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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未成年犯罪审查起诉工作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的审查起诉工作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便成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工作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后备力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已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重视,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最需要给予关注的群体之一。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通过多次立法,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

那么,在司法活动中尤其是在公诉工作中,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2007年至2010年7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31件47人、38件51人、44件59人,受案件数及人数每年都成上升趋势,增长幅度为23%、16%。

2010年度上半年,我院已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件42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受案数增长5.6%。

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为暴力型和侵财型犯罪。

其中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最为突出,达到81人,占受案未成年人总数的41%,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人数达67人,占受案未成年人总数的34%。

其他犯罪领域如寻衅滋事等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团伙犯罪案件比例也有所上升。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

未成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不断上升,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青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在这些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数为辍学少年,由缺乏学校的管制,他们便聚集在一起,形成团伙犯罪,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2、犯罪人员低文化

根据本院近五年来对未成年犯罪人文化程度调查显示,他们普遍文化较低,小学文化水平占40.2%,初中文化水平占47.5%。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观念的冲击下,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影响,“读书没有用”、“知识不值钱”等不良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了这些人,有一部分学生自动辍学,加入了经商的行列,在经济交往中使其受到了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方式的沾染,学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手段。

3、犯罪团伙化突出

一些未成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于是就三五成群、拉帮结派,由于他们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法制观念淡薄,又受到“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易在团伙犯罪中冒险、冲动,酿成大案或是恶性案件。

4、犯罪手段残忍化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他人的刺激下,不计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他们自己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达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更有甚者杀人看表,计算杀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杀过第一个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第三个,其心理已完全丧失理智,表现的极为变态。

5、犯罪方式成人化

有一部分青少年很快就走了犯罪的道路,四处流窜作案,给防范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其犯罪手段出现了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化、随意化、突出性向智能化、成人化、预谋性方向发展,不再局限于偷窃、见财起意的突出性案件,而是出现了蒙面抢劫、盗窃、持刀强奸及流窜跨作案的成人化犯罪行径,如张某等5人抢劫案,5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分工明确,多次选择偏僻处持刀对过往行人进行抢劫,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就我国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常是指依法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案件。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是未成年人受社会环境影响较大,作案动机单纯,多是出于好奇、虚荣心、逞能等,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种:

1、主观心理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但“缺乏独立性和自我控制力,易受外界情境和他人的影响。

”②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在形成,“识别能力、意志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都尚不强,是社会中不稳定群体。

”③他们好奇心和欲望力极强,当自我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模仿他人的不正当手段来实现欲望,从而养成不良行为和习惯,如果得不到及时矫正,在一定的条件下或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就很容易滑向犯罪道路。

例如陈某、姚某、徐某故意伤害案,因陈某曾与被害人韩某、王某发生过过节,姚某、徐某为讲哥们义气,为替陈某出气,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

2、家庭环境的消积影响是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外因。

我国正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急剧的社会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使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夫妻反目离的异日益增多。

”④家庭的破裂会使未成年人感到强烈的恐惧、愤怒和羞愧,形成冷漠、撒谎和自弃的性格,一旦对成人怀有敌意就会离家出走。

当前,家长教育子女方式仍存在着问题:

一些家长为“望子成龙”,总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便到外面寻求理解,受到坏人的影响就会产生犯罪的心理;一些家长对子女过于保护和溺爱,想尽办法满足子女不合理的要求,袒护子女错误,会使子女形成蛮横、胆怯、暴躁的性格,以自我为中心,缺少社会责任感,产生犯罪心理。

3、学校教育的失误导致学生素质的不健全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学校教育的成功与否对人的素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国虽提出了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中小学教材增加了心理品质、法律常识等内容,但为了在激烈的考试竞争中求生存,一些学校仍然把学生的文化成绩作为发展的生命线,而心理品质、道德情操及法律知识课程流于形式,教学方式单一枯燥,学生厌学普遍地存在着信仰危机、道德危机和是非危机。

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而“重优轻差”,“差生”被贴上标签受到歧视,会产生妒忌、憎恨和不满的心理,甚至辍学,以他人为敌走向犯罪。

4、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当前社会治安好转,但不正之风依然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凶杀、色情、暴力、恐怖等庸俗精神产品泛滥,未成年人在其社会化过程中,经受不住其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

一旦接受反社会的行为模式就容易犯罪。

当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已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原则,“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主导地位的削弱和价值观念多样化造成的。

”⑤一些流氓、惯窃、赌徒等社会渣滓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向他们宣扬吃喝玩乐、荒乱无耻的生活方式,传授作案“经验”,就会诱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公诉方法,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

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应遵循一般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有关规定外,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还应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一)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理论依据

现有法律中,对于体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如下:

1、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书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6、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诉法还有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权力及不公开审理的权力等等。

以上条款反映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说明立法本意也是立足于对未成年犯的挽救。

(二)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充分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一)、全面审查、全面告知。

