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变迁与盈余稳健性一项理论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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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变迁与盈余稳健性一项理论分析
会计制度变迁与盈余稳健性:
一项理论分析
生产力研究
【摘要】本文从制度层面对会计制度变迁与盈余稳健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并着重从我国的制度背景分析了我国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强化的原因,西方国家会计稳健性提高的主要因素很难为其提供解释。
以盈余为基础的监管和评价制度是我国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强化的外在制度原因,而根本原因是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作为一种财务报告机制可以改善公司的盈余质量,并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会计制度变迁盈余稳健性理论分析
一、引言
长期以来,会计上奉行稳健性原则,要求报告盈余对坏消息的反映比对好消息的反映更加及时和充分,对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实施不同的可证实标准,以确保内在于商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被充分考虑。
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可追溯到15世纪早期,最初在民商法中被用于强化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权益的保护,后来演变成了世界主要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所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在理论和经验研究中,通常用盈余稳健性来评价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制度或会计实务中的运用程度,即盈余稳健性水平越高,稳健性原则的运用越充分。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大体上经历了四次较大规模的会计制度改革,分别是1993、1998、2001和2006年的会计改革。
在会计制度中积极贯彻稳健性原则,提高报告主体的盈余稳健性,是我国1993—2005年会计改革的主基调。
1993年的会计改革要求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1998年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的会计处理。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性原则。
这是新修订的《会计法》实现的重要突破之一(刘玉廷,2003),也奠定了我国2001年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积极采纳国际通行的做法,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技术层面全面贯彻稳健性原则。
可以看出,在我国1993—2005年的会计改革过程中,会计制度层面对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得以逐步强化。
2006年会计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则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全面趋同。
新会计准则采纳了资产负债观的理念,改变了主要以强化稳健性原则运用的思路,扩大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范围。
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仍然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贯彻稳健性(审慎性)原则。
并进一步扩大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范围,而且,大多数资产(主要指长期资产和资产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就不允许转回,这表明,对这些资产而言,在任何时点通常都不能确认重估增值利得。
会计制度改革为什么以强化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为主要基调?
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广泛运用的同时,世界各国会计准则为什么仍普遍要求贯彻稳健性原则?
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制度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盈余稳健性的理论解释及在我国的适用性评价
Watts(1993),Basu(1997),Holthausen,Watts(2001)和Watts(2003)认为,稳健性主要是应契约、诉讼、税收和政治的要求而产生。
其中,契约和诉讼可能是稳健性两个最重要的解释。
并且认为,契约、诉讼、税收和政治因素可以为美国近30年来会计实务中稳健性的提高提供解释。
这些因素主要是基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或准则制定机构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提出的,然而,准则制定过程中应在多大程度考虑这些因素,比如,准则制定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使管理者免于遭受诉讼而扩大利得和损失的不对称确认程度?
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进一步而言,这实际上涉及到准则制定中的中立观和经济后果观的争论。
事实上,在上述因素中,诉讼和税收等因素很难解释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和强化,因为准则制定机构很少会通过考虑这些因素来指导准则的制定。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导致会计制度稳健性和会计实务稳健性的①解释因素。
通常,如果准则被恰当地执行,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会提高实务中盈余的稳健性。
并且,公司盈余稳健性的提高应当来自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和强化。
基于其他考虑来提高公司的盈余稳健性都将为公司的盈余管理打开方便之门。
考虑到两者之间的传导机制,我们应当更加关注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运用和强化的理论解释,而不是为实务中公司盈余稳健性提高的经验研究结果来寻找原因。
(一)契约对稳健性的影响
契约的长期使用影响了现代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性质和发展,并导致了稳健性偏差(Basu,1997;Watts,2003)。
Watts(2003)概括了契约对稳健性的影响。
契约解释了会计稳健性的出现及其普遍影响。
对盈余施加稳健约束,可以降低由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支付、有限任期和有限责任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从而可以减少由于不完全契约导致的管理层对股东和债权人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股东对债权人的利益侵占;限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抵减管理者的判断偏差。
契约因素可以同时为会计制度稳健性和会计实务稳健性提供解释。
并且,契约对稳健性的解释具有普遍性,由于契约和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的影响,可以预计,会计收益在所有国家都具有稳健性。
