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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CHINESESOCIE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简称“C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

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邮政编码:

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四)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

(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同港澳台的技术交流;

(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实体,举办科技展览,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奖励科普成果;

(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十一)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可根据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及管理部门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士。

(二)高级会员条件:

凡在航空科研、生产、教学、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专家、学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条件:

凡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资深会员:

1、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四)学生会员条件:

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和培养研究生的航空企事业单位中发展。

凡在校学习与航空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五)外籍会员条件:

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六)团体会员条件:

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航空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按期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或本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批准,报本会组织部门备案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授予。

(四)外藉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推荐、或由本会分支机构推荐并得到本人同意,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外藉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

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门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资深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9、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外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3、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注册费优惠;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3、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4、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7、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8、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活动;

9、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

(九)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应通过事先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荐,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担任理事职务。

理事会中各部门领导机关的理事、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中担任负责人的理事及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四条第二、三款除外)。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航空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要时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对在航空科学技术、教育和学会工作上做出重大贡献并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的专家、学者和科技领导干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为终身制,一经聘任,即不受理事会换届限制。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以及刊物编辑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如设专职副秘书长,也可受秘书长委托主持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人选先由挂靠部门推荐,在选举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挂靠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因工作调动或有特殊情况需免职时,由挂靠部门与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商后进行罢免。

第二十九条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关于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置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不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简则结合本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部门、依托部门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挂靠部门按其机关标准统一管理,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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