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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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导则
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导则
主编单位: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批准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0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
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辽建发[2008]29号
各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指导全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我厅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编制的《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导则》,业经审定,现予以发布。
一、凡我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均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编制,并要符合导则中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乡镇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可参照执行。
二、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是对建制镇镇区居民点以下农村地区居民点布局安排的具体化。
在规划的编制中要本着“五个统筹”和“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或专业规划相协调。
三、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要按本导则精心组织,严格审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肃性。
四、本导则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上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负责解释。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厅
2008年4月11日
前言
新世纪、新阶段,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而城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撤乡并镇,指导农民向居住区集中,使土地这个不可再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使用。
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导则,较好地体现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理念,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要手段。
一、编制本导则的目的,是指导我省县域(县级市、区)居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和基本内容,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规范性。
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1、总则;2、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内容;3、基础资料收集与成果要求。
二、由于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是一项内容广泛、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希望各地要结合实际掌握本导则的规定,及时总结经验,并请函寄:
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编110001),以供以后修编时参考。
本导则2008年月日发布,2008年月日实施。
本导则主编单位: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主要起草人:
彭震伟、陆嘉、潘斌、孙婕、朱玮、刘杰
辽宁省建设厅
2008年月日
目次
1总则1
2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内容1
2.1总述1
2.2现状概述2
2.3居民点布局和发展的综合评价2
2.4县域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3
2.5农村人口发展规划3
2.6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3
2.7社会服务设施协调布局5
2.8基础设施协调布局5
2.9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7
2.10县域空间发展引导规划7
2.11居民点布局近期规划7
2.12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和措施7
3基础资料收集与成果要求7
3.1基础资料收集7
3.2规划成果及技术要求9
术语解释11
附录1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导则实施细则12
附录2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27
附表1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成果汇总表29
附表2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发展策略统计表29
附表3分乡镇居民点布局情况一览表30
附表4县域村庄规模等级规划汇总表30
附表5县域居民点布局近期规划一览表31
1总则
1.0.1为指导我省县域(县级市、区,以下同)居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和基本内容,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特制定《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深化和具体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建制镇镇区居民点以下农村地区的居民点布局安排,对县域各集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合理调整,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1.0.3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其它相关的专项规划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4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县域范围内建制镇镇区居民点以下农村地区的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不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和建制镇镇区。
1.0.5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
承担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1.0.6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应对县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文与自然环境、居民点历史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1.0.7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1.0.8本《导则》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内容
2.1总述
2.1.1规划背景
对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2.1.2指导思想:
“因地制宜、宏观调控、统筹发展、规模适度”。
(1)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县域居民点布局模式。
(2)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完善镇域镇村体系,优化居民点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做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3)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要求,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符合农民需求,制定规划方案,做到居民点布局适度集中。
2.1.3规划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集约用地、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产业支撑、就近集中、保护环境、尊重历史、保持特色的原则。
2.1.4规划目标
(1)通过引导富余农村人口进入各类城镇,科学推进城镇化进程,合理分配居住在农村地域的人口。
(2)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满足农民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生活的需求,促进集约经营、规模化经营。
(3)按照各类设施的经济配置规模以及区域范围内设施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和市政基础设施配置。
2.1.5规划期限
与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5年左右,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2.2现状概述