Ball,Kothari和Robin(2000)对此提供了经验证据,得出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会计收益都是稳健的。
但是,由于普通法国家更多地依赖公开披露和契约来解决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成文法国家中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通过内部私人沟通而不是使用外部契约予以解决。
因此,在契约中使用公开会计报表数字的特点将导致普通法国家的盈余较成文法国家的盈余更稳健。
然而,同西方普通法国家相比,我国的债务契约和薪酬契约具有自身的特点:
1.银行是债务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公开债务市场发展缓慢。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公开债务市场的发展却十分缓慢,银行一直是企业债务资本的主要提供者。
王一萱,徐良平和李信民(2003a,2003b)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公司中,有六成以上上市公司和七成以上发债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
企业往往通过与银行建立密切关系来获取资金②,银行则主要通过私人渠道来获取相关信息。
因此,在我国,对公开财务报告的需求和债务契约的依赖相对更低。
2.管理层的薪酬逐步同盈余直接挂钩,期权、认股权证等长期激励方式很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国关键管理者(特别是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中,工资和奖金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而来自认股权证和期权的收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大量长期激励方式的使用降低了管理层薪酬同盈余之间的直接相关性,并使管理层的薪酬主要依赖于公司股票的价格。
由于股票价格同公司盈余紧密相关,因此,管理层薪酬同盈余仍然间接紧密相关。
就我国而言,在2005年《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颁布之前,期权激励无章可循,因而只有极少数公司通过期权和认股权证对管理层进行激励。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管理者的薪酬都是刚性的,或主要来自灰色收入,而不是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债务契约和薪酬契约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契约因素可以为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提供解释,但很难从债务契约和薪酬契约变化的角度来解释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的强化。
从实务层面看,孙铮、刘凤委和汪辉(2005)利用1999—2002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提供了公司债务能够显著提高会计稳健性的经验证据,江伟(2007)利用2000—2005年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数据得出,公司管理层薪酬-业绩敏感度对“坏消息”和“好消息”的反应呈现出不对称性,从而为薪酬契约会影响公司会计稳健性提供了经验证据。
但上述研究均没有讨论研究期间契约的变化以及契约变化对稳健性的影响。
(二)税收对稳健性的影响
当应税收益和计算应税收益的方法同报告盈余挂钩,并且受报告盈余的影响时,就会为公司递延收益以减少税收现值提供激励(Shackelford和Shevlin,2001)。
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的联系产生了公司对盈余稳健性的需求,并且,应税收益的计算越依赖于财务报告,对盈余稳健性的激励就越大。
对利得和损失的不对称的确认能够使盈利公司的管理者减少税收的现值和增加公司的价值。
递延确认收入和加速确认费用可以增加公司的价值(Watts,2003)。
但是,税收因素并不一定能为会计制度稳健性提供解释。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英国是会计和税收相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近年来,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的分离程度呈扩大趋势(Manzon和Plesko,2002;Desai,2003)。
因此,在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模式下,税收对会计制度稳健性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而在法国和德国,尽管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基本一致。
但是,由于法德模式下主要是税收决定财务报告而不是相反,因此税收对稳健性的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削弱。
自1992年起,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这种趋势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尤为明显。
戴德明、姚淑瑜和毛新述(2005),戴德明、姚淑瑜(2006)提供了相关经验证据。
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同会计制度的改革紧密相关,特别是稳健性原则的引入直接导致了两者分离程度的扩大。
两者的分离为在财务报告中贯彻稳健性原则奠定了基础,但减少了税收对财务报告中稳健性原则运用的激励。
综上所述,在会计与税收高度分离的模式下,或者是税收决定会计的同一模式下,税收对稳健性原则运用的激励相对较弱。
只有在税收遵循会计的模式下,税收对财务报告中稳健性原则运用的激励作用才能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然而,只要税法坚持贯彻确定性和据实抵扣原则,税法对稳健性的激励就会大打折扣。
(三)诉讼对稳健性的影响
Beaver(1993)、Watts(1993)注意到证券法下的诉讼促进了稳健性的提高,因为在盈余和净资产高估时发生诉讼的可能性高得多。
由于预期高估的诉讼成本要比低估高,管理者和审计师有动机去报告稳健的盈余和净资产价值。
在美国,在1966年允许集体诉讼之前,证券法下的诉讼相对较少。
然而,审计师和管理者推迟披露“坏消息”的法律责任在最近30年显著增加(Kothari,Lys,Smith和Watts,1988;Skinner,1994)。
Basu(1997)根据审计师承担的责任将1966-1986年划分为四个期间,研究了审计师承担责任对盈余稳健性的影响,经验结果表明,在审计师承担责任越大的期间,对坏消息的确认就越及时。
集体诉讼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英国,后于1966年正式引入美国“联邦民事程序法”,除英美之外,其他允许集体诉讼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韩国和台湾。
其中除韩国和台湾地区以外,其他国家均为普通法国家。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集体诉讼成为美国保护股东权益的最有效的司法程序,也是最普遍使用的股东民事索赔手段。
相应地,管理层和审计师承担的责任逐渐增大。
直到2002年1月1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才下发通知,开始允许各地法院暂时可受理由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索赔案。
但出于多种实际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暂只允许单独(个人)诉讼,以及有必要的共同诉讼(joinder)。
③在我国,共同诉讼在惩治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盈余操纵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远未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因此,可以预计,诉讼为我国实务中的盈余稳健性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解释。
