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语音专线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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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语音专线服务合同

语音专线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的语音专线服务用于接入乙方PSTN。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语音专线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语音专线:

是中国电信面向政企客户推出的固定电话语音接入产品。

政企客户通过中继线(30B+D、数字电路(NO.1或NO.7)等专线接入方式)接入中国电信电话交换网,进行话音信息交互。

1.2“一次性费用”:

语音专线服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

1.3“语音专线月服务费”(“月服务费”):

按月收取的语音专线服务费。

1.4“通信费”:

使用语音专线产生的通信费用。

1.5“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的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6“主叫号码鉴权”:

乙方对甲方使用语音专线进行外呼时的主叫号码进行鉴别,如发现该等号码不是合同约定的主叫号码,乙方有权进行拦截。

1.7“工作日”:

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乙方向甲方提供[]条速率为[]的语音专线,相关信息如下:

语音专线电路编号:

[]

语音专线类型:

[]

甲方申请语音专线的号码数量:

[]

语音专线对应的主叫号码:

[]号段:

[]

语音专线对应的落地号码:

[]号段:

[]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仅限甲方在[]地区用于:

[]

语音专线装机地址:

[]

对端接入设备类型:

[]

客户端交换机型号:

[]

使用时段:

[]

使用频次:

[]

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业务需求单模板见附件一)。

2.2甲方有新的语音专线服务使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甲方应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以及业务开展所需的相应报备、审批手续。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留存,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质、报备、审批手续等。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如甲方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并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3.1.3甲方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期限和范围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语音专线服务,不得将语音专线服务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其用于未经许可的任何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VOIP业务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业务)经营(无论是否为营利而使用),不得用于传播非法内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利用语音专线服务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1.4甲方对其通信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甲方自行承担因其通信内容引发的相关投诉申告责任,负责处理相关问题,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1.5甲方必须接入到具备主叫号码鉴权能力的网元或系统,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主叫号码鉴权,并对非本合同约定的主叫号码进行拦截。

甲方应当保证主叫号码的合法、有效、真实、准确,乙方进行的主叫号码鉴权并不免除甲方的责任。

如果甲方所提供主叫号码不真实、不合法、无效或超出合同约定的号码范围,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仍应承担全部费用。

3.1.6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有任何危害通信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

甲方应签署并遵守本合同附件[三]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3.1.7甲方应保证连接到语音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进网许可证。

3.1.8甲方应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设备使用和业务使用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若由于甲方管理和监控不力导致异常话费等情况发生的,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3.1.9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服务所需语音专线的线路类型、数量、用途、技术要求、准确的接入地点、接入设备类型、要求开通时间、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10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红线内管道、楼内布线及布线路由等施工条件,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业务所需的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11甲方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语音专线延迟开通责任,该情况将视为语音专线按时开通。

3.1.12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业务服务过程中,不得在与机房相邻的物业(包括上层和下层)建设蓄水池、安装其他负荷较大的电源、无线发射设备及有可能危害电信设备安全的设备,不得在语音专线及设备上加装无入网许可证的其他设备及装置等。

甲方如需在乙方设备(若交换机由乙方投资,则包括交换机)上增添设施、进行数据设置等,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3.1.1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语音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3.1.14甲方将语音专线交其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见本合同附件[])使用的,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资质,并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语音专线,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语音专线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及时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1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语音专线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3.1.16甲方应接受并配合乙方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制、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3.1.17根据工信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361号文)的相关规定,甲方(包括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的单位等)被纳入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违法违规主体“黑名单”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业务申请;已经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终止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1.18甲方如有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单位证件、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使用失效、未经年检的许可证行为,或有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或行为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如因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3.1.19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业务的服务内容进行过滤,如甲方相关服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有权限制或停止提供服务。

乙方发现可能存在诈骗行为的号码或客户,有权暂停服务并直接向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报案或应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3.1.20如遇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保障网络安全等特殊情况,导致乙方需要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的,乙方将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

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码号资源进行统一调整的,甲方应当服从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配合完成相应割接、升位等操作。

3.1.21对于接入和使用语音专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甲方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2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转租、转包、转让、转售等任何方式将语音专线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经营。

3.1.23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服务费用。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端到端的服务,并为甲方提供语音专线服务的咨询等服务。

3.2.2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乙方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语音专线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业务使用的,乙方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甲方业务中断的,乙方免收甲方业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3.2.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使用语音专线的责任界面。

具备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3.2.4因技术改进、设备调整、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语音专线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3.2.5乙方对向甲方提供的语音专线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3.2.6乙方提供7*24小时一点故障申告处理和投诉服务。

障碍的申告由10000号负责受理或通过大客户经理进行故障受理,并由10000号或大客户经理负责障碍修复的回访。

3.2.7在不影响甲方正常通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从甲方端光缆节点引出光缆解决附近大楼的通信,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服务的开通

4.1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语音专线的连接、调通。

语音专线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乙方应当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语音专线的开通工作。

4.3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语音专线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

4.4语音专线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4.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语音专线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与语音专线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4.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语音专线,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日期为语音专线实际开通日。

4.5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服务费。

4.6甲方所使用的语音专线开通后任何月份业务量未达到[]的,乙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第五条服务的退订

5.1甲方退订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服务费的时间(“退订”)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订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订通知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的退订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订日为乙方收到甲方退订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订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条约定支付当月月服务费,并结清当月通信费。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退订服务,应按实际使用服务期限向乙方补齐自开通日至退订日的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还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语音专线月服务费标准资费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甲方根据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含一次性费用、语音专线月服务费及通信费(详见附件[])。

6.2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按照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本合同费用:

(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中国电信[]公司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

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此时,甲方应在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

甲方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

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此时,甲方应在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6.3甲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付费。

6.4一次性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发出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

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

待服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

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决算通知单,对一次性费用进行调整。

6.5月服务费和通信费:

6.5.1付费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

付费方须在每月[]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期月服务费和通信费。

缴纳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其他方式

[]。

6.5.2语音专线开通首月月服务费:

对于当月15日之前(含)开通的语音专线,付费方支付全月月服务费;对于当月15日后开通的语音专线,付费方按照应付语音专线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

6.5.3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订服务的,付费方应当按照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在当月15日后退订服务的,付费方应当缴纳全月月服务费。

6.5.4甲方如对月服务费和通信费有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核对申请。

经双方核对确有错误的,乙方将在次月对该等费用进行调整。

6.5本合同及附件中所称各项费用及资费标准均为含税价。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使用语音专线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标准资费计收月服务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月服务费[]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

7.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7.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服务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服务费。

如逾期[]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8.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无线信号被他人干扰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停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服务期限

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个月,自服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使用,否则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的内容为准。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其中:

12.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12.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2.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业务需求单

附件二费用标准

附件三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甲方部门章印鉴样本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二

费用标准

费用项目

标准资费

优惠后资费

价款

增值税税率

税款

备注

一次性费用

 

 

月服务费

 

 

通信费

 

 

附件三

安全责任承诺书

中国电信[]公司:

为切实配合中国电信强化语音专线业务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我方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凡发现相关号码为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申请、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等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单方终止双方已经签署的《语音专线服务合同》(“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承诺书适用的语音专线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语音专线、呼叫中心直连业务等语音接入类业务。

同时,中国电信语音专线业务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

三、我方保证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保证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不利用中国电信语音专线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四、在使用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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