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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纲要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大纲

一、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掌握程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的熟悉程度;对安全生产投入制度的熟悉程度;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熟悉程度。

  

检验应考人员对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掌握程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掌握程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程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熟悉程度。

二、考试内容提要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2.规定:

各方各级人员(纵向)和各职能部门(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做的事、应负的责)

3.核心:

安全生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4.必要性:

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加以确定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1.目的:

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运行体系

2.要求:

符合法规、协调一致、可操作性、人员与机构保障、监督检查制度

(1)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3)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4)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落实;(5)同时建立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三)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

(l)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Xi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机构的作用:

落实法规,组织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督落实等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专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性,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

2.危险物品、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特殊要求

3.委托: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

(一)了解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目的:

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资金保证:

按企业类型;保证人的法律责任用途:

  

(二)熟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安全技术分类:

按行业分,按危害因素分,按事故原因分。

目的:

实现本质安全

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消除、限制、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

(1)消除危险源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消除。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如:

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

(3)隔离隔离技术能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减少损失。

(4)故障一安全设计故障一安全设计的作用是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使其处于低能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安全。

(5)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少物的故障,减少事故。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隔离、个体防护、薄弱、避难救援

(1)隔离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

隔离措施包括隔开、封闭和缓冲等。

(2)个体防护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3)设置薄弱环节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使事故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释放,防止能量作用于被保护的人或物。

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等。

(4)避难与救援设置避难场所,免遭伤害或赢得救援的时间。

事先选择撤退路线,事故发生时迅速撤离。

事故发生后,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

3.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手段。

(三)熟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

1.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

2.措施项目:

工业卫生技术、减轻劳动强度、安全宣传教育、辅助

3.编制原则:

必要性、可行性;挖掘潜力,讲求实效;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领导群众相结合。

4.编制时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同年度的生产、技术、财务、供销等计划同时编制。

5.计划内容(l)单位和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与目的;(4)经费预算及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6)措施使用方法及预期效果。

6.编制步骤

(1)编制计划的布置企业领导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向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布置编制工作。

(2)计划项目的确定与编制下属单位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并编制具体的计划和方案,经群众讨论后,送上级安全部门审查。

(3)计划的审批安全部门将上报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再由安全、技术、计划部门联合会审,并确定计划项目、明确设计施工部门、负责人、完成期限,成文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4)计划的下达厂长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召集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定计划。

根据审查、核定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四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危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从业人员——合格上岗新工艺、新技术等——培训上岗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二)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1.对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各类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培训内容、上岗资格、时间期限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生产教育

(1)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a.培训和取证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b.安全技术考核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复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复审的内容包括:

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4.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

(三)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形式多样,结合实际,灵活选择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第五节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了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新、改、扩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没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有类似的规定,但称为“职业病防护设施”。

《劳动法》亦然,但称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

与其配套的规章是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师第11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二)掌握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1.定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令: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议程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预评价)——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施工(施工图设计)——试生产(同步)——验收(验收专题报告)

3.“三同时”针对的建设项目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4.对安全生产来说,“三同时”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5.“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l)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人投资计划;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a.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b.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C.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d.大量生产或使用1级、11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e.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审查同意后,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结果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健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b.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C.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d.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e.设立了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制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情况。

第六节安全生产检查

(一)了解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1.类型:

定期、不定期、经常性、季度及节假日、专项、全面、综合

2.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六查)

3.强制性检查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矿山

(二)掌握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1方法:

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仪器2程序:

策划——实施——分析——纠正

(1)安全检查准备a.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b.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c.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危险因素;d.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e.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f.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记录表格或记录本;g.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a.访谈;b.查阅文件和记录;c.现场观察;d.仪器测量。

(3)通过分析做出判断依据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做出判断,找出主要问题,即物、人、环境、管理几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进行检验。

(4)做出处理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对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证,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了解特种设备的范围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熟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设计和制造(生产许可证、安全认可证)。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

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资格证书、不得转包分包)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文字记载)

(1)注册登记制度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报告)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八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一)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防护部位分:

头、眼面、耳、手、足、呼吸、躯干、防坠落、护肤

(1)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电磁辐射帽;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3)眼面部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等;(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如耳塞、防噪声头盔等;(5)手部防护用品,如防酸碱手套、绝缘手套等;(6)足部防护用品,如防砸鞋、电绝缘鞋、防震鞋等;(7)躯干防护用品,如阻燃服、耐酸碱服;(8)护肤用品,如防腐、防射线的护肤品等;(9)防坠落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2.按用途分:

防坠落、防冲击、防触电、防机械、防酸碱、耐油、防水、防毒等。

3.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可分为:

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热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

(二)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及发放要求

1.原则:

符合性、防护性、适用性、舒适性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2.“三证一书”: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说明书

3.发放要求: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法规标准选用,定点购买,教育,报废,制度,档案。

(1)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国家经贸委2000年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冲规定的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3)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4)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5)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切实贯彻执行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三)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检查;不超限使用、合格产品、不随便替代;按产品说明。

1.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以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在性能范围内使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或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九节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

(一)了解工伤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1.工伤保险概念: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作用:

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

2.基本原则

(1)强制实施的原则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对于不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于不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不按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无责任赔偿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3)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无论是直接支付保险待遇或者缴费投保,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把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事故预防,有利于受伤害者康复及再就业。

(二)熟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和待遇给付

1.工伤认定:

(1)工伤,7种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3种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种情况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不得认定,3种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

2.补偿内容:

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亡者遗属补偿

3.待遇给付项目:

9项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医疗费用及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

(2)工伤津贴待遇(评残前);(3)工伤护理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因工伤残抚恤金;(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项目中,工伤津贴待遇一项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三)熟悉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境内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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