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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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一)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1.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逐级建立税务机关。
2.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负责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参见下表:
机构
主要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老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P20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种中,属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
A.企业所得税
B.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C.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E.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案】BCE
【解析】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税务登记管理(P20)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
包括: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③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30日的规定: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④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5日的规定: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2)时间及顺序: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需要做的工作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例题·单选题】关于设立税务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C.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从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D.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答案】D
【解析】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的设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账簿管理规定的是()。
A.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C.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答案】B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不是审批。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1.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
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例题·单选题】下列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是()。
(2008年)
A.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当期开始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C.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D.不能按期缴税且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
【答案】C
【解析】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五)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1.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的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2.纳税评估的实施
(1)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2)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3.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六)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方式。
1.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解释】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解释】站在注册税务师的立场,应当注意责令缴纳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手段时,其程序是否合法,这很关键。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解释】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前提是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危害到税款的安全。
从时间上看,是在纳税期限以内,这不同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审批权限: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解释】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比强制执行措施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实施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解释】其他财产包括:
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执行时间:
在纳税期限以内或责令限期缴纳期限以内。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内的物品是()。
(2005年)
A.机动车辆
B.单价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C.被执行人直系亲属所拥有的金银饰品
D.被执行人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用品
【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审批权限: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实施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4)执行时间:
在纳税期限以内或责令限期缴纳期限以外。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欠税清缴制度
①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例题1·单选题】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其中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万元以上。
(2007年)
A.3
B.5
C.10
D.15
【答案】B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例题2·多选题】下列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作出的行为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有()。
(2007年)
A.在报纸上定期公告其欠税情况
B.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办税人员出境
C.不允许其领购发票
D.应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其有关的欠税情况
E.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税务机关名义代其行使债权抵缴税款
【答案】ADE
【解析】选项A: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选项B: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选项C:
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选项D: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选项E: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7.税收优先的规定
(l)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解释】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优先权。
“法律另有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
(2)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释】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解释】
①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受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受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案例】2010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某县国税局一分局申报8月应纳增值税50万元。
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
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
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一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
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10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
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
结论: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10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10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
纳税人的小汽车已经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因此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税务机关应解除对该企业这辆小汽车的扣押,交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例题·单选题】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的罚款。
(2006年)
A.1万以上5万以下
B.5万以上10万以下
C.10万以上30万以下
D.10万以上50万以下
【答案】D
【解析】《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的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
1.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依法要求赔偿权、知情权、陈述权与申辩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其中应重点掌握的有:
(1)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