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家教市场的研究报告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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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家教市场的研究报告摘

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家教市场的研究报告(摘)

方晓东李水山李协京李新翠

[摘 要]本报告从家教市场的基本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家教市场的看法,现行政策与管理,原因分析与启示这四个方面,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家教市场做一个概要的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家教市场

[作者简介]方晓东,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理论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水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理论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协京,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新翠,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师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8)

   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的家教市场都很繁荣,日本的课外补习机构——私塾甚至被称为“第二学校制度”。

本报告从家教市场的基本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家教市场的看法,现行政策与管理,原因分析与启示这四个方面,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家教市场做一个概要的考察和分析。

  

  一、家教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规模

   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的家教市场都已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这可以从其家教补习机构的数量、营业额度、参与人数及比率、教师数量等数据当中得到反映。

   1.日本

   据日本全国私塾协会的统计,2007年日本家教市场的私塾数量有7625所,营业额将近36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40亿元),听讲人数达1066万余人,私塾教师数量为75,730人。

   根据2002年《文部科学白皮书》统计,日本小学生有207万人上私塾补习,占小学生总数的29%,初中生有289万人上私塾,占初中生总数的75%(这一统计数据仅包括学校课程内容辅导,不包括各种兴趣爱好的课外辅导)。

据报道,最近几年出于对宽松教育的担忧,日本学生接受私塾补习辅导的比率有增无减。

   另据私塾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日本学生上私塾的频率大多数是每周2-3次,小学生略低,多为每周1-2次,中学生稍高,多为每周2-3次,每次上课的时间要看补习科目的多少,一般大致每周在三四个小时左右。

   2.韩国

   根据韩国国家统计厅2008年公布的数据,韩国参加课外辅导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77%,其中小学生最多,有88.8%参加课外辅导,初中生比率为74.6%,高中生比率为55%。

   在被访问者中参加私塾辅导的家庭由1999年的66%增长到2003年85%,呈现继续增长的态势。

   3.台湾

   台湾为学生提供课外短期补习班。

据台湾教育部委托高雄市设计的短期补习班资讯管理系统2008年5月13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整个台湾地区有各类补习班共计17,548家。

最近十年台湾的补习班数量增长很快,由1999年的4382家增长到2008年的17,551家。

数据显示,小学生有70%参加补习,国三(初三)生97%参加补习,高中生当中90%选择上补习班。

   高中补习班重点补习联考科目,周一到周五晚间开课,周末分上午、下午两批,每周三个小时的课程。

因为每天涌进大量学生,大型补习班周围一般会形成一个经济带,小吃店、饮料摊、理发店、书店、文具店林立于大街小巷。

在台北市还形成了一条闻名遐迩的补习一条街——“南阳街”,街上各种补习班琳琅满目。

较大型知名的补习班,一班通常有两百多人,座位分为黑板区和电视墙区,但电视墙的视觉效果不很好,往往会看不清楚黑板上较小的字。

多数补习班都是采用先报名先挑座位的方式,怕报名晚只能坐电视区,很多学生在报名前一两天,就开始到补习班彻夜排队。

  

   

(二)类型

   1.日本

   从功能上划分,日本的私塾有两大类,一是升学辅导;二是课外补习。

前者包括升入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入学考试辅导,后者则专指小学和初中五门主要学科——国语、算数/数学、理科、社会和英语的课外辅导。

在日语里,这两类私塾均被称为“学习塾”或者简称“塾”。

一般来说,单纯进行升学辅导的私塾很少,大多数是兼开升学辅导班和课外补习班。

   从授课形式上划分,日本的私塾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教师”,指在私塾提供的专门场所之外——如在学生家里进行辅导;二是“学习塾”,指在私塾提供的专门场所——如在私塾拥有的教室进行辅导。

日本的私塾规模有大有小,大型私塾往往在若干地点拥有为数众多的教室,而小型私塾可能只有几间教室,甚至可能就设在讲师的家里。

   2.韩国

   从课外辅导类别来看,47.2%的学生参加私立学院辅导;25.2%的学生到指定地点学习;11.8%的学生参加课外小组辅导;9.6%的学生接受个人家教;3.2%的学生参加网络收费辅导。

