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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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担保、委托借款)
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悉知其含义;
2、确保提交给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3、确认自己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4、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见“特别约定条款”
本合同当事人情况见“特别约定条款”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屋,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向贷款人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愿以所购建的房屋作抵押;在所购、建房屋不具备抵押登记和无其他房产作抵押时,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
甲方接受丙方申请,委托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执行),经甲、乙、丙、丁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金额见“特别约定条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丙方购买(或建造、翻建)“特别约定条款”所列的房产。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见“特别约定条款”,按月还本付息;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具体年利率见“特别约定条款”;遇中国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
划款方式
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结算帐户,账户详细信息见“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按照“特别约定条款”所约定的方式划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全部借款划入丙方的帐户,以支付丙方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二、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帐户(详见“特别条款约定”)以支付丙方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六条:
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
即丙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偿还本息额为“特别约定条款”约定的金额,共计还款总期数也见“特别约定条款”;
二、其他还款方式:
见“特别约定条款”。
第七条:
还款方法
甲、乙、丙三方约定委托银行扣款:
丙方委托乙方于每月结息日从丙方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中直接扣划还款,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丙方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审核确认还款额度,予以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手续,原合同利率不变,并按丙方借款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九条:
担保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
二、本合同担保人(丁方)指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中其一或部分或全部;
三、本合同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中其一或部分或全部;
四、本合同的担保如发生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的变化,经甲方或乙方通知,丙方应按要求在2日内另行提供令甲、乙方满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抵押担保
1、丁方(抵押人)愿以“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的有权处分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承担法律责任,抵押期间丁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如造成抵押物的损毁或灭失应负责赔偿。
抵押财产由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以本合同第二条所购、建的房屋;
(2)以自己享有合法产权并位于本市(县)的他处房屋;
(3)以享有共有产权的房屋(需经房屋共有权人书面同意);
2、以前款
(1)、
(2)、(3)项提供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应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当丙方借款全部偿还后,办理抵押房屋注销登记;
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和国家利率调整增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服务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保管、公证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抵押担保的期限,为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5、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其抵押的价值以产权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比例为限。
抵押物评估后,价值达不到借款额的,丙方应另行或追加提供担保;
6、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抵押物时,抵押人与甲方就补偿安置的房屋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以房屋的作价补偿款偿还借款;
7、本合同的抵押条款独立于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
(二)质押担保
1、丁方(出质人)保证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全部质押给甲方(即质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质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质押物清单》;
2、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所列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和国家利率调整增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丁方(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和签定后的本合同一同移交乙方。
4、丁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甲方。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争议;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丁方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5、丁方有前款列举的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通知甲、乙方;
6、丙方不按合同约定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在借款期间还款累计违约6起、连续欠期3个月借款逾期不还,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权)或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扣收相关款项后丁方将自动放弃抗辩权;
7、若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权),而该质物(权)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时,甲方有权提前兑现质物(权),因提前兑现而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丙方承担;
8、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丁、甲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9、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丁、甲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0、本合同的质押条款独立于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
(三)保证担保
1、丁方(保证人)承诺:
(1)丁方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丁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和国家利率调整增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保证担保期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4)丁方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丁方行使追索权利,丁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上述款项;若丁方15天后仍未清偿上述款项,甲方授权乙方从其帐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乙方扣收相关款项后丁方将自动放弃抗辩权;
(5)接受甲、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2、丁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甲、乙方:
(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2)丁方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3)丁方有前款列举的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通知甲、乙方。
3、丁方因死亡、宣告失踪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有权要求丁方财产代保管人或监护人以丁方所有的财产、遗产对借款进行清偿。
4、本合同的保证条款独立于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保险
丁方按甲方要求,对抵押房屋办理财产保险:
一、主动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二、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
三、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四、保险单明确约定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将赔偿金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五、保险单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甲方对丙、丁方的监督
一、有权对丙方及丁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丙方所提供的购、建房屋进行查证;对丙方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对丙方及丁方的财产状况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要求丙、丁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的,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丙方或丁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或委托乙方解除合同:
一、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二、丁方有擅自转让、处分抵押物,或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三、丙方在借款期间累计违约6起、连续欠期3个月不按期偿还本息的;
四、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人继续履行合同的;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包括被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甲方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利息。
二、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
以上两项违约责任同时存在时,甲方只选择重者,而不并处。
三、甲方依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丁方承担担保责任;
四、在丙、丁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未按期足额向丙方发放借款,造成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五、乙方未按甲方委托贷款规定手续发放贷款,造成甲方损失应予以赔偿;
六、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丁方不履行担保责任,甲乙双方均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依本合同规定需处分抵押物时,甲、乙、丙、丁四方可以协议变卖抵押物,协议不成依法处置;
二、出售、拍卖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节余部分归抵押人。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丙、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各方同意本合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公证后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因丙、丁方违约,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甲、乙双方签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附件
一、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附件、借款及还款凭证、结付息单据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协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书、逾期催收及罚息通知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抵押物清单;
(二)质押物清单。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份数
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丁方一份,公证处一份。
提别约定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编号
本《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合同编号为:
。
第二十三条:
甲方(借款人、委托人)
甲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地址:
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吉林路759号
联系电话:
8196023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受托人)
乙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市(县)支行(盖章)
地址:
。
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丙方(借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
第二十六条:
丁方(抵押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其他抵押人:
第二十七条:
质押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质押物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保证期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保证期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第三十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将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以下房产:
房屋地址:
。
第三十一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即年利率为%。
第三十三条:
划款方式
贷款发放的方式为第五条中约定的种,借款人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甲方将贷款划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三十四条:
还款方式
采取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种方式还款,第一种为采取等额本息还款:
丙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偿还本息额为元,共计还款总期数为期;第二种为其他还款方式:
。
第三十五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第三十六条:
抵押房产
抵押房产的具体情况:
1、房屋所有权人:
2、抵押物地址为:
3、建筑面积为:
抵押物价值:
4、房屋所有权证号:
5、土地使用权证号:
第三十七条: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
甲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市(县)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丙方(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丁方:
担保人按担保方式分别在栏目中签字:
保证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抵押人(签字):
出质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附件1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1
抵押人: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址:
抵押物价值:
建筑面积:
m²
房屋产权证号:
抵押物2
抵押人: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址:
抵押物价值:
建筑面积:
m²
房屋产权证编号:
抵押人(签字):
合同附件2
质押物清单
质物1
质押人
质物名称及账号
质押物
质押值(元)
质物2
质押人
质物名称及账号
质押物
质押值(元)
质押人(签字):
逾期贷款委托扣款授权书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一套,因资金不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人保证在取得贷款后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在还款过程中连续3个月或累计违约6期,不能按期还款,本人同意授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代发工资银行,每月将从本人工资账户中直接代扣全部或部分工资,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贷款结算户内,直至还清贷款为止,本人无任何异议。
借款人工资代发银行:
帐号:
卡号:
借款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