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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明确职责,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机构

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工作小组。

组长:

生产副总

副组长:

安全环保部经理

成员:

安全环保部、工会、人力资源部、事故单位

第四条职责范围

(一)公司事故调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各类事故,审核员工工伤事故认定申请。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负责公司的工伤管理及工伤处理工作,负责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保护,并配合公司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及办理相关事项。

(五)各相关部门依本办法执行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及时报告工伤事故、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六)工会负责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调查。

第五条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认定范围为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条申报工伤程序

(一)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进行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自事故伤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上报到安全环保部及分管安全副总,逾期不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发生事故伤害的单位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二)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事故伤害报告后,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小组成员会同事故单位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并做出是否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环保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后的1日内、7日内分别将《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安全环保部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向邛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工伤报销材料

工伤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医疗费发票及药费明细单(相关负责人应要求医院尽可能使用便于报销的药品);(三)病情证明书。

第八条待遇规定

(一)员工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治疗期间内,按照公司工伤假规定发放工资。

工伤期间假期管理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发生伤害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往当地社保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属地以外医院治疗的,事先应先通过人力资源部征得社会保险机构的同意后,方能办理转院手续。

未征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私自转院,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

若员工本人暂无能力垫付,如果是在公司内工作现场发生事故伤害的,则可向财务借支,待工伤治疗结束后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并与公司财务结清账款。

(四)员工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工伤员工申请进行复查鉴定时,鉴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五)工伤员工治疗过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属于自费药品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发生的诊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审核支付。

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就医治疗发生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八)工伤护理:

若伤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能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而需要护理的,可由事故单位派人护理,护理者视为正常上班。

陪护人员的食宿按30元/天标准补助,交通费用按实给予报销。

第九条预防措施

(一)各生产单位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二)各相关单位需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当事人、上级、安全员等)的责任:

(一)有事故隐患未及时改进、接到安全改进措施而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生产、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因采购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未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当事人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违规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生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十二条上述情形奖罚管理办法

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事故情节/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当月考评周期内,取消各类奖项评比资格,其单位直接上级、间接上级等必须受到相关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附则

(一)职工事故伤害报告单

(二)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三)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工伤事故报告单

报告日期

报告单位

职工姓名

性别

事故时间

伤害部位

事故发生地点

受伤害经过简述:

事故单位领导意见

安全环保部意见

事故调查组组长

意见

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单位名称:

(章)                  [  ]号

伤(亡)者基本情况

单位编码

个人编码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类别

伤害程度

是否旧伤复发

参保时间

伤(亡)者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

电话

事故简要情况:

救治医院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社保收件人

收件时间

备 注

备注:

1、此表一式两份,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各一份。

2、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天之内,到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社保就业科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 日

备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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