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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合作经济重塑及供销社的抉择

乡村合作经济重塑及供销社的抉择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塑

  重塑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首当其冲的矛盾就是40多年来人们习以为常的所谓的合作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的矛盾。

多年来,包括目前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并非经典意义上的严格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名与实之间是严重背离的,往往把集体经济混同于合作经济,以集体化替代了合作化。

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既没有实行合作社的普遍原则,更不具备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

我们所说的经典意义上的合作是指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以经济要求为主要取向的合作。

按国际合作社联盟1984年第28届代表大会的重新定义,新的合作社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自愿参加和退出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限制对股金的红利分配,即合作的非盈利原则;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比例分配,即公平原则。

;因而,它要求合作社在组织目标上,实现对外盈利性与对内服务性的统一;在财产形式上,实现个人产权的独立拥有与集体共同利用的统一;在合作形式上,实现社员进入自愿与退出自由的统一;在分配形式上,实现社员个人利益与合作社公共利益的统一。

可见,以往的所谓合作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是大相径庭的。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塑,至少要解决以下难题:

  1.合作形成的整体环境。

从合作形成的整体环境看,合作运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

真正成功的合作运动大都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的。

在我国农村商品率不高,尚存在大量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企望合作运动一毗而就,一步登天,无疑是天方夜谭。

因此,合作运动的推进,必须在改善合作形成的整体环境的同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合作组织的形式必须是能促使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形成最佳的资源组合形式,让组织形式的选择与相应的发展阶段相吻合,才能使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在中国健康地成长起来。

  2.合作形成的动力机制。

从合作运动的发展历史看,合作组织勃兴的基本力量始终是经济动因。

合作社被选择为应付外界环境变迁的组织手段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各种形式的购买、销售和财务服务,抵制商业资本的盘剥,以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相应的投入寻求规模效益,以谋取更高的生产效率;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节约交易成本。

像而,中国农村许多地方的现实格局是:

由大量分散的小农户与传统的集市贸易相互依存而形成的经济主体分散与市场分散的局面,它一方面抑制商业组织的发育和商业资本的积累,使农民暂时感受不到商业资本的威胁;另一方面,农户小规模经营提供的商品性产品少,自给性消费占较大比重.加之,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农业劳动边际价格为零,只要能拥有维持基本生存的就业和收入条件,农民哪里还能考虑到交易成本的高低呢?

因此,解决合作形成的动力机制间题,必须要完汕市场机制,矫正农村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不完备,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发育和成长的市场环境;必须根据农民生产、经营上的多种需求,选择现实的经营组织形式和规模经济利用形式,弥补分散的小农生产和分散的市场之间形成的“真空”地带,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和集中买卖等活动,降低交易成本,节约流通费用,促进生产发展。

  3.合作形成的组织方式。

合作形成的组织方式主要有自发和引进两种。

自发形式的合作组织是通过启蒙和宣传,自下而上,由点到面逐步发展而成;引进形式的合作组织则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

中国当代的合作运动,从其发展之初就选择了自上而下的途径,是以强化和满足非经济要求为其基本目的发展起来的.在农村,组织农民走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道路,是我们始终奉行的原则,但诸多的曲折,无疑给中国农民打上了难以熨平的印记,至今仍陷于“恐合症”的惶惑之中。

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推断自上而下方式的无效,许多国家成功的经验表明,采取自上而下方式实现合作,也是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

关键在于实现合作目的指向的正确性.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为了尽快推进农业实现现代化和走向国际市场,对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进行积极的千预和扶持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通过自上而下的途径推进合作运动,必须以经济目的为指向自不待言,还必须有效地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塑,解决农民的恐惧感。

包干到户后重提合作问题,对于头脑仍存“恐合”意识的中国农民来说,有着本能的反感和排斥意向;二是通过重构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铲除农村千部的“回归感”。

重提合作的重要性,对于一大批“公社式”干部来说,所反映的只能是以往的管理形式和做法,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恐合症”。

  4.合作形成的制度基础。

合作形成的制度属于具体制度安排的范畴,它所规定的应是合作经济活动和合作经济关系的行为准则。

显然,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中国在经典意义上的合作经济活动和合作经济关系的行为准则方面是脆弱的,即没有牢固的合作形成的制度基础.改革以来,政府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强调农村合作,但限于合作概念和合作意愿的表达多,而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和行为规范少。

合作经济运动发展的经验表明,由自上而下途径建立合作体系,必须有可供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足以诱致的政策手段。

没有约束合作社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准则,合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必然是扭曲的.再则,有关的经济主体本身尚未形成对合作趋向的潜在的变迁动机.换言之,在目前的社会约束条件下,仅从制度需求的角度看,对合作的潜在的制度需求,还未能转化为实际的制度裕求。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依据良好的愿望,企盼在很短的时间内具有规范意义的合作体系会奇迹般地出现。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选择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超越社会制鸟、超越民族和国界的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

它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松散到紧密、由局部发展到理盖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发展过程,形成目前的网络化、系列化和纵向化的现代合作体系。

中国的农业生产仍处于较为明显的传统的起步时期和发展初期,应大力发展流通领域以及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领域的合作组织。

