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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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合同

文本代码

SGTY/GSSD2.1-2009

 

______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交易名称:

售电(送电)方:

购电(受电)方:

输电方Ⅰ:

输电方Ⅱ: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网企业之间年度及以上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时对外签订的合同。

2.对于统一合同文本中留待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如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4.统一合同文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

目录

第一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第二章交易安排和调整2

第三章交易价格3

第四章交易电能的计量5

第五章电量电费结算6

第六章不可抗力8

第七章违约责任9

第八章合同生效10

第九章争议解决10

第十章其他11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12

本跨区(省)电能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售电(送电)方:

购电(受电)方:

输电方Ⅰ:

输电方Ⅱ:

为了完成交易,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合同各方应共同遵守输电系统的有关运行规程和规定,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挥,共同维护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网安全和本跨区(省)电能交易的顺利实施。

1.2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送端电能资源,按合同约定的电力、电量在计量点向购电方送出电能,并按合同约定向购电方收取售电费。

1.3购电方负责组织落实安排受端电网的电能消纳,按合同约定的电力、电量在计量点接受售电方送出电能,并按合同约定向售电方支付购电费。

1.4输电方负责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输电通道畅通,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电能的输送任务,并按合同约定向购电方收取输电费用。

第二章交易安排和调整

2.1交易起止日期:

本跨区(省)电能交易的起始日期为年月日,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2本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总电量为亿千瓦时。

2.3交易电力:

最大电力兆瓦;

最小电力兆瓦;

平均电力兆瓦。

约定的交易电力具体情况按下表确定:

月份

(日期)

交易电力(兆瓦)

输电通道

电量

(亿千瓦时)

时段1

时段2

时段3

合计

注1:

时段1(丰):

××:

××-××:

××;时段2(枯):

××:

××-××:

××;时段3(平):

××:

××-××:

××(时段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注2:

若只涉及一个输电通道,则可删除上表“输电通道”栏,并保留合同2.4条款。

2.4本跨区(省)电能交易所使用的输电通道是:

输电通道。

2.5交易电力、电量的变更调整

2.5.1允许变更调整的情形:

(1)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使送、受电方电网或输电方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受到重大影响,或使送、受电方电网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受到严重影响,受影响方提出变更调整请求,并经与合同其他方协商一致的。

(2)因电网电力电量供需情况出现重大变化,送、受电一方提出需调整变更合同期内某一时期的电力、电量,同时承诺对合同剩余存续期内的电力、电量进行调整以保持合同期内总交易电力不变,并经与送、受电另一方和输电方协商一致的。

(3)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2.5.2出现前款情形,需要对电力电量变更调整时,由变更调整提出方组织合同其他方协商调整变更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交易调整变更书面协议。

第三章交易价格

3.1送(售)电价格

送(售)电价格(含税)为元/兆瓦时。

该送电价格依据以下确定:

(1)执行批准的价格(批准文号:

);

(2)参考售端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和购端电网的平均购电电价、销售电价,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3)其他依据:

3.2输电价格

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并公布(或由输电方与送、购电方协商确定,并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具体价格按以下第种方案确定:

(1)执行单一电量电价:

输电电价(含税)为元/兆瓦时。

(无法明确具体价格的,约定价格的确定办法)

(2)执行单一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含税)为元/(千瓦×月),输电能力按万千瓦计算,即输电费为万元/月,全年输电费为万元。

(无法明确具体价格的,约定价格的确定办法)

(3)执行两部制电价:

其中电量电价(含税)为元/兆瓦时;容量电价(含税)为元/(千瓦×月),输电能力按万千瓦计算,即输电费为万元/月,全年输电费为万元。

(无法明确具体价格的,约定价格的确定办法)

3.3输电损耗

输电损耗按以下第种办法确定:

(1)为元/兆瓦时,按照(输电损耗率×送电价格)计算。

其中输电损耗率为%,已经国家电监会核准并公布(由送、受、输三方协商确定,并已向各交易主体公布)。

(2)根据实际计量的损耗值确定,计量点设置见本合同4.1条。

3.4价格调整

3.4.1如遇国家价格政策调整,则本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按照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协商调整。

第四章交易电能的计量

4.1交易电能计量点设置情况如下:

4.1.1送(售)电价格计量点:

在变电站kV侧的关口。

4.1.2输电价格计量点:

在变电站kV侧的关口。

4.1.3输电网损辅助计量点:

在变电站kV侧的关口。

4.2计量点变更确认

合同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4.3交易电能计量点电量的抄计,以的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采集的数据为准。

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停运期间,送、受电双方分别负责本侧相关电能交易计量点电量的抄计,并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后一日24:

00的抄见电量等相关数据传真至(计量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方)和交易各方,并以经(计量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方)核准和交易各方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电量电费结算

5.1结算周期和抄表时间

本合同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实行月结年清。

月度结算抄表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日24:

00。

5.2结算关系

售电费由购电方向售电方支付;

输电费和输电网损由购电方向输电方支付。

5.3电费计算

售电费=售(送)电量×送电价格

输电费=

输电网损=

5.4结算流程

5.4.1购电方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交易电量核对单送本合同其他方;本合同其他方在收到电量核对单后1个工作日内对电量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逾期则视为同意。

购电方在收到本合同其他方的电量核对单意见之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电量结算单,并传真至本合同其他方。

5.4.2售电方、各输电方在收到电量结算单传真件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购电方出具上月结算电费的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并将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传真至购电方,同时将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方式送达购电方。

5.4.3购电方按照5.4.1条规定的时间对电量确认后,按电量核对单上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预结算,于每月15日之前按预结算购电费的50%汇入售电方、各输电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电方在收到售电方、各输电方的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传真件后,对结算电量名录及所对应的电价、计算的电费金额进行核对无异,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期结算的余下购电费汇入售电方、各输电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6对争议电量电费,购、售、输各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在5日内结清。

如协商不成,由协调解决。

5.7电费滞纳金

电费支付方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支付电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03%向收费方支付违约金。

5.8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当收款方开户银行或账户变更,应书面通知付款方。

5.9合同年度结束后,交易各方应在时间内,对应结未结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

第六章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抵抗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6.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6.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6.5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6.6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7.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购电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7.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售电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7.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输电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7.5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合同其他方的损失。

7.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他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合同生效

8.1本合同由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各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8.2合同签订日期以合同各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九章争议解决

9.1购、售、输电各方或其中任意两方一旦发生争议,应在发生争议出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协调解决。

9.2若争议经协商、协条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章其他

10.1经购、售、输电各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2合同各方对本合同及其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或争议调解纪要等均负有保密责任。

10.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发生企业变更,合同各方及其承继人仍应相互承认本合同的有效性,并保证本合同权利和义务履行的连续性。

10.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持份,送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监管局/监管办备案份。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售电(送电)方:

(盖章)

购电(受电)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输电方Ⅰ:

(盖章)

输电方Ⅱ: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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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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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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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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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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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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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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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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