   按学科划分,高达58.6%的学生参加数学辅导,55.6%的学生参加英语辅导,39.3%的学生参加国语辅导。

   3.台湾

   台湾的各类补习班有文理、外语、技艺等几大类。

前面提到2008年5月台湾补习班数量有17,570家,其中各类补习班的数量分别为:

文理类9161家,外语类5380家,法政类69,建筑电机、工艺制图、汽车修护类69家,资讯类389家,家政、插花、烹饪类41家,缝纫类29家,美容、美发、理发类156家,音乐、舞蹈812家,美术、美工、设计、书法、围棋、摄影类392家,商类、珠算、心算、会计896家,瑜伽类53家,速读类10家,其它113家。

其中文理补习班由1999年的1860家增长到2008年的9161家;外语类补习班由1999年的1328家增长到2008年的5380家,技艺类补习班由1999年的1194家增长到2008年的3029家。

   从招生对象分类来看,学龄前补习班有566家,国小补习班有7953家,国中补习班有7630家,高中补习班有1003家。

   从地区分类来看,补习班主要以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和台中县最为突出,其中台北市位居首位,有3593家。

   在此应当指出的是,台湾短期补习班还包括辅导生活及职业技能的技艺补习班,它与我们所关注的以学校学科内容为主并以升学为导向的课外补习是不同的。

   (三)收费

   1.日本

   日本的家教市场属于服务型产业,其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遵循市场的规则。

实力强、声望好的私塾收费较高,竞争力较弱的私塾则收费较低。

一般来说,学生每月的私塾费用低的在2-3万日元,高的则在4-5万日元。

较高的私塾费用对于普通工薪家庭来说是有一定压力的,但是为了孩子的前途,家长们宁愿在其它方面节省开支,也要送孩子上私塾补习。

特别是初中即将毕业的学生,高中入学考试对他们未来的去向十分关键,并不亚于考大学,因此初三的大多数学生都要上私塾接受升学辅导。

   2.韩国

   据韩国教育开发院2007年8月21日发表的研究结果,韩国初中和高中学生私塾辅导教育的家庭开支是每月21.5万韩元(约1850元人民币),分别占家庭开支与收入的9.9%和7.5%。

私塾教育开支由1998年的10.4万韩元每年增长25%,占家庭教育总开支的比重从1998年的44%提高到2003年的65%。

具体而言,参加私塾辅导的月均辅导费10.9万韩元;请个人家教月均辅导费2.7万韩元;到指定地点学习月均辅导费2万韩元;参加课外小组辅导的月均辅导费1.9万韩元;接受网络辅导的月均辅导费0.2万韩元。

   2003年韩国私塾教育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是OECD成员国平均0.7%的4倍。

   3.台湾

   据统计,学生课外补习班一般每学期收学费1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500元),这笔钱台湾一般的工薪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研究发现,近70%的中高年级小学生参加安亲班或补习班,其中约50%的学生每月花费的补习费超过6000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500元),有20%的学生补四科以上。

   (四)师资

   根据目前搜集的资料,这里主要概述一下日本和我国台湾的师资情况。

   1.日本

   日本私塾的工作人员有授课讲师及负责管理和事务的其它从业人员。

据统计,2007年日本私塾讲师人数为75730人,其它从业人员人数为17277人。

讲师和其它从业人员又分为正式职员和非正式职员,其中非正式职员占绝大部分。

正式职员享受工资和各种保险待遇,非正式职员则按课时或工作时间领取薪酬。

能以正式职员的身份被聘为专任讲师的所占比率较小。

据统计,2007年日本75730名私塾讲师中,专任讲师为12853人,约占17%,非专任讲师(称为“非常勤讲师”)为62877人,约占83%。

   专任讲师由私塾自行招聘,对其学历及任职资格等并无硬性的规定。

但实际上,拥有较高的学历及教师资格证,对于竞聘私塾企业尤其是知名的大型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而且,担任私塾讲师需要具备全面而深入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组织经营能力及教学能力,这些并非是仅仅具有较高学力或教师资格证就可以做到的。

非专任讲师一般由大学生、研究生、主妇、兼职人员(学校教师及其它行业人员)及其它人员构成。

其中学校教师兼任私塾讲师的比率较小。

据2005年3月日本全国私塾协会抽样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私塾非专任讲师中由学校教师兼任的所占比率仅为4.3%,其它几类人员所占比率分别为:

大学生42.9%、主妇15.9%、其它行业兼职人员10.3%、研究生7.4%、其它人员19.2%。

可见非专任讲师的主力是利用课余时间出来打工的大学生以及家庭主妇,学校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在私塾兼职的人数则较少。

   日本公立中小学的教师属于公务员,根据以往公务员法的规定,本职工作之外的兼职是不允许的。

然而,近年来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3年修订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增加了新的内容,允许公立学校的教师在不影响校内教学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校外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

除公立中小学教师之外,原国立大学的教师随着2004年国立大学的法人化,其身份发生了变化,也不再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可以比较自由地到校外兼职了。

但尽管如此,对于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来说,繁忙的教学以及诸多的事务性工作使他们很难有精力到校外兼任他职,加上私塾教师面临着来自学生和家长的巨大压力——他们必须千方百计使学生赢得升学考试的竞争,因此到私塾兼职可能会成为额外的负担。

   2.台湾

   根据台湾各市县制定的短期补习班管理条例(或规则)的规定,课外补习班一般都要聘请专任教师,并不得聘任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兼课。

例如,《高雄市短期补习班设立与管理自治条例》关于补习班师资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补习班置班主任一人,综理班务,并得视班务需要,设教学、训导、总务等组,各组置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分别办理各组事务。

   补习班班主任为专任且年满二十岁,并应具备下列资格:

补习班班主任为专任且年满二十岁,并应具备下列资格:

   1.技艺补习班:

(1)专科以上学校本科系或相关科系毕业者或具同等学历者。

(2)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具有各该科技能而持有证明文件者。

   2.文理补习班: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者。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者。

   3.文理、技艺补习班合并设立时,其班主任资格以具有文理类资格为准。

设立人具有班主任资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设立人具有班主任资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第十八条 补习班应聘请专任教师,技艺类科教师并应具备其所开设科目之专业资格。

   第十九条 补习班禁止聘请现任公私立学校专任教师兼课。

   二、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家教市场的看法

   对于私塾等课外补习机构的发展,当然也有很多批判的声音,诸如上补习班剥夺了孩子们的课余时间,加重了他们的学习负担,不利于青少年一代的全面健康的成长;此外也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尤其对于收入较低的家庭来说极为不利,有碍于教育的公平发展;等等。

   在韩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升入初中和高中的考试竞争日趋激烈,引起全社会对学校教育的不满情绪。

为解决这个难题,韩国政府在1968年开始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录取制度的基础上,从1974年开始推广“平准化教育”改革,以消除学校间、区域间教育和设施的差异。

然而进入新世纪,韩国各界对实行了三十四年之久的“平准化教育”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其中来自经济界批评比较多。

   虽然“平准化教育”在推行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令人深思的是,私塾补习热几十年来并没有变化,正在发育中的孩子们每天要在校外补习到晚上很晚,这说明了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渴望和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的迫切需求。

   根据韩国2004年全国人文类高中1、2年级学生和家长各1500名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0%的学生参加课外辅导班,80-90%的家长对课外辅导持认同态度。

家长们认为,课外辅导和补习热的背后,有其合理的一面:

(1)能预习课本知识,比起整齐、划一、单向的公共教育的传授,这种私塾教育以更广泛、多元、灵活的角度和方法,解析各种问题,使学生容易记住;

(2)学生通过课外辅导学得更加深入和广泛,并激发学生的求学、赶超好学生的欲望;(3)比起一个班30名以上的学校班级辅导,私塾学生少,老师多,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的缺陷和错误,强化学生个别指导,还能因材施教,提高学生学习成绩。

   在日本,很多孩子都认为在私塾的学习有利于自己理解和掌握学校课程的内容,并且升学辅导班的强化训练对升学考试的成功有很大的帮助。

日本全国私塾协会1998年针对学生和家长进行的问卷调查也获得相同的结论。

其中对于“你认为私塾对学校的学习是否有用?

”的提问,72%的学生回答“有用”;对于“你如何看待私塾?