首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准确的出生日期,严格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年龄。

对于发生在不同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行为,要认真审查、依法分别办理。

二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犯罪动机、目的、有无悔罪表现等。

三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成长过程、家庭情况。

四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承办人员在告知未成年人时,必须全面履行特别告知制度,一要认真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要求回避等合法权利。

二要认真告知其承担的义务。

三要认真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及争取立功表现等。

四要认真告知其相关法律程序的期限,包括拘留期限,审查逮捕期限等。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二)耐心讯问、区别对待。

承办人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利用善解人意的情感能力化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陷囵圄时的不安和焦躁,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做到讯问气氛、讯问语气、讯问方式适宜,采取未成年人能够接受并被感化的讯问方式耐心地进行。

提审时,一般情况下尽可能不使用械具;办案人一般不着制服,而着便装;视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者其他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全面彻底地交代事实。

讯问时不仅要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还要根据个案情况和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有区别地进行。

其次,在肯定总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原则,即从、减轻适用原则的基础上,以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刑罚的适用。

如果未成年犯罪行为系常习性行为,由于其人格重塑的余地不大,较难矫正其犯罪习性,此时教育的作用不会很大,因此,应采用较为激烈的压制和惩罚方法,并辅以强制教育和帮助手段,以期收到普遍遏制的效果。

(三)迅速办理和优先保护。

公诉部门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受理后,实行优先安排、优先阅卷、优先讨论,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以尽快结束案件的不确定状态。

还要注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并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首选。

(四)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尝试分案起诉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明确规定: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认真落实这一原则,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仅有的自尊和人格具有一定的意义,尽量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鄙视,减少其内心重新走上社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

(五)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处理的问题上,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且刑法的立法本意上,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轻缓政策适用于任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防止曾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争取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在审查起诉时,仔细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其主观恶性,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诉。

如2007年9月,我科在办理李某、柯某、喻某盗窃一案中,办案干警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该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仅为未成年犯、初犯、偶犯,且三人的犯罪动机单纯,仅为了维持自己上网所需费用,主观恶性较小,及时地向分管领导及检察长汇报,在征求领导的同意后,果断地决定对三人不起诉,在办结案件后,面对三名失足少年,办案人员不厌其烦的与其交心谈心,在得知喻某本是一名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且有强烈的重返校园的愿望但苦于学校不予接受时,科领导急忙奔走于县一中、三中等学校,在经过多次交涉后,喻某终于重返校园。

对柯某、李某,办案干警根据其自己的意愿,征求家长同意后送往丹江职业技术学校和十堰白浪黄岗中学就读。

(六)改革出庭公诉方式、做好出庭公诉工作

承办人员出庭公诉时,应充分考虑到绝大部分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是偶犯、初犯,文化素质低,许多还是法盲,如果使用激烈的控辩方式不仅会增添未成年人的恐惧和不安,甚至抵触情绪,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寓教于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公诉方式。

公诉人应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代以通俗易懂的言词揭露、证明犯罪,同时应采用“对话式”的讯问方式,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缓和的法庭气氛,把道德法制宣传同被告人的理想前途教育相结合,使他们能如实、自然供述,保证庭审调查和感化教育的顺利进行,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罪悔罪,取得良好的公诉效果。

例如,我院公诉科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某、陈某、姚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徐某在庭审前一直拒不认罪,态度顽劣,并且多次谎报姓名和年龄,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最终了解到他是害怕被查出有前科而不愿交待真实姓名,案件在查明其真实身份后起诉到法院,庭审的讯问阶段,徐某由于思想上有负担依然不愿承认控罪。

公诉人没有打断其辩解,也没有使用激烈的言词进行讯问,而是和他谈起外出务工但对他牵肠挂肚的父母,让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其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又不失严峻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上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其家庭、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

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伏法。

(七)建立帮扶机制,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维权与预防相结合,把检察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延伸到家庭、学校、社会,积极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才能在检察环节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审查起诉中,对未成年犯,要付诸行动,投入人文关怀,注重办案的整个过程,关注每处细节,在维权的同时尽力帮教。

认真听取他们犯罪前后的思想变化及悔罪自新的决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

为了巩固诉讼教育成果,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还应采取家访、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不诉或判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扶和教育,保证其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多与家长、老师、(村)居委会沟通联系,了解关注对象的家庭环境的变化和教育方法是否得当,考察帮教措施是否落实,考察未成年犯的表现情况。

此举也是为进一步探索办案机制提供依据,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好的方法。

 

失足未成年在人生的漫漫长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但摔倒了可以再爬起来,他们正值花季,仍然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不能停留在“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感叹上,而应深入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湖北省郧西县检察院周海英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注释】:

1、《刑事诉讼法学》,第350页,陶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2、见罗大华、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新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3、郭浩善主编《中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审判实务》,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4、见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北京:

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5、见郭星华著《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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