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的两种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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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的两种办法
期货知识
从全球X围来看,在过去两百年间,做市商制一直在黄金现货交易中处于垄断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黄金做市商在中国才刚起步。
了解国外做市商的机理以及实际运作模式,无论对市商还是对投资人,都有重要意义。
做市商的主要职能,其实就是中介。
虽然这个词儿在中国没有太好的名声,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中介无处不在,区别只是大家是否意识到了它的存在。
我们有闲散资金直接存入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利率,而需要资金的人则直接找商业银行用贷款利率借钱。
借贷双方互不相识,商业银行并也不生产人民币,商业银行就是人民币的中介。
中介和做市商,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人,解决了买卖双方的时间差、地域差造成的交易困难,因此获得了买卖之间的价差形成的利润。
根据每个做市商的商业模式的不同,价差形成的利润占公司总利润的比例可以从很小到全部。
做市商通过报出不可撤销的买卖价,风险随之而来。
买价过低卖价过高,就会失去市场。
反之,则风险陡增。
中间商对市场趋势的把握程度有限,而厂家和消费者通常拥有更多的内部消息。
于是一些机构依据他们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做市商没有及时跟上市场节奏的时候,根据做市商承诺的买卖价,进行套利,造成做市商风险。
原本做市商的目的是低买高卖,结果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变成了低卖高买。
做市商在市场和风险之间如何平衡利益,是一个貌似无法解决的难题。
经过近百年的实践,专家学者逐渐总结出两条解决思路。
第一种思路着眼于降低风险。
这部分做市商不管客户的买卖动机,只关心自己手上的头寸。
他们调整买卖价格,以使得在某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买卖基本平衡,基本保证手上的净头寸很少,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风险。
这种模型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
模型将买入和卖出作为两个独立的泊松过程输入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根据买卖的接单速度、单量和价格,分别调整买卖报价,保证库存净头寸在0附近漂。
因为风险很低,所以利润很薄。
有研究表明此种做市商模式年利润不到10%,在银行系统被广泛采用。
第二种思路着眼于提高利润。
他们相信市场反映一切。
无论内部消息怎么得来,如果想获利,那些人必须在市场上交易才行。
市商通过分析自己接到的买卖单子,获得他们认为是正确的市场信号,然后调整价差,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虽然利用了程序化交易的很多技术,其基本道理和股市的技术分析差不太多,都是根据成交量、价格、变动速度等信息,短暂地预测未来的走势,然后加大市场趋势方向的成本,从而获取预测成功带来的额外利润。
以这两种思路为基础,结合量化交易技术,目前国外又开发出自适应模型、动态模型、数量模型等多种做市商模式。
通过跨市场套利,做市商已经打通了证券、外汇、黄金、大宗商品之间的通道,形成了一个统一的金融产品交易市场。
国内做市商目前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
与国外百年老店相比,无论“武器”还是“武艺”,都不可同日而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只是迟早的事。
如何抓住这也许很短暂的时间苦练内功,培育本土做市商力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XX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备案信息的。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XX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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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X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X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
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X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X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
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
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XX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备案信息的。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XX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X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X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
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X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X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
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
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XX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备案信息的。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XX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X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X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
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X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X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
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
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XX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备案信息的。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XX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X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X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