”的提问,接近70%的家长回答“对学习和升学考试需要”或“绝对需要”。

   在我国台湾地区,“不得不补”似乎是学生最普遍的情况,其中不仅包含父母不愿孩子输在起跑点上的期望,还有来自同辈竞争的压力。

   三、现行政策与管理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对于家教市场的管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日本的作为产业机构、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的类型;二是我国台湾的作为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类型。

下面分别就这两种类型做一简要概述。

   1.日本

   日本的课外补习机构——私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归经济产业省管辖,经济产业省通过相关经济法规的制约及全国私塾协会的运作,对私塾产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日本的有关经济法规及其全国私塾协会制定的有关基准和纲要,已经构成了对私塾产业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行业监督和管理体系。

尽管1984年曾有人在中曾根康弘内阁设立的临时教育审议会上建议将私塾认定为学校,但时至今日,日本私塾的产业性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由于私塾属于经营性企业,因此它要受到有关的经济法规的约束。

例如,私塾在设立及纳税等方面须遵守《公司法》、《法人税法》等相关的法律。

作为营利性法人,私塾需要缴纳法人税、事业税,此外还有所得税、消费税等。

至于私塾当中一部分属于个体经营、未成立公司的所谓“个人事业主”,则需要在开业一个月之内,到所在地的政府及税务署的窗口领取和填写表格,进行登记备案,其手续非常简单,无需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手续费。

但“个人事业主”开始营业后,每年需到税务署进行一次营业收入的“确定申告”,缴纳相关的税款,包括所得税、住民税以及消费税和事业税。

   对于私塾的经营性行为,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例如,涉及到经营行为的有《特定商交易法》、《消费者契约法》、《个人情报保护法》、《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等;涉及到儿童学生权益保护的有《儿童权利公约》等。

其中《特定商交易法》对包括私塾在内的服务型产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按照该法的规定,私塾属于“特定持续性服务”[①]产业。

   《特定商交易法》对上述“特定持续性服务”产业做出规范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现列举其中几条相关规定:

   

(1)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商准确信息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期间、价格、违约处罚等;

   

(2)禁止进行夸大宣传、不实宣传;

   (3)禁止服务商为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或阻挠其中止合同,故意向其传达不符合事实的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进行威胁等;

   (4)收取预付款超过5万日元的服务商,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出示财务方面的材料以使对方可以确认其业务及资产状况;

   (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服务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业务、停业及进行处罚;

   (6)消费者可在签约后八天内以书面的方式解除合同,解约时无需承担损失赔偿或违约金,并可要求服务商退还预先支付的款项(健康食品、化妆品等已使用的消耗性商品除外);

   (7)如消费者在规定期限之后解除合同,服务商可以收取一定的损失赔偿,其金额须在规定的上限之内(金额数从略);等等。

   除上述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日本私塾还通过行业性组织——社团法人全国私塾协会,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

事实上,该协会是受经济产业省委托的法人组织,专门负责全国私塾的管理,包括制定行业的事业活动基准,评价私塾的经营活动,对私塾讲师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等。

由该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定有:

《学习塾事业活动正当化的自主基准》(1999年)、《学习塾的伦理及行动基准》(2005年)、《学习塾儿童安全确保概要》(2006年)等。

日本经济产业省还通过全国私塾协会设立了“私塾法务管理者”制度,即私塾须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法务管理者”,处理与私塾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等方面的事务。

   近几年来,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资金投入和委托项目,加强了对私塾讲师的培训及资格认证的管理。

受其委托,日本全国私塾协会研究并设计了“私塾讲师能力评价体系”,着手建立私塾产业的讲师培训及资格认证制度。

2008年2月,该协会就这一委托项目完成了事业报告书——《学习塾讲师能力评价体系》。

根据其方案,日本将对私塾讲师进行“集团指导”能力和“个别指导”能力两个大项的考试认证。

认证分为“集团指导2级•1级”和“个别指导2级•1级”,对考试合格者将授予相应的认定证书。

该报告书指出,建立私塾讲师能力评价体系的意图,在于通过考试认证将私塾讲师应具备的技能要点传达和贯彻到业界,指导从业讲师的个人能力开发,并为私塾开展研修活动提供参考,从而达到在私塾产业界确保优秀讲师人才的目的。

该方案计划2008年首先开展“集团指导2级”的培训和考试认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集团指导1级”的实施体系,将来再按照“个别指导2级•1级”的顺序研究和论证“个别指导”能力培训及考试认证体系的建立。

   2.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的补习教育传统上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即在教育部的《补习与进修教育法》及地方市县的补习班管理自治条例(或规则)两级法规框架下的两级政府管理体系,但资料显示近年来台湾的补习教育也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

