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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XX、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级裁判员组成。

全国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

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向上一级地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须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容分别为:

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容。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年满18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际级、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各全国单项协会可视本项目裁判员队伍状况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XX、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二条全国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际级、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三条在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全国性和地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各全国单项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第三十八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对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式进行。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二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

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地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地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开展全国性职业联赛的全国单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职业联赛裁判员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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