由于准则制定机构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很少会考虑诉讼因素,因此,诉讼不能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提供解释。
(四)政治对稳健性的影响
政治因素同样为公司提供稳健财务报告提供了激励,忽略稳健性原则将使制定的准则很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严重的损害(Watts,2003)。
Watts(1977)认为,在政治过程中,高估资产或高估收益的损失比低估资产或低估收益而放弃的利益更能被观察到并且对决策更有用。
这一现象为监管者和准则制定者坚持稳健性原则提供了激励,并且很明显导致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前30年对高估资产的禁止(Zeff,1972;Walker,1992)。
证券法的基本原理表明会计应该是稳健的,并且对会计导致了1929年纽约股票交易所股票价格的事后高估进行了指责(Benston,1969)。
然而,准则制定机构在多大程度上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强化稳健性原则的运用,通常很难评估。
事实上,通过制定指导准则制定的概念框架或类似规范,准则制定机构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述风险的存在。
三、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
制度安排视角
契约可以为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提供解释,然而很难从债务契约和薪酬契约变化的角度来解释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的强化。
我国应税收益同会计收益挂钩,说明税收可以为实务中的盈余稳健性提供一定的解释,但无法为稳健性原则在制度层面的强化提供解释。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逐步分离,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实务中盈余稳健性的激励。
同样,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为稳健性的运用铺平了道路,却不是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强化的原因。
诉讼不能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提供解释。
同样,诉讼对我国实务中的盈余稳健性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解释。
在我国,会计准则是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因此,准则制定机构很少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来强化稳健性原则的运用。
由于契约、税收、诉讼和政治因素均不能为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提供解释,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层面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要求来探究这一问题的根源。
在我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配股增发(SEO)、扭亏摘帽以及对高管人员的业绩考评均是直接以盈余为基础,这些制度安排引发了上市公司大规模的盈余操纵现象(蒋义宏,1998;陆建桥,1999;陈小悦、肖星和过晓艳,2000;李增泉,2001;Chen和Yuan,2004;等等)。
上市公司IPO过程中过度的财务包装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常常会导致公司上市后出现明显的业绩滑坡(Aharony,Lee和Wong,2000;李东平,2005,等等)。
这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有强烈的高估盈余的需求。
审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合谋加剧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地方政府也参与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陈晓、李静,2001)。
作为对上述情况的回应,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在准则制定中不得不非常重视盈余的稳健性,比如要求本应资本化的支出直接费用化,尽量缩短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的年限,要求全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将一些应当记入利润表的项目绕过利润表直接记入资产负债表。
证券监管机构也逐步完善了监管过程中对盈余信息的使用,比如要求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的较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此外,会计信息是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而作为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最终所有者的政府,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两权分离下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政府对稳健的盈余具有直接的需求。
因此,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及强化同我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政府监管的制度环境也是紧密相关的。
③同集体诉讼相比,共同诉讼要求参加共同诉讼的每位成员必须亲自直接参诉、对整个诉讼过程负责;共同诉讼中各参诉者自己对律师费与其他费用负责;并且共同诉讼需要律师进行较多的组织工作,把参诉各方组织在一起。
因此对受害方而言,集体诉讼优于共同诉讼。
可以说,以盈余为基础的监管和评价制度,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监管中对盈余信息的过度依赖,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运用逐步强化的外在制度原因。
尽管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减少了上市公司高估盈余的可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然而,将本应资本化的支出直接费用化,将本应记入利润表的项目绕过利润表直接记入资产负债表,以此来强化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必然使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从而扭曲财务报告。
随着证券发行和监管制度对盈余信息依赖程度的逐步减弱,通过在会计制度中强化稳健性原则来服务资本市场的做法也将被削弱。
四、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
财务报告质量视角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我国资本市场中特殊的制度安排以及由此导致的会计与证券监管是我国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强化的外在制度原因。
从会计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稳健性原则的强化与财务报告质量的相互关系,以从根本上探讨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运用和强化的合理性。
大量文献认为,稳健的财务报告是高质量的,或者说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应当是稳健的(Ball,Robin和Wu,2003,Ball和Shivakumar(2005,2006)等等)。
然而这些文献却没有从理论上探讨稳健财务报告和高质量财务报告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尽管稳健性原则作为一项惯例对会计发展影响深远,但在衡量会计信息质量时,相关性和可靠性仍是两个最重要的标准。
