT:

是一个国际银行间的非盈利合作组织,实质上是世界各国银行间的高速电讯网络。

2.传统国际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凭货付款

3.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1)现代国际结算是非现金结算;2)现代国际结算是单据业务;3)现代国际结算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结算;4)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的结合日益密切;5)国际结算惯例规则的推广使用使得国际结算更加规范

4.国际结算非信用证化的含义与原因

含义:

指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支付使用率下降的现象。

原因:

1)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复杂、速度较慢且费用较高,占用资金时间较长;

2)当今国际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买方也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3)出口商在收款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出口竞争力与扩大出口

5.分行与子银行特点比较

 

分行

子银行

是否为独立法人

机构性质

总行设立的直接营业机构

总行设立的间接营业机构

业务范围

以总行注册营业范围为限,业务不能超过总行营业范围

以本银行的注册营业范围为准,可以超越总行经营范围

总行责任

以总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与总行关系

联行

非联行、总行控股、可能的代理行

6.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程序

1)考察对方银行的资信;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7.FOB、CFR、CIF中买卖双方责任比较

 

FOB

CFR

CIF

交货地点

装运港

装运港

装运港

租船订舱与运费支付

买方

卖方

卖方

货物运输保险与保费支付

买方

买方

卖方

风险转移地点

装船港船舷

装船港船舷

装船港船舷

出口清关

卖方

卖方

卖方

进口清关

买方

买方

买方

8.DAT、DAP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票据

1.名词解释:

票据:

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间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付对价:

票据流通转让时受让人向让与人支付的一定对价。

善意持票

正当持票人:

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疑问之处,该受让人为正当持票人。

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

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上所载的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2.票据的基本特性

设权性:

其设定了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性:

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

要式性:

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流通转让性: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3.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义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4.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的区别

 

票据权利

一般债权

内涵

取得票据金额

得到约定金额

表现形式

票据本身

不明确

所有者

正当持票人

约定债务人

偿付方式

金钱

金钱、有价证券、其他物品

清偿时间

非常明确

不确定

提前收回

转让与贴现

基本不能

权利转让

流通转让

以债务人同意为前提

权利转让之后果

权利人失去票据权利;背书人成为票据义务人

债权人失去权利

要求方式

提示、追索、起诉

等待、催收、起诉

义务、债务人责任

担保付款双重义务、全部责任、连带责任

独立责任为主

保障程度

较高

较低

5.票据义务与一般债务的区别

 

票据义务

一般债务

内涵

支付票据金额或其他金额

承担约定债务

义务人、债务人

票据义务人、票据签章人

约定债务人

清偿时间

非常明确

不确定

当事人责任

担保付款双重义务、全部责任、连带责任

独立责任为主、连带责任为辅

偿付方式

金钱

金钱、有价证券、其他物品

约束程度

较强

较弱

6.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

通过票据的转移汇兑实现资金的方便迅速安全转移(原始功能)

2)支付功能:

以银行为中介、以票据为手段进行支付(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

可使得债权表现形式明确,保障性强,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核心功能)

7.三大票据法体系

法国票据法体系、德国票据法体系、英国票据法体系

第三章票据

1.名词解释:

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跟单汇票:

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本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任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划线支票:

是指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其持票人只能委托银行收款,不能直接提现,可以保障收款人利益。

保兑支票:

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从而使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

空头支票:

是指出票人在付款行处没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的超过存款余额及银行透支允许范围的支票。

2.汇票的基本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也是汇票的法定要素,这些事项记载齐全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才是有效的。

包括: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也是汇票记载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包括: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

3)任意记载事项:

是出票人等根据需要记载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内容,这些项目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3.汇票收款人抬头的类型

1)限制性抬头,此类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即票据的义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此类汇票不可转让。

2)指示性抬头,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以持票人身份取款。

3)来人抬头,又称持票人抬头,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4.远期汇票的含义、种类

远期汇票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的不同,远期汇票支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三种形式。

5.支票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及主要责任

条件:

1)必须为银行存款用户,在银行有存款;2)要与存款银行定有使用支票的协定;3)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

责任:

1)不得签发空头支票;2)支票提示期限过后,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3)如果付款行拒付,支票签发人应负偿还之责。

第四章票据

1.名词解释:

票据行为:

围绕票据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出票:

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开票,二是交付。

背书:

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基本目的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承兑:

指远期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并签章,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留承兑:

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

参加承兑:

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

保证:

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目的是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

保付:

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合格提示:

正当时间正当地点

正当付款:

付款时,付款人首先必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其次是要鉴定背书的连续性。

拒付: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做提示时,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又称退票。