简述县域的区位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产业发展、人口与镇村体系的概况,以及居民点的现状及特点。
2.3居民点布局和发展的综合评价
编制居民点布局规划应对居民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建设条件等进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县域居民点发展的条件、优势和主要问题。
通过对影响居民点发展条件的评价,对居民点发展的潜力与优劣做出判断,为确定居民点布局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点空间分布特征
(2)居民点规模结构分析
(3)居民点现状职能分析
(4)产业特征和劳动力就业对居民点布局的影响分析
(5)自然条件与交通条件对居民点布局的影响分析
(6)特定因素对居民点布局的影响分析
2.4县域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
编制居民点布局规划应对县域产业空间结构、农村劳动力就业分布和农村经济区划进行研究分析,明确产业和就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县域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布局,划分农村经济区。
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发展目标
(2)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3)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布局
(4)县域农村经济区划
2.5农村人口发展规划
2.5.1农村人口规模预测
依据现状农村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预测远期城镇化水平,预测农村人口规模总量,并用远期耕地容量对农村人口总量进行校核。
2.5.2各乡镇人口规模预测
依据各乡镇城镇化发展水平预测农村人口规模,通过经济发展条件影响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对各乡镇农村人口发展趋势的修正,合理确定各乡镇的农村人口规模。
2.5.3集镇和村庄人口规模预测
集镇人口规模预测分为两种情况。
作为乡人民政府驻地的集镇的人口规模预测主要依据乡域的城镇化水平来确定;作为具备集镇功能的中心村的人口规模按照村庄人口规模的预测方法确定。
村庄人口规模的预测按照先中心村后基层村的顺序,综合考虑耕地资源、产业类型、农业经营方式、耕地经营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等因素确定村庄人口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大小按村庄等级结构的高低对应分布,并与村庄重组、撤并的进程和潜在的发展能力相适应。
2.6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
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所在城镇为中心,对居民点进行合理布局,包括居民点的分布、人口、用地等方面,确定居民点发展类型和策略,明确居民点等级、规模、职能结构,并对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进行综合部署。
2.6.1居民点发展策略规划
确定居民点的发展类型,进行发展策略的归类。
总体上可分为居民点并入城镇、城镇周边、集聚发展、控制发展、撤并、新建等六种基本类型。
其中,城镇周边、集聚发展和新建类型为重点发展的居民点类型,并入城镇和控制发展类型为一般发展的居民点类型。
确定并入城镇、城镇周边、集聚发展、控制发展、撤并、新建等不同类型居民点的基本标准。
2.6.2居民点发展策略规划
对居民点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确定并入城镇、城镇周边、集聚发展、控制发展、撤并、新建等不同类型居民点的整合方案,确定县域居民点空间布局,编制全县及分乡镇居民点规划布局一览表。
2.6.3居民点等级结构规划
将居民点分为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
其中,集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乡人民政府驻地;另一种是指具备集镇功能的中心村,其作为乡镇域内除乡镇驻地以外的经济中心、服务中心,比一般的中心村具备更为丰富的公共服务功能。
中心村是村域的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居住中心,即村委会所在地。
基层村是村域内除中心村以外保留的居民点。
确定各乡镇集中发展的中心村,与县域内的城镇共同作为吸纳撤并村庄人口的主要居民点。
2.6.4居民点规模等级规划
依据居民点的规划人口规模分类,将基层村、中心村和村域总人口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
表2-1规划规模分级
村庄层次
村庄规模
村域(人)
中心村(人)
基层村(人)
特大型
>1600
>1000
大型
801-1600
601-1000
>600
中型
401-800
201-600
201-600
小型
≤400
≤200
≤200
2.6.5居民点职能结构规划
根据农村经济区划、居民点的产业发展特点和在地区所发挥的功能,确定居民点的职能,职能类型总体上可分为农业服务型、旅游服务型、工业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等。
2.6.6居民点建设相关技术指标确定
确定居民点建设相关的技术指标,具体包括各等级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宅基地标准、住宅建设参考标准及村庄建设技术经济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2.7社会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集贸市场等六大系统。
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中,社会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层次和级别应按《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要求,考虑居民点的等级、规模、职能和服务功能等综合确定,形成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并明确提出县域各级居民点上述六大系统社会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内容、标准、服务半径以及共建共享方案。
表2-2主要社会服务设施配置表
类别
项目
配置要求
集镇功能中心村
中心村
基层村
行政管理
1村委会
●
●
教育机构
2幼儿园、托儿所
○
医疗卫生
3医疗室
●
●
文化体育
4综合服务用房
●
○
5多功能活动室
●
●
6室外健身点
●
●
○
商业服务
7综合商店
●
8药店
○
9理发店、浴室
●
10便民商店
●
●
○
11小型超市
●
○
集贸市场
12农贸市场
●
○
13专业市场
○
注1:
●——必须设置的项目;○——根据需要可设置的项目。
注2:
社会服务设施中的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和医疗卫生中心由乡镇驻地统一配置,为中心村和基层村提供服务。
2.8基础设施协调布局
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供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邮政通信、环卫、防灾减灾等六大系统。
基础设施项目配置执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可根据各居民点不同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
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应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
2.8.1能源供应
(1)应积极倡导、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2)居民点的电力供应应纳入乡镇域供电系统。
(3)有条件的居民点,其燃气、供热系统宜纳入乡镇域能源供应系统。
无接管条件的居民点,可根据自身的条件采用适宜的供气、供热方案,提倡中心村为基层村提供燃气、供热等能源供应,实现资源共享。
2.8.2给水排水
(1)居民点的生活用水应由集中供水设施统一供应。
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可按50-80升/人·天(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03)计算。
生活用水供水水质应达到卫生部和水利部发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规定。
(2)居民点的雨水排放可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使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
(3)有条件的居民点,污水排放应纳入乡镇域污水处理系统。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污水处理的方式。
2.8.3道路交通
居民点道路可分主路和支路两个层次。
主路应与外围公路至少有两个方向的连接。
主路红线宽度可控制在12-16米,支路红线宽度可控制在6-8米。
2.8.4邮政通信
居民点的邮政通信服务应纳入乡镇域邮政通信系统。
有线电视覆盖率应实现100%,宽带接入应覆盖到户。
2.8.5环卫
(1)村民集中活动区域应设置公共厕所,有人行道的道路和集中活动区域应设置废物箱。
(2)生活垃圾应集中处置,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
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0.8-1.0kg计算。
(3)粪便可采用组团式污水处理设施或三格化粪池处理。
2.8.6防灾减灾
(1)除涝标准应按20年一遇,居民点规划水面率必须满足除涝标准要求。
(2)村域范围内现状河道水系应予以保留,严禁擅自填堵河道。
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水面率应不低于现状水面率。
地势低洼的居民点应自建水位控制设施,保证安全。
(3)道路规划应保证消防通道平行距离在160米之内,且道路的设置保证消防车可直接到达每个住宅。
居民点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小于100mm。