会计信息要有用,必须既相关又可靠,但要同时满足两个标准,往往又难以实现。
提高相关性,可能会降低可靠性,反之亦然。
财务报告质量最终取决于对可靠性和相关性的权衡,而这种权衡会随着外部环境和财务报告的变化而变化,并最终取决于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在目前的财务报告制度下,一方面,应计会计制下的确认和摊销程序使得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并需要管理者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可能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财务报告开始从只提供历史信息(成本信息),开始逐步转变为既提供历史信息,又提供未来信息(价值信息)的信息系统。
提高相关性要求会计准则不断加速不完全交易的会计确认。
比如,在相互交易中价值变动实现前,要求对特定交易性证券和特定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固定资产和外购商誉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
加速不完全交易的确认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要求,使会计收益更接近经济收益。
然而,当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时,要求对经济事项加速确认必然要求报告数字基于管理层的判断和估计,从而在财务报告中引入了计量误差,包括管理层故意的高估和低估,以及由于对未来使用错误假设而导致编制者无意的错误预测或判断。
大量的计量误差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也必然削弱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会计计量技术的内在局限性和财务报告的发展一方面使得真实反映和报告企业交易和其他事项的经济实质离不开管理层判断,但另一方面,管理层拥有的这种判断权及其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又为其操纵财务报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
由于现有的各种制度安排,如业绩考核、薪酬契约、债务契约和证券发行和监管体系,都主要依赖于以盈余为基础的业绩指标,这就为管理者高估盈余提供了激励。
即使缺少基于会计信息的正式契约,管理者不对称的损失函数使其也有动机在公司任期内使用私人信息高估财务业绩和股票价格,以将投资者的财富转移给自己(Lafond和Watts,2008)。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在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第33次年会上所做的题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符合全球投资者利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承诺”的演讲中指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功的最关键要素是准则必须为投资者的利益而拟定。
自安然事件以来一系列的财务欺诈案表明,忽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损害了财务报告的质量,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
外部投资者开始从关注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逐步转向关注其自身利益的保护。
识别那些采用激进会计以显著误报其获利能力的公司成了财务报告和外部投资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报表使用者需求的变化,要求准则制定机构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应对会计计量技术内在局限性和财务报告发展带来的挑战。
稳健性原则要求及时地确认损失,不允许进行盈余平滑和损失规避,更不允许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来增加盈余,因此作为一种财务报告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管理层判断的滥用以及高估盈余的行为,从而改善财务报告质量。
稳健性原则对利得的确认要求更高的可证实程度,是对可靠性的进一步强化。
由于信息要具有相关就必须及时,稳健性要求及时地确认损失,并尽可能递延未实现利得,因此,尽管稳健性在利得的确认上,与相关性不尽一致,但就损失确认而言,二者并不矛盾。
稳健性原则通过对利得确认的可证实性和及时性施加不对称约束强化了可靠性,同时修正了相关性的要求,从而使得可靠性与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兼顾,并成为限制管理层以高估盈余为目的职业判断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重要财务报告机制和公司治理机制。
研究表明,稳健性原则的运用通过降低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对未实现利得的确认,减少了财务报告的偏差,提高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从而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包括减少对管理者的过度支付、降低债务和权益成本等),增加了公司的价值,最终得以改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福利(Watts,2003;Lafond和Watts,2008)。
就我国而言,在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内部人控制尤为严重,外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对稳健性原则的需求可能更为明显,毛新述、戴德明(2008)提供了稳健性可以降低股东和债权人预期回报的经验证据。
在IASB发布的概念框架修订讨论稿中,IASB的工作人员对稳健性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低估自己现在所持有证券主体的净资产是否真的对现有投资者有利?
这是否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卖出本应该持有的证券?
低估投资者可能投资主体的净收益是否真的对潜在的投资者有利?
这是否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放弃本应继续的投资?
LaFond和Watts(2008)的研究可以为这些问题提供初步回答。
他们通过理论分析得出,稳健会计可以降低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可以提高公司和权益的价值,并且经验证据支持了这一推理。
同样,IASB工作人员的这一质疑没有考虑公允价值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
对许多交易性证券,公允价值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的公开报价可靠获得,因此公允价值的变动(经济利得和损失)可以对称地确认损益。
但是,对于许多长期资产,公允价值通常只能通过估计获得,而通过估计来获取公允价值会导致计量误差,并对依赖盈余信息所进行的决策行为产生影响。
如果废除稳健性原则,准则制定机构必须寻找替代的财务报告机制,以限制为实现真实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而赋予管理层的判断空间,从而确保在面临不确定性和各种契约激励的情况下会计信息不被操纵,以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从现阶段来看,要寻找这样一种替代机制,要么异常困难,要么成本高昂。
总之,稳健性原则有助于改善财务报告质量,这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稳健性原则强化的内在原因,也是世界各国会计准则仍然普遍要求贯彻稳健性原则的重要原因。
五、主要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契约、诉讼、税收和政治因素只能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强化提供十分有限的解释。
我国资本市场中特殊的制度安排以及由此导致的会计与证券监管是我国会计制度