正是这类组织有利于解决和克服现阶段中国农村向现代化农业转换中面临的困难和间题。

从现存的各类“中国式”的合作组织来看,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是最具备承担农村流通服务以及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条件的合作组织形式。

  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所面临的因难和窘境是不容忽视的。

面对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遥人形势,供销合作社在外部和内部双重压力夹击下,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

从组织形式看,农民群众没有真正把供销合作社看成是自己的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也没有把社员群众看成是主人,国家也没有使供销合作社这个农民群众共同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现实;从经营效果看,供销吾作社的困难和危机也在日益加深,业务增长缓慢且市场份额妻缩,不少基层社经营连年亏损,甚至出现为数不少的’空壳社”;从发展趋势看,供销合作社的联合功能、系统功能日益退化.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中国农村的供销合作社,绝对无法担当推动农业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历史重任。

  处于窘境的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面临三重选择:

复归、替代和重建。

复归意味着走回头路,回到旧体制、旧方式和旧组织,这是一个决无可能的选择。

至于替代,也无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只有重建才是农村供销合作社走向现代化最为明智的举措。

然而,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重建,面临着经典意义的合作与中国具体实践脱离的矛盾和冲突,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梳理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重建思路。

即如何面对现实使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走向重建之路,并最终建成既具有经典意义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合作组织。

  农村供销合作社重建这一命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二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实现重建的目标。

它意味着对现有组织格局改造和功能重组,这一改革过程的困难和障碍是不言而喻的.不仅要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而且由于组织形式的变动势必要形成对旧组织格局的冲击。

为避免或减少冲突和混乱,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稳定的方式推进改革,在稳定中弱化旧组织形式的束缚,有选择地定向培植新组织的基因,使新组织形式逐步成长起来。

即“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应该是农村供销合作社重建的基本思路。

这样震荡小,重建过程中形成的冲突可以逐渐释放,逐步积累经验,避免或减少发生大的失误,使旧组织格局平稳过渡到新组织格局,最终完成农村供销合作社重建之路。

在具体操作上,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农村供销合作社重建的过程实际上是新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行为准则形成的过程,即制度安排变迁的过程。

农村供销合作社在重建中的选择和创新,一方面是在既定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制度条件的优劣决定其选择与创新行为效率的高低,另一方面,许多必要的制度设置,又是农村供销合作社选择和创新内容的本身,它作为具有理性的经济活动主体,必然要选择效果最佳的制度安排。

因此,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在制度变革方式上,应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即一方面为农村供销合作社提供一个回旋余地较大的制度框架,使其通过一系列非强制性信号,进行重建的选择和创新;另‘方面,由于经济主体的理性不是无限的,又需要利用强制力量的约束和界定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使农村供销合作社在重建过程中,既能根据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自主地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又必须运行在既定的制度范围之内。

  2.重建农村供销合作社,必须使其组织形式与当前的发展阶段相吻合。

当前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们要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来解决重建间题。

传统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面对的是小生产方式下的简单的商品经济市场,而现在中国要建立和发展的是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因此,农村供销合作社既不能原封不动停留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上,也无法一步到位建成具有现代意义的合作组织.所以,它的组织形式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变迁的过渡时期,从目前来看,由企业化到合作化应该是农村供销合作社重建的必由之路。

因为:

合作化的发展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要与生产力的发展相吻合,建立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使合作社具有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制度条件。

在现阶段,各方面条件尚未成熟之前,选择企业化的道路似乎更为可行和更为现实,让农村供销合作社首先成为企业化的完全的商品生产者,通过市场经济“炼狱”的洗礼后再走上合作之路。

何况,在事实上中国的供销合作企业已经自觉与不自觉地走上了企业化发展道路,以企业化的经营形式与农民形成商品交换和发生联系,成为追求盈利的企业组织,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3.股份合作制是从实现合作的条件入手来设计过渡时期的最好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秘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是集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特征和性质于一身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它以股份制的方式建立企业产权制度,并按照股份和合作的原则建立企业的分配制度.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具有合作经济的主要特征,如劳动者的联合,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承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又具有股份制的基本特征,允许资金入股和分红;股东承担亏损风险;具有股份经济开放性、流动性、社会性的优势。

可见,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两者优势兼容并蓄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笔者认为通过股份合作制重建农村供梢合作社,既能有效地改造农村供销合作社使之尽快走出窘境,又能尽可能多的保持其合作因素,为今后重建规范的合作社提供了条件。

  4.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重建及选择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中国农村的发展具有极端的复杂和不平衡性,因此作为农村商品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重建,绝不能沿袭旧体制下那种统一标签、统一模式、统一行动的方式进行.当然,重建农村供销合作社,主要应采取由企业到合作化的方式,但绝不能由此就认定所有地区所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重建,都只能仅循此路,别无它途。

比如,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市效区的农村,商品经济相对比较发达,非农产业发展速度快,经济实力强且农民的组织意识和组织程度也相对高,已开始形成对合作趋向的潜在的变迁动机,对这些地区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可以较直接的方式逐步引导它们走向规范化的合作道路。

而对于那些商品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以及贫困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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