2.9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明确县域各类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区域,制定上述区域内居民点的发展策略,使其符合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相关具体要求。
制定县域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措施,特别应明确居民点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目标和措施。
2.10县域空间发展引导规划
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以下四类区域,制定各区域和居民点规划管理措施。
(1)积极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2)引导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3)限制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4)禁止发展的区域和搬迁居民点
2.11居民点布局近期规划
确定近期县域居民点空间布局的调整目标、内容、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项目实施部署,并进行投资估算以及人口迁移、建设用地规模预测。
2.12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从编制居民点布局规划、安排迁并后村庄建设、明确居民点迁并实施程序和提出迁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建议。
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与县域居民点布局调整密切相关的土地、人口、产业、区划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3基础资料收集与成果要求
3.1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3.1.1自然条件
(1)气象资料:
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2)水文资料:
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3)地貌地质:
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3.1.2资源环境
(1)土地利用:
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2)人文自然资源:
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3)环境保护:
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4)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它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3.1.3经济社会
(1)区位条件:
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2)历史沿革:
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3)经济发展:
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4)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
(5)人口和劳动力:
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农村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情况等资料。
(6)产业发展:
县域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设想等资料;农村乡镇企业和乡村旅游业的资料。
3.1.4居民点
(1)居民点:
建制镇镇区、集镇、村庄性质、职能类型资料;建制镇镇区、集镇、村庄规模、等级资料;建制镇镇区、集镇、村庄分布资料。
(2)村庄:
各乡镇地域内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3.1.5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1)基础设施:
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2)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服务半径;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
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3.1.6相关资料
(1)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发展等相关规划资料。
(3)各乡镇总体规划等。
3.2规划成果及技术要求
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3.2.1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3.2.2规划主要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地形图上,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1)区域位置图
(2)县域居民点空间布局现状图
(3)县域居民点发展策略规划图
(4)县域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图
(5)县域居民点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6)县域居民点基础设施规划图
(7)县域居民点职能规划图
(8)县域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图
(9)县域居民点空间发展引导图
(10)县域居民点近期空间布局规划图
(11)分乡镇居民点布局规划图(附列表)
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图纸。
3.2.3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的汇总整编。
术语解释
1、县域城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镇域镇村体系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3、集镇
集镇在本《导则》中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为乡人民政府驻地;另一种为具备集镇功能的中心村,在居民点等级结构中称为集镇,其在乡镇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起到副中心作用。
4、中心村
村域范围内村委会所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可兼为周围村庄服务的居民点。
5、基层村
村域范围内除中心村以外的居民点。
6、城镇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城镇建成区内的常住人口。
7、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城镇人口以外农村地区的常住人口。
附录1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导则实施细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一我省县域(县级市、区,以下同)居民点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和《辽宁省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导则》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其它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0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2000]36号)、《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4修订)》、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或专业规划等。
1.4.0编制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2、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内容
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包括总述、现状概述、综合评价、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人口发展规划、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配套设施规划、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县域空间发展引导规划、居民点布局近期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十一项内容。
2.1规划技术路线
(1)居民点布局规划应从县域居民点的现状分析和背景分析入手,尤其要通过大量的以居民点为单位的数据分析得出县域居民点的规模、产业和职能、空间、设施分布的类型与特点;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途径、城镇体系规划及城镇总体布局,明确当地城乡职能与空间的关系,结合各类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区域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的保护与开发、分布与发展要求,明确居民点规模、等级与空间的关系。
(2)在此基础上,居民点布局规划应按照“五个统筹”与“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的原则提出具体的居民点发展策略,建立合理的居民点体系,预测合理的农村人口容量,重点是按现状或规划城区、镇区、农村地区等不同类型的分区进行居民点规模、等级、职能与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