   台湾地区对补习班实行两级政府管理,短期补习教育的实质业务由地方县市政府管理,教育部仅作原则性的政策规定。

   台湾地区教育部颁布了《补习与进修教育法》(2002年修订)。

该法就补习及进修教育的区分、相关机构的设立、管理、学制、师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补习及进修教育分为国民补习教育、进修教育及短期补习教育三种。

凡已逾学龄未受九年国民教育之国民,予以国民补习教育;已受九年国民教育之国民,得受进修教育;志愿增进生活知能之国民,得受短期补习教育。

其中国民补习教育及进修教育是由国民小学和中学、以及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根据需要附设的,而短期补习教育则由学校、机关、团体或私人办理,分技艺补习班及文理补习班二类,修业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课题研究所涉及的补习班实际上属于第三类的短期补习教育。

在《补习与进修教育法》的框架下,各个县市制定了各自的管理规则或自治条例,如《高雄市短期补习班设立与管理自治条例》、《高雄市短期补习班与消费者退费纠纷处理流程》、《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等。

以《高雄市短期补习班设立与管理自治条例》为例,该条例就高雄市短期补习班的设立与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现列举其中的几个条款:

   第三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补习班,系指以补充国民生活知识,提高教育程度,传授实用技艺,培养健全公民,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对外公开招生、收费、授课,且上课人数在五人以上,并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补习教育机构。

   第五条 补习班之设立应由设立人或其代表人检具有关文件,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申请筹设。

   第六条补习班经核准筹设,应由设立人或其代表人于六个月内检具有关文件,向教育局申请立案。

第九条 补习班之班舍总面积不得少于七十平方公尺。

教室总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学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一点五平方公尺。

教室总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学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一点五平方公尺……

第十二条 补习班经核准立案后,由教育局发给立案证书。

补习班应将其立案证书悬挂于显明之处所。

补习班应将其立案证书悬挂于显明之处所。

   第十三条补习班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不得违反法令或善良风俗,并不得夸大不实或引人误解。

第十三条 补习班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不得违反法令或善良风俗,并不得夸大不实或引人误解。

   第二十一条 补习班得兼收男女学生,招生名额应根据教室容量,每班不得超过六十名。

   实施合班教学时,其教室人数容量得视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设置,由教育局会同相关单位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名。

实施合班教学时,其教室人数容量得视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设置,由教育局会同相关单位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名。

   第三十二条 补习班于学校放学后,得招收在校生施以补习。

   台湾地区对补习班除实行两级政府、两级法律法规管理外,各个县市还建立了补习教育事业协会。

在此基础上整个台湾地区的18个县市补习教育事业协会于2001年7月联合组成了“中华民国补习教育全国联合会”。

该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同业、敦睦情谊、声气相通、凝聚共识,以捍卫合法立案补习班的权益,正确稳定正常的经营环境为使命。

通过各种渠道向教育部及地方政府主管机关,踊跃提出教育政策上的建言,敦促修改不合时宜法令为补教同业争取最大的利益,还提倡“优质补教,关怀弱势”的基本主张,因为社会教育是立国之基,而补习教育者实为担任社会教育之先锋,因此更应推展慈善事业,以尽社会责任,补教界要对社会付出关怀,也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

   3.韩国

   近年来,为了解决优质教育资源的供求矛盾,韩国政府调整政策法规,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扩大优质学校教育资源。

具体做法是:

(1)新政府提高公共基础教育的质量,扩大优质学校教育资源,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2)修改《初中等教育法》第7条中教育科学技术部部长对学校的奖学总指导权,弱化中央政府对中小学教育的直接管辖,诸多对课外辅导的限制措施正在被取消,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移交给学校;(3)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根据这一变化,正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修订相关实施条例,取消对学校的过多限制。

   四、原因分析与启示

   

(一)家教市场繁荣的原因分析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由课外补习带来的家教市场繁荣,有着深层的文化、经济、社会和教育方面的原因。

   1.文化原因

   课外补习主要分布于中国、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同时也存在于非洲、中东、南美、东欧等地,但西欧、北美与澳大利亚的课外补习并不普遍。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同属东亚文化圈,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成功更多是靠“努力”取得的,同时“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以及“学而优则仕”等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这样的观念促使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不惜任何代价参加各种补习班,以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入理想的学校,争取光明的前途。

从某种意义上说,参加课外补习已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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