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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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中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中山市旅游局

设立依据:

中机编[2001]56号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中山市旅游局行政处罚(29项)

一、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五、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六、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七、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八、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九、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旅行社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十二、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十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

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十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十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十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二十、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或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旅游经营者违反《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旅游设备和设施运作良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森林旅游应当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严防山火的发生。

在文物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文物遭受破坏。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对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救护和处理,并依法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二十三、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十八条第二款“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其经营与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旅游行业管理,不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二十四、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审批擅自开办的海滨游泳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审批擅自开办的海滨游泳场,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经营者违反《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海滨游泳场必须具备以下安全保障条件:

(一)有明显标志的安全游泳区域;

(二)安全游泳区域水底地势平缓,无陡坡或起伏不平之处,无暗礁潜流;

(三)泳区及附近水域有鲨鱼出没的,游泳场周围必须设置防鲨网;

(四)有救生了望台、机动救生艇和救生员;救生员须经所在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期间须着前后印有明显“救生员”字样的上衣;

(五)有‘游泳客人安全须知’告示牌及向客人播讲安全注意事项的广播设备;

(六)有游泳者财物保管处;

(七)有医疗救护室和具有救护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第八条“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而不适宜游泳的情

况下,海滨游泳场必须停止对外售票,对游泳场实行禁游,并派出保安力量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二十七、已经过安全审批的海滨游泳场,在场地地形、安全设备或附设经营项目有变

化的情况下,未重新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鉴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经过安全审批的海滨游泳场,在场

地地形、安全设备或附设经营项目有变化的情况下,应重新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鉴定,违者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审批擅自开办的海滨游泳场,由县级以上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八、未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三、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

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中山市旅游局行政强制(1项)

依法划拨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

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中山市旅游局行政征收(1项)

对旅行社实行征收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中山市旅游局行政裁决(1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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