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烟规章守则共5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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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烟规章守则共5篇doc

医院禁烟规章制度_共5篇

1。

医院禁烟规章制度

 

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做到“四无”:

无吸烟现象,无烟具,无烟头,无烟味;

二、首诊医师须询问病人吸烟史,入出院病人须宣教控烟知识,并纳入病历质量考评;

三、全院职工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四、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

1、各科室醒目位置张贴标志,禁止吸烟。

2、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厕所、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五、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医务人员及行政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2、科室办公室内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3、凡是在医院120车辆、商务车、轿车内吸烟,驾驶员未出面禁止或禁止无效一律处罚驾驶员,第一次扣当月奖金50%,累计两次当月奖金全部扣完。

同时扣除120车队队长当月职务津贴;

4、科室未设有控烟监督员(处罚100元)有监督员但无检查督导及记录(处罚100元),控烟办公室随机和不定期抽查,但每周不少于1次;

5、工休座谈会无控烟宣传和教育内容(处罚100元);

6、首诊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进行控烟宣传、或有宣传无记录(处罚100元);

7、科内未完成控烟知识培训,或有培训无培训书面材料、参加人员签字记录(处罚100元);

8、无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记录(处罚100元);以上处罚,涉及科室扣款一律由科主任个人承担。

由控烟办公室具体管理,监察科负责登记备案,财务科负责执行。

本制度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花溪医院2011年4月29日

2。

医院禁烟规章制度

 

(一)加强禁烟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禁烟领导小组,对禁烟工作常抓不懈。

(二)利用座谈会、健康讲座、宣传栏、创卫宣传等形式对医护人员、病员、来访人员进行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思想认识。

(三)每个医护人员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同事、病员及外来人员不吸烟。

(四)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带头不吸烟,做禁烟工作表率。

(五)办公室、会议室、诊室、输液室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统一设置禁烟标志。

(由此全面禁烟)

(六)保证医疗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地面无烟蒂、烟灰。

(七)医院内部及房屋权属区域无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八)医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九)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创建“禁烟控烟”活动。

3。

医院禁烟管理规章制度

 

1、院质控小组人员进行每月抽查、每季检查,重点检查科室禁烟制度落实情况。

2、院质控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禁烟制度,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发现病人或家属吸烟,及时劝阻,保证禁烟区内无人吸烟、无烟头。

3、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科室当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现象,则该科室不得参加本年度科室评优工作。

4、医院全体职工应带头禁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名单交办公室,月末给予扣发50—100元次的处罚。

5、各科室所属区域内禁烟区要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头,对于当月出现三次以上违规者及科室,扣除当月奖金。

4。

医院禁烟规章制度

 

1、医院大楼内除卫生间、值班室外的任何地方,都禁止吸烟;

2、医院大楼内的任何地方,无烟具烟蒂;

3、医院大楼内的吸烟人员,有劝阻指导;

4、首诊医师须询问病人吸烟史,入出院病人须宣教控烟知识,并纳入病历质量考评;

5、全院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6、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

(1)大楼入口处张贴标志,要求进入前熄灭烟火,并放置熄灭用的烟灰缸;

(2)停车入口处设置标志,说明进入后禁烟,并放置熄灭用的烟灰缸;

(3)门急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大厅、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7、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实行责任连带制:

职工违规,扣当事人奖金400元,同时扣科室负责人奖金100元;科室负责人违规扣当事人奖金400元,同时扣分管院长奖金100元;分管院长违规,扣当事人奖金400元,同时扣院长奖金1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

(2)对违规的病人、家属及其他来访者,应劝其放弃吸烟。

5。

卫生院禁烟规章制度

 

1、医院大楼内除卫生间、值班室外的任何地方,都禁止吸烟;

2、医院大楼内的任何地方,无烟具烟蒂;

3、医院大楼内的吸烟人员,有劝阻指导;

4、首诊医师须询问病人吸烟史,入出院病人须宣教控烟知识,并纳入病历质量考评;

5、全院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6、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

(1)大楼入口处张贴标志,要求进入前熄灭烟火,并放置熄灭用的烟灰缸;

(2)停车入口处设置标志,说明进入后禁烟,并放置熄灭用的烟灰缸;

(3)门急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大厅、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7、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实行责任连带制:

职工违规,扣当事人奖金400元,同时扣科室负责人奖金100元;科室负责人违规扣当事人奖金400元,同时扣分管院长奖金100元;分管院长违规,扣当事人奖金400元,同时扣院长奖金1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

(2)对违规的病人、家属及其他来访者,应劝其放弃吸烟。

8、控烟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在精神文明班组创建中创建“无烟科室”作为硬性指标,如未创建“无烟科室”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相应扣除该科室的考核分和单项奖。

9、本规定从2011年5月起执行。

中太镇卫生院2011年5月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1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

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管理小组,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小组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董事会备查。

第十九条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

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崇州市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三)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四)举办公众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五)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六)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它公益性非营利业务活动。

前款第(四)、(五)项所指直接运行支出包括:

(一)交通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场租费、培训费、教材费、资料查询费;

(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专家费;

(三)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采购;

(四)购买外部服务的费用;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工作需要支付的其它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原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发展。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档案,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档案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细情况,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捐赠资助人及社会各界的询证,医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定期对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院科室或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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