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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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

万元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所属企业法人歇业。

□隶属单位决定撤销。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

□债务清理完结□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

□未刻章□已缴回公安机关□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营业单位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地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开业”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

其中,“申请人声明”栏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4、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栏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栏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明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

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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