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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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2018年10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
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4号(金宇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延惠峰)
当事人:
金宇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轮胎),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延惠峰:
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金宇轮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宇轮胎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内幕交易“赛轮金宇”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均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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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宇轮胎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金宇轮胎非法利用“孙某鸿”和“宋某良”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孙某鸿”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31日开立于首创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60020××××789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7××××09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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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良”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19日开立于长城证券青岛营业部,资金账号为800××××048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9××××397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0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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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轮胎借用“宋某良”证券账户期间为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7日,借用“孙某鸿”证券账户期间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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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某鸿”和“宋某良”证券账户为金宇轮胎实际控制
1.“孙某鸿”和“宋某良”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及收益归金宇轮胎
“孙某鸿”和“宋某良”证券账户是延惠峰通过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金宇)董事会秘XX某介绍所借用的账户,两个账户的资金都来源于金宇轮胎,由延惠峰安排金宇轮胎的现金会计隋某彦具体操作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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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宇轮胎利用期间,“孙某鸿”证券账户的收益已汇入延惠峰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013银行卡,该卡系由金宇轮胎出纳保管,用于金宇轮胎做资金划转。
“宋某良”证券账户获利180万左右,其中150万通过“延惠峰”账户转入金宇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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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户的实际控制及具体操作情况
“孙某鸿”证券账户为延惠峰委托孙某(原首创证券营销人员,孙某鸿父亲)操作,孙某认为自己当时的证券从业人员身份不适合操作,让其朋友刘某操作,并买了号码为185××××0006的手机卡专用于刘某操作“孙某鸿”证券账户。
此外,刘某也通过其电脑操作“孙某鸿”证券账户进行了部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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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良”证券账户自2011年左右开始由宋某良同事张某梅操作,2015年12月被借用后,该账户具体操作流程为:
延惠峰将交易决策告诉宋某良,宋某良再告诉张某梅,由张某梅进行证券交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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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宇轮胎利用“孙某鸿”和“宋某良”证券账户获利情况
借用期间“孙某鸿”和“宋某良”两证券账户共交易“赛轮金宇”“烯碳新材”“东华能源”和“太极实业”4支股票,共获利8,909,66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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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宇轮胎利用“宋某良”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赛轮金宇”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下半年,赛轮金宇和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开始有业务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新华联产生了投资赛轮金宇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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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宋某去北京和新华联副总裁张某书见面,商量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华联觉得当时“赛轮金宇”的价格比较合理,也有意向参与。
宋某在当天回青岛后,将与新华联的沟通结果向赛轮金宇董事长杜某岱和副董事长兼总裁延某华做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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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赛轮金宇停牌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本案所涉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为内幕信息
赛轮金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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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前,赛轮金宇未就该信息对外发布任何公告,具有未公开性。
因此,赛轮金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2月17日至26日,知情人包括宋某、杜某岱、延某华、张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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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某良”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赛轮金宇”的情况
1.延惠峰知悉赛轮金宇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
2015年12月17日左右,宋某向延惠峰询问是否有意向参与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12月21日,延惠峰给延某华发送短信,表明有意愿参与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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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某良”证券账户交易“赛轮金宇”情况
“宋某良”证券账户被金宇轮胎借用后,在2015年12月23日即借用账户内原有资金买入“赛轮金宇”178.15万股,买入金额1,501.76万元;“延惠峰”银行账户在12月24日和25日共转入“宋某良”银行账户3,500万,当天即全部转入“宋某良”证券账户并集中买入“赛轮金宇”。
其资金划转和买入“赛轮金宇”的时间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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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良”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530万股“赛轮金宇”,成交金额合计45,575,269.19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6,342,71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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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延惠峰知悉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金宇轮胎利用“宋某良”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集中买入“赛轮金宇”,异常特征明显,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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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金宇轮胎非法利用“孙某鸿”及“宋某良”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情形。
董事长延惠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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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宇轮胎利用“宋某良”证券账户交易“赛轮金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情形。
董事长延惠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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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宇轮胎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9,664.84元,并处以8,909,664.84元罚款;对延惠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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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金宇轮胎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延惠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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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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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30日
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吴朝晖)
当事人:
吴朝晖,女,1964年2月出生,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吴朝晖内幕交易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吴朝晖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吴朝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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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吴朝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28日,太化股份召开“转型发展涉及拟转项目”会议,时任太化股份董事长杨某武、总经理张某红、董秘贾某亮等高管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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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太化股份召开“转型发展工作会”,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集团)时任董事长胡某前和太化股份张某红、贾某亮等高管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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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旅游)工作人员秦某通过微信向贾某亮发送了“通天峡重组协议”。
之后,普惠旅游总经理吴某、工作人员秦某又通过微信陆续向贾某亮发送了“合作意向书(真旅网)”和“长寿国旅尽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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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至17日,太化股份两次召开会议,召集光大证券项目人员、普惠旅游相关人员和律师等讨论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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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太化股份再次召开会议讨论重组项目,胡某前、张某红、贾某亮、普惠旅游时任董事长张某项等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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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7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
2016年10月14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太化股份筹划收购普惠旅游股权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于2016年8月27日。
2016年6月,彭某天经人介绍与普惠旅游建立了联系,了解到普惠旅游计划通过太化股份重组进行资本运作的思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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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吴朝晖内幕交易“太化股份”的情况
(一)吴朝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彭某天的关系及联络接触情况
彭某天在询问笔录中称,他和吴朝晖是老乡,北京有一个江西余干乡友会,他是名誉会长,吴朝晖是会长。
2016年8月16日,两人有过1次短信联系,内容涉及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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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吴朝晖利用“吴某云”“刘某霞”和“鲁某英”证券账户的情况
1.相关人员关于交易决策者的陈述
吴朝晖在询问笔录中称,她和刘某霞、鲁某英是老乡,吴某云是她妹妹,是自己让以上三人买入“太化股份”。
吴某云、刘某霞和鲁某英在询问笔录中也均称,是吴朝晖让她们买入“太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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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三账户资金来源于吴朝晖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通过自己及吴某(吴朝晖询问笔录称是其儿子)、王某(吴朝晖在询问笔录中称是其一个远房亲戚的女儿)银行账户向“吴某云”“刘某霞”和“鲁某英”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700,000元、2,000,000元和2,000,000元,随即银证转入以上三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
以上三账户在“太化股份”股票卖出后,于2016年10月25日至27日分别向吴某账户转账1,730,000元、2,050,000元和2,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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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朝晖交易“太化股份”的情况
1.“吴某云”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指使吴某云通过“吴某云”账户买入“太化股份”,成交金额1,700,000元,于2016年10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15,88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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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某霞”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指使刘某霞通过“刘某霞”账户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