追索: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行为。

2.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2)有明确的意思表示;3)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

3.狭义票据行为的特点

1)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票据义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2)形式性:

以证券书面方式交易;以固定方式进行;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3)独立性:

各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某以票据行为失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4.出票的影响1)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2)收款人成为主债务人;3)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5.背书的影响

1)对于背书人:

背书人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背书人要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背书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于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所有权利。

3)对于持票人:

背书人越多,持票人的前手义务人就越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越有保障。

6.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1)见票后定期汇票;2)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3)有“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4)我国规定,定日汇票也需做承兑提示。

7.不必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该种汇票不必办理承兑,且付款人拒绝承兑不构成拒付,该汇票持票人只需到期作付款提示。

8.追索的条件

1)持有合格票据,在票据记载和背书连续两方面合格;2)持票人尽责,已在规定时间内做了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3)发生拒付。

9.被追索者的义务与权利

权利:

被追索者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汇票和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涂销自己的背书;除出票人外,被追索者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有权对前手追索。

第五章贸易汇款

1.名词解释:

.

中心汇票:

是指以汇票所用货币的清算中心的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

退汇:

是指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又称撤销支付。

O/A:

赊销

2.汇款的种类(M/T、T/T、D/D)与结算程序

种类有:

1)电汇(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通过SWIFT、加密电报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信汇(M/T):

汇款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D/D):

是汇款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结算程序:

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2)汇款人向汇款行交纳所要汇出的外币及汇款所需费用;3)汇款行缮制汇款凭证并发出;4)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交头寸。

3.汇款的偿付方式

4.汇款结算的优缺点

缺点:

1)风险较大:

其基础是买卖双方的信用;2)资金负担不平衡;3)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优点: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低

5.汇款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采取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出口商向银行转让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由银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融资服务方式。

其风险表现为进口商不按时或不足额付款,出口商不接受或无力接受追索。

可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出口商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协定,提交进出口合同等;b)扣减出口商在本行的授信额度;c)要求授信额度不足的企业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2)出口信保融资:

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出口货物发运后凭客户转让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单赔款权益提供融资业务。

由于信保限额内的融资风险转嫁给了中国信保,银行无需在采取其他控制风险的措施;对于超出信保险额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差额担保、抵押、质押,或占有授信额。

3)T/T进口融资:

银行在进口货物到港后,垫付货款给境外出口商,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内向银行归还垫款本息的融资方式。

为控制融资风险,银行应审核进口商资信,占用其授信额度或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

6.汇款结算的适用条件

 

第六章跟单托收

1.名词解释:

付款交单D/P:

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承兑交单D/A:

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信托收据T/R:

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统一托收规则URC522:

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众多小册子或出版物之一,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

2.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托收中银行处于受托人/代理人的地位,它们要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并按常规处理业务,对托收中的风险与费用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过失)。

3.托收结算程序(图)

4.跟单托收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

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

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时,要在委托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2)承兑交单:

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单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5.托收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或者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

风险管理:

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押汇单据必须是全套货权单据,必须取得出口保险,收取较高的押汇利息和手续费用;2)托收出口商发票融资和托收出口商信保融资:

3)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目的是在尚未收到付款时先向代收行借出单据并提货。

代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只在付款上信誉较好时才借出单据,并且会占用代收行给付款人的信用额度,若授信额度不足,代收行科要求付款人提供可靠担保或抵押;4)凭银行保函提货:

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征得承运人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

风险管理:

进口商保证,进口商应向银行提供轮船公司发出的货到通知书、商业发票、进口合同副本,银行收取保证金或落实反担保。

6.跟单托收优缺点

缺点: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

优点: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较低

7.跟单托收的适用条件

8.托收国际惯例规则

第七、八章信用证

1.名词解释:

保兑:

指银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议付:

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单据的行为。

付款:

指银行以汇票付款人的身份向受益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偿付:

指信用证中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清偿垫款的行为。

保兑信用证:

除开证行之外,有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予以承兑,凭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交货、交货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

信用证L/C:

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含义:

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实质上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

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开证行可自己付款或委托其他银行代付;银行付款是有条件的。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其开立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3.信用证结算程序(图)

1)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进行结算

2)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信用证

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

5)出口商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

6)出口商备齐单据和汇票后向议付行提示要求议付

7)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

8)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和汇票寄开证行索汇

9)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对议付行偿付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11)进口商审核单据后,付清欠款,开证行将信用证单据交进口商,不再受申请书约束

12)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4.付款行对相符单据和不符单据的处理

相符单据:

付款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不符单据:

付款行有权在征询进口商意见后决定是否接受;开证行若已付款,接到单据后发现不符,则其有权向议付行退还单据,追索票款。

5.议付行对相符单据和不符单据的处理

1)相符单据:

议付行将汇票金额扣除自议付日至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后的余额付给出口商。

议付后,议付行留下汇票和单据,在对信用证作批注后将其退还给出口商。

2)不符单据:

a.正常议付:

议付行可以要求出口商修改单据,如无法修改,议付行可以致电开证行征询意见;b.担保议付:

在单据的不符点无法修改,但金额较小时,可以采取担保议付的方式;c.作托收寄单:

如不符点较多或有实质性差错时,可作托收寄单,并在寄单面函中说明单证不符点。

6.受益人的收款方式

1)银行议付:

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单据;

2)收妥结汇:

出口银行受托付款时不预先付款,只是收到付款行支付的款项后才向受益人支付或结汇。

3)直接交单收款:

当开证行指定一家位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开证行自身为信用证付款时,信用受益人应直接向付款行交单收款。

4)无追索权出售收款权:

出口商向出口银行无追索权出售跟单汇票或全套货运单据的收款方式。

7.比较议付、付款、偿付的特点

 

银行责任

与开证行关系

追索权

支付依据

支付金额

风险来源

议付

垫款融资

不要求是代理行或联行

单据

净额

付款行、受益人

付款

付款

开证行或联行或代理行

单据

单据金额

开证行

偿付

支付指定金额

账户行

偿付指令

指定金额

开证行

8.开证行的付款方式

9.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10.信用证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1)信用证打包放款:

出口方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风险管理中应加强对打包放款的审查,包括总额度审查和对信用证的审查。

2)出口议付和福费廷:

指出口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是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风险管理中,银行一般要求出口商出具质押书;相比托收出口押汇,银行一般更愿意做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因其风险较小。

3)卖方远期信用证:

是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规定一致的远期信用证,主要是利用远期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来融资。

风险管理:

办理贴现时,银行通常要与出口商签订质权书,确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若到期银行不能通过票据贴现收回票款,则有权对出口商追索。

此外,银行应对贴现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做审查。

4)免收开证押金:

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营业情况和业务数量,确定开证额度,当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金额不超过限额,银行可以免收保证金等,而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按正常手续办理。

风险管理中,银行应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等进行相应审查,银行可视情况向申请人按授信总额每年收取一定比率的风险管理费。

5)进口押汇:

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

风险管理:

银行应对申请进口商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资信情况等确定押汇金额,并与之签订违约条款。

6)买方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办理的信用证。

风险管理:

出口方银行必须对进口方银行很好的了解。

11.比较真、假信用证的异同

1)相同点:

其融资都是由远期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实现的。

2)不同点:

a.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同:

真远期信用证的信用证与合同付款期限相同,都是远期付款;假远期信用证的信用证为远期付款,但合同为即期付款。

b.贴息支付者不同,真远期信用证的融资者为受益人,贴息支付者也为受益人;假远期信用证的融资者为开证申请人,融资成本也有其承担。

12.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1)优点:

a.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

只要出口商能履行合同并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那么出口商通常能收回货款;b.融资较为方便:

在每一环节进出口商都能从银行得到资金融资,融资手续简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贸易双方的资金周转问题。

2)缺点:

a.贸易风险仍然存在:

进口商提货风险较大,出口商也存在一定的收款风险;b.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

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进口商的押金被银行长时间占用;c.结算速度慢、费用高:

信用证结算环节多,单据量大,结算速度慢,不利于贸易双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且由于银行承担了风险,其收取费用也较高。

13.信用证结算的使用背景

其使用是为了解决出口商收款风险问题,即收款风险较大时,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比较有利。

具体使用情况:

1)进口商资信欠佳或对进口商不了解,此种情况下收款的风险性较大,故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2)进口国存在着严格的外汇管制,进口商的付汇必须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而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已经得到外汇部门批准。

14.信用证结算惯例规则(UCP600、URR725、eUCP、ISBP)

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国际商会制定并出版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使用规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

②《跟单信用证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规定信用证项下提交各种单据应遵循的标准,对UCP的补充。

③《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统一惯例》eUCP规定电子交易单据处理方法。

④《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对银行间的偿付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银行保函

1.名词解释:

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为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的行为;反担保为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

指示行与转开行:

指示行是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向担保行出具不可撤销反担保,承诺在申请人违约且无法付款时,负责赔款担保行所作出的全部支付者;转开行是接受原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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